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培训班:外贸信用证怎么搞?国际法律风险如何防?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1、什么是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

2、如何使用信用证

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

举例:你是出口方,出口陶瓷到美国,你的美国客户要求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你们签订合同以后,客户就在美国银行按照你俩的合同条款,申请开出信用证。

信用证反映了合同条款,里面详细规定了最晚发运日期、交单期、有效期、起运港口(机场)、目的港口(机场)、货物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价格条款、合同号。。。)、需要提交给客户的各种单据:汇票(如需)、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海运提单、空运单、海运单、货物收据。。。)、产地证(如需)、保险单(如需)、检验证(如需)、其他合同要求的文件。以及规定各种单据具体或者简要的制作要求。

你按照合同备货,然后租船订舱,按时发货以后,把要求的单据准备好,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递交到你们公司所在地的银行。

银行根据你们的指示审核单据,如果发现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会咨询你们是否需要修改,如不修改则直接寄单到美国银行。

如果你们需要正点出单(没有不符点),可以选择修改,改完无误,寄单美国银行。

美国银行在收到单据日第二个工作日算起有五个工作日审核单据,如无不符点,付款(即期信用证下)或者承兑(远期信用证下)。

即期信用证下,货款收到,整个出口交易基本完毕。远期信用证下,等待到期日收款,交易完毕。

如有不符点,则美国银行拒付,并通知你们有关的拒付理由(不符点),你要跟客人协商解决,让客人尽快接受不符点赎单付款(承兑)。

part two

信用证中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关系

1、信用证中的法律关系

1、买卖合同关系。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关系较为清晰,虽然双方的货物及款项在交付过程中会有不同主体及环节切入,但均是为买卖双方服务的,二者的买卖基础法律关系不会改变。

2、提单的性质。提单兼具债权与物权性质。对于买方而言,持有提单即意味着持有了所有权,可以凭提单至港口提取货物,或者在可转让提单中以将提单进行质押、转让的方式进行处分。就银行而言,由于信用证开立后,信用证的转移及付款条件均不再以基础交易合同履行情况为基础,换言之,银行承担该笔业务的目的不在于实际交易的货权如何,而是通过为买卖双方建立一条足够值得信赖的交付通道,并赚取服务费用。可见银行在交易流程中一方面承担提供融资及债权人身份的角色,另一方面接收委托提供完成交付行为;就债权人身份而言,银行需要买方提供一定的担保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此时作为唯一能够取得货权的提单是银行获取质押权的最好选择。

3、开证行与买方(开证申请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及委托服务法律关系。若在交易中买方资金充足且不必担心交易风险,则可直接向卖方支付货款。而实务中买方通常在上述两个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首先,海外交易金额通常较大,买方一次性支付巨额货款会面临资金流动性紧张,具有融资需求;其次,在交易中买卖双方甚至不曾谋面,仅通过网络沟通承担,买方对卖方的真实情况、所在国家政策等均不了解,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买方亦有转移交易风险的需求,信用证业务即为解决上述问题而设计。

4、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实务中有人认为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为委托服务关系,实际上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之更加复杂。

根据《民法典》,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可见委托关系是受托人以自己或委托人的名义来处理委托人交付的事项,且委托双方均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虽然议付行具有独立的业务处理方式,议付行审核开证行提交的信用证以及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资料进行付款,是基于国际商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项下的交易信赖而作出的行为,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可能从未发生或任何交易,甚至对各自的信用状况并不了解,故通常基于信任而生的委托关系难以建立。

双方的合作大多建立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交易规则之上,在单证相符即应当付款的基本前提下,议付行有理由相信其所支付给受益人的款项会由开证行来偿付。

2、信用证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1、议付行与卖方(受益人)。议付行与卖方之间本质上属于买卖法律关系,双方买卖的标的是作为有价单证的提单,议付行购买的条件是该单证符合开证行信用证中注明的单证种类及内容。议付行经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开证行信用证付款条件的,即有理由相信在其先行付款后即可获得向开证行的信用证追索权,并因此获得一定的利润。

双方之间交易的标的并非对买方的债权。虽然卖方发货后所获取的提单是提货的唯一单证,代表着债权或物权所有权,但议付行对于单证背后的真实货物类型显然并不关心,亦非其经范围。即使其付款后取得单证,亦并非取得单证项下的债权或物权,而仅是取得向开证行的追索权。因此并不能认为双方的交易本质是债权转让。

2、保兑行。保兑行从承担付款保证人的角色,对于信用度不高或诸多发展中国家的银行而言,其对于大额信用证业务的偿付能力或信用状况是否合格是持有疑问的,若其能寻找信用度较高的其他银行作为担保人承担与其一样的付款人角色,将会大大提高开证行的信用度。

3、开证行与偿付行之间的委托服务关系。不同于议付行审核单据并支付款,偿付行并不审核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而仅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在议付行审核单证无误后,替代开证行直接向议付行支付信用证款项。向偿付行并非在所有信用证交易中均会存在,当买卖双方在信用证中约定的支付货币,既不是进口国的货币,也不是出口国的货币,而是第三国的货币,而开证行拥有的第三国货币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银行,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偿付银行通常是开证银行的存款银行或约定的垫款之银行。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网络!
如果在外贸工作中有不清楚的可以向世商管理刘希洪专家咨询,我们20多年专注企业供应链安全管理培训,涉及国际贸易、关务培训,aeo认证、海外营销、进出口实务、海关新政、商品归类、人力资源、生产管理、战略采购、供应链物流、中高层管理,通用管理等。提供企业内训和公开课及咨询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