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进出口培训: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检察院不起诉了海关还要罚?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问:我们公司出口一票一氯二氟甲烷,办理海关手续时伪报了货物的目的国,被海关认定为走私,因情节较轻,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请问海关还会处罚我们公司吗?
答:仍有可能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除处罚贵司外,贵司参与该走私行为的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被处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综合上述,如贵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仍有可能被海关予以处罚。除此以外,贵司参与走私行为的直接负责的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会由海关依法处罚。
典型案例: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某工业股份公司在向■■ ■购买xxx牌伺服行星齿轮减速器过程 中,在明知上述齿轮减速器应以税则号列8483402090(品名:伺服行星齿轮减速器,进口关税税率8% )申报进口的情况下, 为达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偷逃进口货物应缴税款的目的, 某工业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伙同公司总经理^ 采用伪报品名和税则号列的方式,将齿轮减速器伪报成 8483409000 (品名:齿轮箱,享受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政策,免关税进口 )申报进口。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某工业股份公司采用上述方 式走私进口 55票伺服行星齿轮减速器共计7758个,经计核, 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9023990元,应缴税款人民币 2378723.76元,偷逃税款人民币844701.73元。2021年4月8日,s海关依法收取某工业股份公司担保金人民币 9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收取担保凭单原件,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海关核定证明书复印件,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复印件,电子数据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复印件,讯问笔录复印件,涉案报关单证复印件,相关人员、公司电子邮件及相关材料复印件,财务付汇资料、接受证据清单材料、公司组织架构 及人员档案等材料复印件,2015年度(海运)进货汇总表及相关单证、2016 年度(空运)进货汇总表及相关单证、2016年度(海运)进 货汇总表及相关单证、2017年度1-6月(海运)进货汇总表及相关单证复印件,税则及归类指导相关知识复印件,w海关提供资料、相关单位提供资料复印件,某工业股份公司采购、销售账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资料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某工业股份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7 年6月期间,为达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偷逃进口货物应缴 税款的目的,伪报品名和税则号列走私进口齿轮减速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当事人某工业股份公司、■、■已构成走私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是涉嫌走私犯罪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之后由海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涉及相应的刑行衔接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前引案例中,某工业股份公司于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购买xxx牌伺服行星齿轮减速器过程 中,明知上述齿轮减速器应以税则号列8483402090(品名:伺服行星齿轮减速器,进口关税税率8% )申报进口的情况下,为达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偷逃进口货物应缴税款的目的, 某工业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伙同公司总经理^ 采用伪报品名和税则号列的方式,将齿轮减速器伪报成 8483409000 (品名:齿轮箱,享受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政策,免关税进口 )申报进口。经调查并计核,某工业股份公司采用上述方 式走私进口 55票伺服行星齿轮减速器共计7758个,偷逃税款人民币844701.73元,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审查起诉阶段,s市人民检察院认定:某工业股份公司、■、■ ■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某工业股份公司、■、■不起诉。依照以上法律规定,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如果认为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前引案例中,鉴于s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对某工业股份公司、■、■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没收走私货物;鉴于走私货物已经被某工业股份公司用于生产销售,无法没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 规定,s海关决定对当事人某工业股份公司追缴偷逃税款占应纳税款相对应部分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3204483.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s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 并分别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