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培训:跨境退运政策调整解读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利好有木有?
滞销的可以回来转内销哦
那咱们关务就从政策上看看
这个退运跟我们普通货物差别在哪?
一同两不同!

相同点:原状退运进境
原因不同:因滞销、退货原因!
时效不同: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这个跟我们普通退运货物没啥差别
我们普通出口退运的,也是这待遇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这条说的已经这么清楚了
就不需要解读了吧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利好给你了!
规范也给你了!
滞销的甚至只需要自我声明而已
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哦,不要乱来哦!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这个大家自行体会吧,呵呵,相当于家长的叮嘱:出去了不要跟坏人玩啊,哈哈

再见!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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