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措施清单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为做好全省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推动政策精准落地,4月17日,山东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山东省在疫情期间出台的支持外贸外资企业政策措施进行优化集成,梳理出32条“硬核”举措,发布《全省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强调,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
微信截图_20200419132758.png
1. 2020年2月22日-6月30日,综合平均城市门站结算价按不超过1.957元加省内管输价格确定(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最高结算价格表见附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山东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华北销售中心、中海油气电集团山东销售分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
2. 2020年2月1日-6月30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
3.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
4. 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以上部分按实计收电费,暂停执行“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的电价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
5. 降低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港口集团,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
6. 海关对于需要核销的保税手(账)册,一般不下厂盘点,根据企业盘点申报数据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相关资料。海关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采用远程视频连线、文件数据电子传输等非现场的方式实施稽查,减少下厂次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完成时限:疫情期间)
7. 允许企业自主选择通关模式。除按规定需在进境地口岸实施检疫外,企业可自主选择在进出境地口岸办理中欧班列货物的清关手续,也可以选择在属地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完成时限:长期)
8. 全面推广“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所有企业适用进口“提前申报”模式,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适用出口“提前申报”模式。(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完成时限:长期)
9.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完成时限:长期)
10.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无票免税,按照4%确定应税所得率,并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免税收入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完成时限:长期)
11.对省商务厅统一组织的28个重点展会展位费给予全额支持,对以上展会的参展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展并已发生的展位损失给予全额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完成时限:年底前)
12.对新增优商企业、医疗物资出口企业上线阿里巴巴国际站等平台的服务、推广等费用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阿里巴巴中小企业国际事业部,完成时限:年底前)
13.对企业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内进口的医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等防疫物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具体防疫物资名录为商务部重点调度的医用防护物资产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完成时限:年底前)
14.对全省进口大宗商品、食品、农产品的企业,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8家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2020年全年投保的关税保证保险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完成时限:年底前)
15.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完成时限:2020年6月)
16.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联合会、省工商联,完成时限:年底前)
17.加大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包括附加险出口前保险)保费支持力度,鼓励各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确保对新兴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信保保费支持比例不低于50%,其他市场支持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完成时限:年底前)
18.开通济南-首尔、青岛-首尔、烟台-首尔、济南-大阪、青岛-大阪、青岛-曼谷6条国际货运航线。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初期采取飞机腹舱装货方式运输,同时积极推进3架飞机改装,通过拆除客舱座椅实现客舱装货,进一步提升货邮运载能力,保障我省外资外贸企业进出口需求。(责任单位:山东航空集团,完成时限:长期)
19.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进出口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进出口小微企业1000万元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发生不良的给予本金30%风险补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完成时限:长期)
20.允许外贸外资企业延期还本付息。对于符合风险管理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外贸外资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其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并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情况,可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对受疫情影响大、恢复期较长、前景好的中小微外贸外资企业,银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另行协商确定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后。对于实施了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的中小微外贸外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盲目列入不良或征信记录。(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商务厅,完成时限:疫情期间)
21.放宽贷款续作办理范围。疫情期间,银行机构可将符合条件的外贸外资大中型企业纳入无还本续贷名单。对属于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还款困难的重点外贸外资企业,可适当放宽再融资类业务办理条件,在坚持风险敞口不扩大原则下,可不受贷款本金压缩比例要求限制。(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省商务厅,完成时限:疫情期间)
22.提高授信审批效率。自提出贷款申请起至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外资企业平均办理环节不超过4个、办理时间不超过11天、申请材料不超过10件,并确保外贸外资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时间不高于本行企业贷款平均用时。疫情期间,贷款续作业务审批流程,办理期限原则上缩短到2天以内。(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完成时限:长期)
2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外资企业,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适当降低或减免一定期限的融资担保费用。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发挥财政金融协同作用,对疫情期间新增涉农外贸外资企业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完成时限:疫情期间)
24.开展金融辅导员结对辅导。在首批筛选确定3353家外贸外资企业纳入辅导企业名单的基础上,再筛选确定3500家外贸外资企业纳入辅导企业名单,根据“属地结对、就近辅导”原则,进行结对辅导,为企业提供综合融资服务。强化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外贸外资企业辅导名单。4月20日前完成结对组织工作,4月24日前要进行首次辅导。(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完成时限:长期)
25.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完成时限:疫情期间)
26.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完成时限:长期)
27.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按单位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长期)
28.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完成时限:年底前)
29.对实际使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十强”产业项目,对申请使用符合规划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程序即时供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完成时限:年底前)
30.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完成时限:疫情期间)
31.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完成时限:疫情期间)
32.银行机构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完成时限:年底前)
来源:山东省商务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