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培训班 外汇及跨境人民币政策问答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本文整理了近期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及跨境人民币政策问答,供需要的读者参考,本文选取了有关资本项目的政策问答。
问题1: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之间的原币划转,是否可以按照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规定办理?备用金是否适用便利化业务?
答: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办理适用的资金支付形式主要是境内直接付汇、结汇后直接境内支付以及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境内支付。其中,境内直接付汇是指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直接支付外汇给境内实际收款人,并不包含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之间的原币种划转业务。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之间的原币划转业务仍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境内企业以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不适用便利化业务,按照备用金使用与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问题2:企业是否可以通过线上向银行提交支付命令函及真实性证明材料?企业是否必须自行留存便利化业务纸质材料备查?
答:在符合《电子签章法》和银行内控管理制度要求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银行可申请采取线上受理的方式,即允许企业向银行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化支付命令函,降低企业脚底成本,提高银行与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积极性。允许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电子材料备查;是否必须留存企业业务纸质材料(如会计凭证等),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问题3: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外债便利化适用于哪些企业?境外债权人是否有限制?
答: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具有知识产权、技术或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净资产规模较小的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是指经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企业。境外债权人符合国际收支非居民的相关范围即可,包括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境外企业和自然人等,外债资金可按实际业务情况由境外银行账户、离岸银行账户、nra账户或ft账户划入债务人外债账户。
问题4: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外债便利化可申请的额度上限是多少?试点企业前期已介入的外债如何计算额度?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最大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的便利化跨境融资额度。对于发展前景良好、属于国家重点支持行业和领域的试点企业,如实际融资需求确需超出额度上限的,可提交所在地外汇分局集体审议决策。参与该试点业务的企业,不再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及外债“投注差”管理规定,企业在参与试点业务前已借用尚未偿还的外债余额,占用试点业务额度。
问题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中境外贷款使用用途有哪些?
答:1、原则上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相关支出。
2、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1)债务人使用贷款资金直接或间接对境内注册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债务人使用贷款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境外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或业务在境内的(涉及中概股退市的除外);
(3)贷款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4)债务人使用贷款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但提前付款时间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
3、用于境外投资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1)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的用途管理;
(2)如果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银行应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相关管理规定;
(3)如果按照现行境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境外投资属于禁止类的,银行不得为相关主体发放境外贷款;
(4)境外投资属于限制类的,银行应按照境外投资监管原则加强审核。
4、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5、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第七条)规定办理。
问题6: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是否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要求管理?
答: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1、现行政策不允许境内总行向分账核算单元下拨外币资金;
2、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贷款(含本外币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3、使用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吸收资金发放的境外贷款,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问题7:某境内个人想购买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股东的股权,该境内个人拟购汇用于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并付至该外国股东公司账户,应如何操作?
答:首先应由外商投资企业前往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将银行出具的相应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境内个人,由境内个人凭此在银行办理股权转让对价款购汇并支付至该外国公司账户事宜。
其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所需材料为: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按规定无需换发营业执照的除外。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