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海关法中的aeo中止、撤销和撤回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撤回和撤销是最终性的措施。鉴于某些原因,一些组织也允许暂时性的中止。
  
  中止
  aeo资格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中止:
  不符合aeo认证的标准。欧共体海关法第14r条第(1)款(a)提出,aeo资格中止的原因可以是海关当局认为经营者不能满足aeo认证的条件和标准。这种原因包括在认证之时经营者便已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有充分理认为违法行为存在。欧共体海关法第14r条第f1)款(b)规定,如果海关当局有足够理由认为,经营者违反了海关规定并有触犯刑法的行为,其aeo资格将被中止。此条款既包括违反海关法的情况,也包括触犯刑法与海关相关规定的情况,例如欺诈、洗钱、伪造文件等。如果海关当局认为违法行为与海关相关操作相比微不足道,则可能不会中止aeo认证,对经营者的信用也不会产生怀疑。
  应aeo企业要求中止。欧共体海关法第14u条第(1)款对此作了相关规定。
  根据欧共体海关法第14r条第(1)款的附属条款,海关当局在做出决定前,会就相关情况与经营者进行交流,后者有权利在30天内针对相关情况作出修正,或是表达自己的观点。
  
  撤销
  根据欧共体海关法第14v条,经营者的aeo资格可能被永久撤销,原因有三:(1)aeo经营者在中止期内无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2)aeo经营者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并丧失了上诉权;(3)aeo要求。
  
  撤回
  欧共体海关法第8条第(1)款(cc)对此作了规定。如果aeo资格乃是基于某些经营者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不正确或不完整的信息而通过认证,则此认证并不合法,但此种情形是否适用第8条第fi)款(cc)的规定,尚且存疑。
  
  针对aeo中止、撤销和撤回的上诉
  
  海关当局决定中止或撤销aeo证书时,经营者显然需要得到法律保护。因此,经营者可以按照欧共体海关法第243-245条规定的程序提出上诉。上诉有两个阶段,目的都在于撤回aeo证书的中止或撤销决议。
  经营者反对aeo撤销须基于两个原因:对合法性的合理怀疑,或是受到重大损失的威胁。关于第一个原因,如果有考量结果认为存在符合和违反合法性的情况,就会有“合理的怀疑”,涉及合法性的怀疑可以是针对事实的,也可以是针对法律性质的。关于针对事实的怀疑,应弄清是否真的存在赖以作出决定的事实;关于针对法律性质的怀疑,应弄清解释和效力的区别。
  如果法律状况尚未明确,或者该法律争议尚未由高级法院判定,或者司法文献不支持判定的合法基础,则会对解释产生质疑如果该决定依据的法律规范无效,则存在对其合法性的怀疑。在第二种情况中,所提出的原因需满足如下条件:撤销aeo资格,就会造成重大损失。如果重大损失是由中止执行直接产生的,且即便在主要程序中废止有争议的决定也不能扭转损失,则该条件将得到满足。单纯的财务损失不能被视为重大损失,构成重大损失的例子可能是:市场份额遭受无可挽回的损失,或者面临破产的风险,
  在剥夺aeo资格造成的损失方面,必须对两种损失作出区分:与aeo资格相关的法律利益的损失,以及由剥夺aeo资格本身带来的损失。如果经营者可以说出对撤销aeo资格合法性的怀疑,或者存在无可挽回的市场份额损失,或者面临破产风险,则其反对理由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海关当局不再撤销或中止aeo资格。
  
  结论
  
  根据欧共体法律,aeo资格可被撤销、撤回或中止。但这些举措所带来的深远的法律和事实后果,已经超出了相关海关立法规定的范围。有鉴于此,任何aeo证书的持有者或申请者都应保证自身在申请时和之后数年内符合持有aeo证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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