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海关律师对关税征收的几点解读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2018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税委会公告〔2018〕10号,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具体内容如下:
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布宜诺斯艾利斯峰会期间,习近平主席应邀同美国总统特朗普举行会晤,就中美经贸问题达成了重要共识。为落实两国元首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3个月,涉及211个税目。有关事项如下:
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对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具体商品范围分别见附件1-附件3。
附件:
1.对美暂停加征25%关税商品清单一
2.对美暂停加征25%关税商品清单二
3.对美暂停加征5%关税商品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
作为专注于海关业务领域的律师团队,我们对以下几个问题做重点解读,提请相关企业及人员注意:
一、背景
此次暂停加征关税的背景是之前中、美两国元首同意同时停止相互加征新的关税,并决定自12月1日开始双方进行贸易谈判,希望在90天内达成贸易协议。但是90天届满之后是否恢复执行加征关税,涉及更多的政治、战略因素,目前尚无法预料。
此次暂停加征关税后,将使中国进口美国汽车关税税率恢复至与其他国家相同水平,即15%(中国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将汽车整车进口关税税率降至15%)。
二、关税制定和调整的主体
关税税率的制定、调整和解释职责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是关税政策的执行机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办公室主任由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兼任,进出口税率的调整和重大税收政策的制定均由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是关于进出口关税征收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关税条例》包括了时有更新的《税则》、《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其中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都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
海关只是进出口关税政策的执行机构,但往往也是关税政策的“背锅侠”,作为前海关工作人员,还是实事求是的为老东家做个说明,如果出现你自认为不甚合理的关税政策,不要将其全部算在海关头上。
三、原产地
在这场对抗激烈的贸易战中,中美双方采取的都是“加税”的措施,而其实施的关键则是原产地问题,即中美两国加税措施中强调的“原产于中国”或者“原产于美国”的商品。
原产地(origin),原意是指来源地、由来的地方。国际贸易中的原产地可以被理解为商品的“经济国籍”。世界各国家也会根据本国的利益,按照商品的不同“经济国籍”,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给予协定税率等利好待遇和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报复性关税等惩罚性待遇。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核心的内容是原产地标准,即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认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归属。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各国分别制定本国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当然也有国际普遍接受的规则—原产地认定的“实质性改变”规则。
我国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实施优惠关税安排,最具代表性的是自由贸易协定项下适用“协定税率”的原产地规则,例如我国跟东盟、智利等很多国家签署了双边自贸协定,互相适用优惠税率。
贸易战中适用的是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我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设定,这也是海关判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主要依据,具体标准如下: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原产地的确定是个复杂过程,是各国海关公认的三大技术难题之一,也是利益与风险并存的领域。
四、税目(商品归类)
公告中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3个月,涉及211个税目,此次暂停加征关税商品清单基本涵盖了所有汽车及其零部件。
税目、hs code、八位税号、商品编码、海关编码等等是不同语境下的词语,指向的是海关三大技术难题之一的商品归类。
商品归类,首先是企业向海关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税号,海关审核并确定该货物的税号,并据此确定该货物适用的监管条件、适用何税率予以征税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海关归类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和复杂性,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依据一系列标准及归类总规则,结合商品本身的属性,推导出的一个逻辑结果,某些归类天然具有不稳定性并带有主观色彩。
公告中三个附件都附有两个备注:1、所列税号为我国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列;2、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我国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这两个备注说明,商品名称与税号不是必然的一一对应;税号并非一定不变。
五、价格
由于汽车普遍价值较高同时综合税率也较高,所以属于重点税源商品,申报的价格往往会被海关认真审核。
汽车贸易有其自身行业特点,比如平行进口汽车的佣金问题普遍存在,也往往是海关审价的重点。买方佣金如何认定以及佣金是否计入完税价格海关跟企业往往认识不同,也容易产生纳税争议,特殊情况下还可能涉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海关审价,作为海关三大技术难题之一,是个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虽说有价格磋商的程序,但是实际磋商过程中海关处于主导地位,企业提供的材料以及辩解的理由往往难以得到海关的认可。
六、报关单申报
进出口货物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装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目前实务中出现要求提前申报的倾向。
报关单位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按日征收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的滞报金,起征点人民币50元。
报关单位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要求8703项下机动车申报要素包括品名、发动机类型(柴油、半柴油、汽油等)、是否成套散件、座位数等影响归类的要素,以及厂牌、签注名称、排气量(毫升)、规格型号等影响价格的要素。
对于平行进口汽车,应关注《关于规范一般贸易进口税则品目8703项下非中规车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6号),建议商品名称包含车辆品牌、排气量、车型三部分;规格型号注明发动机类型、整车还是成套散件、座位数、厂牌;备注注明是否平行进口车、原销售目的国版本等。
随着“关检融合”工作的进一步推进,h2018统一申报系统即将上线,届时将实现货物申报与检疫申报“一张单子”。
七、征税
进出口税是指在进出口环节由海关依法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税费。
海关征税有严格的计算公式,分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等,特殊情况下适用滑准税形式暂定关税。汽车及其零部件均适用从价计征,其中:
进口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x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消费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 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x消费税税率;
进口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 实征关税税额 实征消费税税额)x增值税税率。
提前申报报关单(即货物申报日期早于进出口日期),海关应以运输工具进境之日商品所适用的税率、汇率对商品征税。但目前海关系统设定中不能实现自动选择,只会按照申报日期的商品税率和汇率征收税款。例如上述汽车或零部件,在2018年12月26日申报,而货物在2019年1月24日抵港,海关系统会默认加征税款,但是实际上可以适用此公告,暂停加征税款。
八、企业需关注的风险
刑事责任。伪报原产地偷逃税款并达到刑法规定的起刑点,构成犯罪的;故意低瞒报价格偷逃应缴税款达到起刑点,构成犯罪的;伪报税号偷逃应纳税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如果被海关认定为“申报不实”将被移交缉私立案处理,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可能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并可能影响企业的海关信用等级。
全国通关一体化业务模式。全国通关一体化是海关业务领域的重大变化,税管中心的设立以及先放后审的模式需要关注,三年内海关可能对企业稽查,将给企业带来很大影响。
九、应对建议及救济措施
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绝对不要踏上涉嫌犯罪的红线,深刻理解并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对于行政处罚或者纳税争议,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海关纳税争议实施“复议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企业对海关纳税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动披露。海关鼓励企业主动向海关披露相关违规事实,海关将酌情从轻处罚。
相关进口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三个月的政策利好期,规避三个月后可能的加税风险,加大进口力度。要正确理解海关通关规则,合理准确地申报原产地、商品归类、价格三要素,把握申报时间开始结束的节点,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