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谈判方式和谈判策略的初步分析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在国际贸易谈判中,各国因为利益关注和谈判力量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谈判方式。多边和双边谈判各有特点,也都有不足。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双边磋商正是结合了两者的优点,在多边谈判中得以广泛应用。对于谈判策略,成员需根据自身的进攻和防守利益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选择。
经济全球化使世界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变为可能,通过谈判缔结或参加有关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是各国分享贸易自由化成果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参与自由化的程度和步骤各不相同,因此其在谈判中的立场和策略也并不一致,从而使国际贸易谈判方式日趋丰富和多样。
国际贸易谈判两种形式
根据参加方数量和纪律约束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国际贸易谈判分为双边和多边谈判。双边谈判一般是指两个伙伴之间就双方感兴趣的贸易议题展开的谈判,谈判结果只对谈判双方具有约束力,如中美之间的贸易和投资保护协定谈判;多边谈判是指多个伙伴共同就协商一致的贸易议题展开的谈判,谈判结果对所有谈判参与方都具有约束力。
多边贸易谈判一般指在wto框架下进行的旨在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各项议题谈判。从1948年关贸总协定(gatt)生效到1995年wto成立,多边贸易体制的参加方共进行了8轮谈判,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领域达成了广泛的协议,大大削减了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有力地促进了世界贸易自由化发展。自2001年启动,目前还在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第9轮谈判,也是wto成立后的第1轮多边贸易谈判。在多边谈判中,由于成员间发展水平差异,各自关注不同。一些具有共同利益关注和兴趣的成员便通过“诸边”(plurilateral)方式对部分议题进行“先行先试”,在有兴趣的成员间先达成协议并实施,同时保持协议开放状态,其他成员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加入,最终使该类议题协定走向“多边化”,如《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
多、双边谈判特点不同
在贸易谈判中,多双边谈判的共同点是谈判参与方在共同的利益基础上,通过对攻防利益进行讨价还价,双方做出共同决策,达成谈判协议。但由于在谈判主体数量、谈判方式和机制的差异,两者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双边谈判只有两个当事方,相比来说,在确定谈判时间、内容和议程安排上要更为简单,谈判的进攻防守交接更快,双边的谈判效率相对要比多边更高;另外,双边谈判灵活性大,谈判内容形式多样,在促进双方自由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等方面比多边谈判机制要更为直接有效。
但双边谈判也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 1.通过双边谈判难以形成完整系统的经济法律体系。在国际层面,一个国家需要编制一个庞大的双边经济条约网络,才能全面处理其与各国之间的经济法律问题。以国际投资为例,上个世纪下半叶,世界158个国家和地区共缔结了1160多项双边投资条约。对于单个国家来说,建立纵横交错的双边经济条约体系,不但在条约谈判过程中耗时耗力,在协议执行方面也将因为缺乏统一的标准而引起重复工作,造成效率损失。2.通过双边谈判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缺乏稳定性。在双边谈判中,谈判双方往往以对等交易为前提,随着国家利益的变化,缔约方随时可能废约。例如,在20世纪初,法国和英国为了防止和转嫁经济危机,曾相继公开废除两国间的友好通商条约。
多边谈判的特点是参与成员数量多、谈判领域广、议题多,如目前正在进行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多哈回合谈判),150多个成员在包括货物、农业、服务贸易以及规则、投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20个涉及国际贸易不同领域的众多议题展开谈判。多边谈判的另一个特点是以“一揽子”(single undertaking)方式进行,即成员就多个领域、多种议题展开谈判,并应同时全盘接受谈判达成的所有协议,不能只挑选接受其中的部分协议而拒绝接受其他协议。
多边谈判由于参与方众多,各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关注的重点利益也各不相同,谈判包含议题多样,为了确保各方权利和义务大体相等,必然要求达成一个照顾到各方利益的总体平衡的协议。其多议题、宽领域的特点有助于达成包含多个领域的国际协议,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gatt正是通过8轮的多边谈判,在货物、农业、服务等领域达成了广泛的协议,建立了一个稳定的、具有可预见性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从而奠定了其在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建立了wto,成为多边机制的重要一极。其次,“一揽子”谈判的“要么全有,要么全无”(all or nothing)原则,有助于参加谈判的各方达成一个权利义务平衡的综合协议。谈判参与方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和劣势,组合不同的利益的集团,在平衡的基础上进行利益交换。对于谈判力量弱小的成员,可以利用谈判力量强大的一方,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获得更为有利的条件;而在处于劣势的产业部门,如果多数利益一致的成员团结起来,也可以使强势成员做出让步。
然而多边谈判也有其不足之处。一是谈判效率问题。由于谈判参与方数量众多,谈判各方利益诉求多元,各方对议题立场往往存在分歧,容易拖延谈判进程,整个谈判可能长达数年。多哈回合从启动至今,已经进行了9年,但各方还是未能达成“一揽子”协议,导致谈判进程受阻。由于谈判久拖不决,许多成员纷纷转向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目前已经实施的双边和区域协定多达400多个,对多边贸易体制形成一定的冲击。二是“搭便车”问题。最惠国待遇原则虽然有效加快了谈判进程,但是在也容易造成“搭便车”的现象。以关税减让谈判为例,谈判一方如果就某产品大幅度减让关税,使所有的其他缔约方受益,在其他缔约方就另一些产品谈判减让关税幅度不大的情况下,就会造成各方之间的利益不平衡,甚至最终导致所有谈判方都不愿意做出让步的僵局。
多边框架下双边磋商解决多边谈判困境
多边框架下的双边磋商正是谈判人员结合多、双边谈判不同特点,试图在多边框架下通过“双边手段”解决多边谈判困境的产物。多边谈判由于涉及参与方数量多,如各方对议题存在分歧而长期僵持,最终可能将谈判拖入失败。在双边磋商中,由于谈判只有一个对手,从技术上而言比较容易达成共识。同时在双边磋商中,谈判方可运用的政治及经济压力相对来说较少被弱化,当然这也往往取决于一个国家所拥有的影响他国行为的筹码数量。双方一旦达成共识,就可以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使之多边化,让所有其他成员享受谈判成果,即所谓的“双边谈判,多边适用”。一个国家或地区加入wto的谈判一般使用这种谈判模式。理论上讲,申请加入方要和所有wto成员方分别进行双边磋商,但由于政治、地缘和历史等原因,往往有许多国家不与申请者进行谈判,而是无条件同意后者加入。在整个加入谈判过程中,申请加入方和wto成员之间所达成的成果对所有其他成员都适用。中国加入wto就是沿用这种模式。
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各成员往往根据自己的谈判需要,通过不同的渠道,联系目标成员,就感兴趣的议题进行双边磋商,这在服务贸易谈判最为明显。参加集体谈判的成员,往往在谈判开始前后,通过双边磋商就各自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具体承诺问题进行谈判,或对谈判有关的问题进行澄清,以便摸清各方底细,为更大范围的利益交换准备自己的要价和出价。
由于多边谈判本身是各国追求利益的博弈,有时候会出现一成员要求另一成员在双边机制下进行多边议题谈判的情况,比如美方要求中方在中美战略对话机制中探讨多哈回合议题。出现这种谈判情形时,如果双方承诺不脱离多边的框架和原则,此类双边磋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多边谈判,无论谈判地点或谈判方式怎么变化,都不会改变谈判的性质,其结果最终都要对所有成员适用。要是双边磋商背离多边框架原则,谈判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变成事实上的双边谈判,其后果是谈判最终结果依然需要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对所有其他成员适用,而且这将使双方都失去和其他成员进行利益横向交换的机会。
多边框架下的双边磋商和双边机制内的多边议题谈判虽然同是两个谈判主体,但两者所面临的谈判压力、规则和灵活性等方面有很大区别。一是谈判的压力不同。在多哈谈判中,参与方多达153个,谈判议题的启动需要所有成员的共识。成员如果在某个议题上存在困难,可以隐藏在具有相同利益的其他成员后面,期望谈判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而在双边场合,双方直接交锋,谈判弱势方无法像在多边框架下那样利用各谈判阵营的矛盾保护自己。二是谈判遵循的规则不同。“平等但非互惠”是多边谈判的重要原则,该原则为发展中成员和新加入成员提供了差别和优惠待遇。以中国为例,我们在多哈货物贸易谈判中争取到了新成员加上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待遇。一旦谈判结束,这些特殊待遇可以让国内产业少减或不减关税,从而为其发展提供缓冲空间。而双边谈判强调平等互惠原则,两个发展水平相近的伙伴之间的谈判一般来说没有特殊和差别待遇考虑。对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成员之间的谈判,发展程度高的一方一般是通过设立更长的市场开放过渡期加上提供资金补偿、技术援助等手段使对方获得相对的利益平衡,如欧盟与acp国家之间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谈判。
谈判策略选择
在多边贸易谈判实践中,成员往往根据自身的进攻和防守利益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方式开展谈判。对于具有进攻利益的领域和部门,尽可能通过多边机制下的双边磋商与需要获取市场准入的重点成员展开谈判,先易后难、各个击破,获取最终的谈判利益;或者直接将议题纳入双边机制进行“单独公关”,高效快速解决问题。相反,如果一个部门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那么在谈判中则应采取防守立场,坚持多边场合谈判的策略,将自己隐身于具有共同利益的其他成员当中,形成利益集团,用集体力量共同应对进攻一方压力。
以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为例,发达成员在金融、电信、计算机服务等其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往往积极推动双边磋商,甚至要求在双边机制如中美、中欧战略对话机制等框架下进行wto相关议题谈判,而对发展中成员具有出口利益的自然人移动、海运等部门则表现消极,不愿做出让步。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美方致力于要求把多哈谈判服务贸易具体议题作为双边对话的核心内容,而我方则一直坚持在不影响各自多边谈判立场前提下,只能在双边对话机制下就多边谈判的整体性问题进行原则探讨,而非具体议题的谈判。
总之,对于各个不同的谈判议题,无论是选择多边场合进行谈判,还是在多边框架下进行双边磋商或通过双边机制谈判,其谈判策略都取决于谈判各方的利益诉求和谈判力量对比情况,谈判参与方需要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力争获取平衡高质的谈判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