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培训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适应法选择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审核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首先应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就是准据法(governing law)问题。何为准据法?准据法的确定方法?我们该如何选择准据法?
案例:2007年,澳洲某贸易公司向广东某家电企业采购洗衣机,订单协议中约定:产品质量标准按卖方工厂标准。产品到澳洲市场后,不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有漏水现象,要求维修或退货,导致大量损失。该澳洲贸易客户要求广东家电企业赔偿损失,广东企业依据订单约定内容作为抗辩理由,拒绝赔偿。该澳洲公司欲起诉广东企业,在没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最优的选择是到广东企业经营所在地发起诉讼,但考虑到跨境诉讼巨大的成本投入,合同中关于产品质量标准的约定对该澳洲贸易公司不利,案件结果无法预测,该澳洲贸易公司最后选择放弃。最终,澳洲贸易公司因无力承担消费者巨额的索赔而宣布破产。
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很多国际贸易人不理解或不知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准据法适用问题。
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国际产品销售协议中关于产品质量标准,究竟是依中国产品质量法为准还是销售目的地国家产品质量法为准呢?
若对此约定不明或根本没有约定,后期出现产品质量纠纷, 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无法确定合同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法律规则依据,这里的规则依据就合同准据法。
第一、何为准据法及其重要性?
准据法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适用的特定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至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当合同发生纠纷时,被选择适用的法律就是合同准据法。
合同准据法通常被用来解决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的解释与效力、合同义务的履行、变更与消灭等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区别于国内交易的重要特点是合同主体来至不同国家,因此,在各自眼里,对方都是老外,合同任一方对对方国家的法律规则都不熟悉,也不能强制对方接受己方国家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回顾前面案例,如果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按中国法律确定产品质量问题,只要中国销售方证明产品符合中国产品质量法,就符合合同约定,即使产品不符合销售目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卖方也无需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相反,如果合同适用外国法律,就要以该外国法为标准来判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因此,我们认为准据法是判断合同相关问题的标尺或准绳,只有在签约时充分掌握或了解合同适用的法律,才能规避相应法律风险。
第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实践中,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有如下几种:
1、当事人意思自治,协议选择准据法。
简单理解为当事人之间“白纸黑字”约定了准据法。
例如: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包括不限于合同的生效、签署、履行、解除等问题。
注意,依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律,当事人应承担法律阐明的义务。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密切联系原则是前述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当事方并没有通过“白纸黑字”的书面形式约定准据法或约定不明时,就需要适用与合同有最直接、最真实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原则和方法。
如何确定“最密切联系”?
在实践中,通常由法官或仲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所在地,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营业地、受理案件的法院地等客观因素中选择一个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3、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为准据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一带一路”政策之下,越来越多的国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组企业法人股东之间协议约定我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
此情况下,涉及两个问题:1)境外公司股东纠纷法律适用;2)法律查明问题。
涉及境外公司股东纠纷法律适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涉及法律查明问题,依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国内法规定强制适用国外法时,法律查明的工作应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承担。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注意一点,每个国家基于政治制度、文化制度、产权制度等都会制定一些强制性法律规范,这些强制性法律规定必须得到遵守,否则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例如:外国人在中国租赁物业,从事违法乱纪的活动,在中国是不允许的,无论租赁协议约定适用哪个国家法律为准据法。
笔者特别提醒,在某些国家,如:阿联酋,当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经公证与认证程序,然后在该国商务部门备案,该国一些法律会优先适用于该合同,会产生令卖方(出口商)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如:合同解除权等权利会受到重大不利限制。
4、依据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确定准据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文简称“cisg”),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目前有89个缔约国,中国于1980年9月30号签署加入该国际公约。
除非缔约国保留事项外,如果合同签约各方经营地位于不同的公约签约国,可自动适用该公约作为合同准据法。
注意,cisg是自动适用于合同争议解决中,依据最高院案例【(2013)民四终字第35号】,应从两个角度理解cisg的“自动适用”性:
1)合同没有明确排除适用它,它自动适用;
2)即便约定了准据法,对于准据法没有规定的内容,cisg也可以自动适用。
第三、我们该如何选择准据法?
准据法是判断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签署、合同生效、履行、解除与消灭等所有问题的标尺,那么我们在选择准据法时,首先应选择适用我们熟悉或对我们有利的法律。
实践中,我们建议,出口商选择准据法的优先顺序:中国法、非合同签约方所属第三国或地区法律、签约对方国家法律。
最后,法律既是规则,掌握适用规则主动权,就等于掌握了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