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进出口培训|伪造资料逃避3c认证,会构成逃避商检罪?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问:我们公司进口一批设备,需要办理3c认证,为了节约成本、加速通关,我们公司经办人员伪造了部分资料,以不需要办理3c认证的商品申报进口,后被查获,请问这构成犯罪吗?
答:以上表述构成违法,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要结合违法情形确定。
3c认证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进口需办理3c认证产品需申领3c证,伪造资料以不需要办理3c认证的商品申报进口构成违法。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根据《刑法》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四)多次逃避商检的;(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合上述,如符合《立案追诉标准》所规定的相应情形,所问询问题可能构成犯罪,最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附:相关判决书摘录
陈某甲逃避商检案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164号
x海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新型装饰装修材料(包括纤维板材质地板、墙板、天花板、贴面板等新型装饰装修材料系列产品)”,属于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广东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广东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评定实施细则》评定的“二类企业”。2011年11月22日,x海公司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为中山广新柏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柏高公司)。 被告人陈某甲在x海公司工作期间,于2005年6月7日注册登记为x海公司报检员,2010年8月18日注册登记为报关员。2010年7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擅自接受中山市中航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报关员陈某乙(另处理)委托,以每宗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为中航公司代理的部分出口货物办理申报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多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工作便利,将相关报检货物复合地板、木地板、地脚线等(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h.s.编码为4409291090、4411141900、4412310090、4412321090、4412999990、4418729090、9403609990)虚构为x海公司所生产,以x海公司的名义向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检验,骗领《出境货物通关单》71份,再将上述通关单交给陈某乙,先后共收受陈某乙人民币14200元。其中38份通关单,被陈某乙等人在中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用作申报中山市大中居安得木制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居安得公司)、中山市恒奕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奕公司)等生产厂家产品的随附单证,使按国家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商品38批次(申报价格合计港币3243782.70元,折合人民币2730166.41元)通过海关验放,出口到多个国家和地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逃避商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4200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