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进出口培训班案例分析|一票进口货物既有走私货物,又有违规货物,会没收该票所有货物吗?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问:我们公司申报进口一票货物,为了少交税款,其中部分红酒的价格低报了,现在被海关认定走私。除了红酒外,该票货物还有部分饮料,并未低报,请问海关会把该票货物全部没收吗?
答:不会没收该票全部货物。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海关没收的对象是走私货物、物品,非走私货物、物品并不属于没收的对象。综合上述,贵司就该票货物中的红酒低报价格走私,海关如果处罚的话应当只会没收该部分红酒,如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对于该票货物中走私红酒之外的非走私货物的饮料,并不存在违法之处,海关应该不会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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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间,作为境内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q海关申报进口压敏热熔胶等货物,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故意将5份报关单的货物价格改低并向海关申报,该行为已构成走私,计税价格人民币23.75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5.77万元;2、有11份报关单漏报运杂费,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5.04万元,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已缴纳相应的担保。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款计核证明书、发票、运费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性说明等材料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在海关执法领域,走私行为不仅涉及行政法律责任,也存在刑事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前引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走私,偷逃税款人民币5.77万元,不构成走私犯罪。
根据《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前引走私行为案例中,当事人申报进口压敏热熔胶等货物,故意将5份报关单的货物价格改低并向海关申报,构成走私,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前引案例中,当事人申报进口的11份报关单漏报运杂费,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5.04万元,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可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综合上述,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q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低报行为涉及的货物予以没收。鉴于涉案货物已进入流通领域,无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23.75万元。2、对漏报运杂费行为罚款人民币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