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培训案例分析|国际物流公司代理客户报关,私改保险费率会有什么问题?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问:我们是一家货代,在代理客户报关过程中,由于业务人员工作疏忽,传输的舱单信息有遗漏,请问我们公司会被如何处罚?
答:构成违规,可能被处以警告或罚款。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综上,贵司如存在以上行为,会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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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020年2月4日,当事人某物流有限公司代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c海关申报进口三票铬矿,报关单号分别为xxxxx020112000530、xxxxx0201120000531、xxxxx0201120000532,申报价格分别为1258586.99美元、3730388.66美元、1263296.63美元,将申报保险费率应为千分之三误申报为十万分之三。经计核,涉及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6619.2元。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事实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税款计核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某物流有限公司代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c海关申报进口三票铬矿,申报价格分别为1258586.99美元、3730388.66美元、1263296.63美元,将申报保险费率应为千分之三误申报为十万分之三,共涉及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661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c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