国际贸易培训:信用证到期时间和地点变更,争议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理论上,信用证付款分为三大步骤:交单、审单和付款。

也即,交单是第一步,然后银行审单,满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时,银行付款。

交单的目的为了兑用,获得信用证下款项。

请注意,交单包括交单对象、时间、地点。

也即是,只有交单行为、时间和地点全部满足要求时,才是有效的交单。

一、引发争议的信用证第31d场的变更

但问题,如果在信用证条款第31d场-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后面加上申请人所在国具体地点,就会出现信用证兑用地点和“到期”地点不匹配的问题。

如下截图,实务案例所示,受益人为越南某公司,开证行为土耳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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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画蛇添足”,还是“刻意为之”,这都不重要了!

关键是,在信用证到期日后加上申请人所在国“turkey”这个地点,可能会引发交单地点、交单日期变化,甚至引起ucp600第35条适用问题。

从受益人角度,这种变更可能将受益人完成交单的时间和空间(地点)延伸到申请人所在国地点。

显然,这样的变更加重了受益人的责任和风险,如:证超期、单丢失、交单不符点等。

遗憾地是,icc,r719/ta717rev2 意见并未实质性地回答该问题。

二、信用证条款会导致ucp600意义上的交单时间和地点变更吗?

依据ucp600第6条a)的规定,交单对象是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指定银行可能是任一银行,也可能是信用证中明确规定的具体某一家银行。

实务中,交单对象引起的争议不多见。在此不做赘述!

如上截图所示实务案例,最可能引发争议的问题是,交单的地点和时间。

按理说,ucp600第d)i款和第ii款就交单时间和地点已经有明确规定,信用规定了交单截止日,可在其兑用的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

问题是,如上述实务中,在第31d场后加了具体地址,我们应按ucp600第第d)i款和第ii款,还是应按信用证条款确定交单地点和交单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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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江西财经大学王善论教授对该问题所持有的观点。笔者部分同意王教授的观点,需要补充以下意见:

1、在信用证第31d场规定的日期后加上申请人所在国地点,可能会导致含义理解上的争议。

仅从地点本身理解,其可以理解为交单地点;

当将时间与地点结合起来整体理解时,即可以理解为具体地点国家对应的时间,还可以理解为交单时间和地点。

所以,这种修改措辞本身存在争议,置于ucp600之中理解时,争议可能就更大了。

2、更进一步的问题,信用证这样的变更一定无效或没有必要吗?

法律角度,ucp600是国际惯例而非国际公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修改或排除适用。因此,笔者认为,即便在信用证第40e场明确规定适用ucp latest version, 变更后的信用证条款应优于ucp600的规定。

支持笔者这一观点的依据是ucp600第1条关于uc600的适用范围规定,第1条“、、、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实务建议

1、从受益人角度,信用证第31d场日期后面,建议不要加任何地点或加受益人所在国地点。

2、从申请人角度,信用第31d场日期后面,可以考虑加上申请人所在国或所在国地点,明确该地点为兑用地点。

最后,笔者还是提倡,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严格按ucp600的规定开证设置条款比较好,因为这是专业技术活,处理的不当,可能会牺牲己方利益。

所谓“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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