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实务培训:cif买方(进口商)租约提单下滞期费责任与应对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众所周知,大宗商品进口贸易,卖方为确保控货,买方为了付款安全,多采用cif贸易术语,以程租(或 航次)租船方式运输货物到目的港交货。

一,“提单并入条款”突破了提单合约

在这种交易模式中,存在三份合约关系,也即,进口商(买方)与出口商(卖方)之间形成买卖合约;出口商(卖方)与船舶出租人之间形成租船赁合约;船舶出租人与收货人(买方)之间形成提单合约。

很显然,cif买方只是三份合约关系其中两份的当事方,也即买卖合约与提单合约,不是租船合约的当事方。

提单与租船合约之间存在“并入”关系,也即,只要提单载明适当的并入条款,便可以将租船合约内容纳入提单合约,合法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买方)便有了遵守这些并入条款的义务,超出了提单合约内容。

涉及并入条款,cif买方可能处于被动局面,信息不对称导致承担滞期费的权利与义务失衡。

二,买卖合约滞期费受制于提单合约

我们知道,cif是“付运单据买卖”,也即,交付单据表征着交付货物,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转移至买方,卖方不保证货物安全达到目的港。

如果合约无特别明确约定,不区分是装港滞期费还是和卸港滞期费,也即是,没有特别明确约定或法律有例外规定时,滞期费承担方需要同时承担装港和卸港的滞期费。

基于此,买方可以在合约中约定:1)滞期费完全由卖方承担,当然这种约定在实务中极其少见;或2)买方只承担卸货港滞期费,不承担装货港滞期费。

对于装货港的滞期费,可以约定,完全不在买方控制范围,因此买方不承担。

我们知道,尽管收货人(买方)有权事先主动获取租船合约内容,但是,大部分实务中,收货人(买方)并不了解租船合约的内容。这就可能产生租船合约与买卖合约“不搭配”的问题。

在这种“不搭配”的关系中,cif买方靠买卖合约约定内容并不能就滞期费承担问题实现预期的目标,因为买卖合约的这些约定受限于提单合约内容。

即便是,买卖合约约定了cqd(customary quick despatch),也即cqd对卸货时间无具体要求,遵守卸货港习惯尽快装卸货,显然,cqd对船东不利。约定采用cqd,买方显然不想面对滞期费索赔。

可惜是买卖合约并没有合并进提单,提单合并的只是租约,所以,买卖合约怎样约定丝毫不影响提单合约。这样一来,中国cif买家如果想取得这票货,大概率需要向船东支付滞期费。之后,该买家如果向卖家主张要求补偿这笔费用,会面临时间和金钱损失(律师费等)。

最后,当买卖合约约定采用cqd时,cif买方免除承担滞期费最稳妥的办法是,在提单表明批注“cqd discharge”。

三,法律特别规定滞期费责任承担,但约定优先

当然,遇到一些国家的特殊法律规定,滞期费承担需要遵守该特殊规定,例如:中国《海商法》第78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78条第一款确定了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提单合约关系;第二款明确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等,但是提单上载明了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滞期费的除外。也即,我国海商法,尊重订约自由,在原则性规定之外,有约定的,从约定。

四,滞期费索赔与留置权行使

大宗进口合同中,卖方出具的买卖合约文本会要求船东与cif买方直接计算与结算滞期费(至少是卸港的滞期费)。这样一来,一旦遭遇索赔滞期不能,船东就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货物直到滞期费获得支付。

船东不在乎买卖双方中的任一方谁来支付,船东的诉求是滞期费,行使留置权的对象则是货物。

需要注意的是,英国法下,船东对货物有留置权,是基于明示条文约定,不是默示权利。而我国法下,留置权必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享有,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享有留置权。

我们以北美散粮标准格式租约(norgrain form 1989)第35条为例:“the owners shall have a lien on the cargo for freight, deadfreaight, demurrage, and average contribution due to them under the charterparty.

charters'liability under this charterparty is to cease on cargo being shipped except for payment of freight, deadfreight, and demurrage at loading port, and excpet for all other matters provided for in this charterparty where charter's responsibility is specified.”

可见,协议约定船东基于租船合约之间的理由对货物享有留置权,向承租人索赔,但卸港的滞期费必须通过留置货物向收货人索赔。

这样约定的优势是,船东通过留置货物直接向收货人索赔滞期费,无需先向承租人索赔,承租人赔偿后再转向买卖合约的买方索赔。大大地节省了资源和成本。

五,买卖合同与租船合同中滞期费差异影响索赔方式

我们知道,买卖合同中有滞期费的约定,租船合同中有滞期费的约定。一般而言,为了避免麻烦,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出现滞期,买方与船东直接结算与支付,卖方不参与其中。

但是,如果cif买卖合约的固定卸货时间计算与滞期费条文属于独立性质,二者计算结果差异较大,也就意味着cif卖方可以大赚一笔时,cif卖方可能会不辞辛苦地先向船东索赔滞期费(较低金额),然后基于买卖合约向cif买方索赔滞期费(较大金额),这样一来,赚取一大笔可观滞期费。

六,对cif买方的建议

实务中,为了避免因滞期费承担更多的责任或防止船东在目的港行使留置权,建议cif买方从以下几点入手:

1)买卖合约中,明确排除承担装货港滞期费,有条件承担卸货港滞期费;

2)明确滞期费由船东与承租人直接结算,如:demurrage or despatch to be settled directly between owners and chart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eptions of this charter-party.

还有一种写法:demurrage , if any, to be settled 9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and charters having received all revevant load/discharge documents duly signed.表明卸货时没有滞期费纠纷,船东无从留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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