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出口货物,将“全免”报成了“照章纳税”,该罚委托人还是报关公司?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供应链管理公司,一次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由于相关业务人员工作疏忽将进料对口贸易方式的货物申报成了一般贸易货物,请问我们公司会被海关处罚吗?
答:有可能会被海关处罚。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的公司抬头向海关申报,构成违反以上法律规范之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范,贵司报错贸易方式,构成违反以上海关法律规范之申报不实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综上所述,贵司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20年12月7日,当事人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在22292020000425xxxx报关单下,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s海关申报出口 “改性尼龙-6,6” 5000千克,申报征免方式为 “照章征税”,申报总价为16750美元(折合人民币109868 元)。经查证该票货物为加工贸易出口货物,无需征税,实 际征免方式应申报为“全免”。当事人因内部管控不严,部门间沟通不畅,关务人员因 工作疏忽大意,责任心不强,导致上述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发 生。当事人事发后主动向海关报明了该违规行为。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 复制件,当事人提供的与代理报关公司之间的往来邮件打印 件,涉案货物案值计核证明书,对当事人员工夏某的查问 笔录,代理报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往来邮件打印件,当 事人主动向海关报明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代理报关公司的情况说明,代理报关公司的身份证明资料等证据为证。当事人上述报关单下货物征免方式申报不实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 成违规行为。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申报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因内部管理问题将无需征税、实 际征免方式应申报为“全免”的货物申报为“照章纳税”,违反上述法律规范。造成以上申报不实的原因在于当事人,而非报关公司。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为当事人,而非报关公司。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且主动报明该违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s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 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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