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海关处罚案例角度看两用物项类日常申报需要注意什么?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本文尝试对海关公示的两用物项类行政处罚案例进行分析,供进出口企业,报关代理企业日常通关参考,在日常工作中,对易涉及两用物项商品需重点留意,避免因编码申报错误,成分含量涉及两用物项,未及时办理相关证书给企业带来处罚风险。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总体概述部分,主要进口案例,主要出口案例。

用两用物项关键词进行收集检索,全国海关公示两用物项类案例254条,其中进口89票,出口165票。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处罚类型中重复使用证书8票,申报品名涉及两用物项18票,申报成分含量涉及两用物项60票。涉及处罚最低为600元,最高为2450000元。处罚金额方面,1万至5万处罚票数最多,共涉及107票。

以主要涉及产品分类,主要涉及品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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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石墨及其制品,增碳剂主要为产品涉及两用物项,主要错误原因为品名,商品编码,成分含量申报问题。其他商品主要为成分含量中含有两用物项类。

以申报要素中成分含有两用物项分类,主要涉及成分如下:

简析:丙酮丁酮甲苯主要为含量超标。石墨为产品涉及。丁内酯,三乙醇胺等为成分含量中涉及。

以错误类型分类,主要信息如下:

简析:因申报成分含量中涉及两用物项共60票,商品编码错误共54票,特定国家出口共23票,因品名申报涉及两用物项共18票,重复使用许可证共8票。

作为进出口企业及代理企业该如何避免两用物项类处罚?

首先需要了解两用物项相关法律法规。目前相关法规主要基于两用物项纲领文件,然后定期海关会发布针对具体商品的公告,比如最近的无人机,石墨。在出口产品方面,对于商品本身涉及两用物项的,避免因编码错误导致处罚,同时需要注意特定国家的规定。在申报要素方面,对于成分含量的申报需要特别注意,对于有系统的公司,可建立两用物项数据库,对申报的成分含量进行逻辑检查。目前难点在于申报成分时使用别称,可搜集常用成分别称或者申报时避免使用别称。

作为日常较多接触此类商品的,首先需要熟读两用物项管理规定,了解特殊区域类进出涉证要求,哪些成分不论含量多少,哪些成分根据含量确定,需要了解哪些产品什么成分容易涉及两用物项。对应定向国家出口的商品,审核时需重点审核客户合同,提单等单证。

本篇选取处罚最高金额案例:

2018年12月至 2020年7月,当事人分 269 票报关单 ( 进料对口 2 6 6 票 、 一般贸易 3 票 ) 向海关申报出口铝合金杆 6852321.5 千克,申报货物的长、宽 、高各方向任一尺寸均大于 75mm, 申报极限抗拉强度均小于 4 6 0mpa, 申报商品编码7604291090( 无出口管制要求、出口退税率 0), 出口目的国:日本、韩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土耳其、马来西亚、阿联酋等,申报总价 3532. 17万美元,涉及 xx等十本进料加工手册。上述货物的极限抗拉强度实际上均大于 460 mpa , 应归入税则号列 7604291010 项下 ( 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出口退税率13%), 涉案货物价值共计 244920952.64 元人民币。

经查, 2014年初,当事人计划开展 7050系列铝合金杆的生产业务,并向海关申领进料加工手册。当事人告知代理公司相关产品的抗拉强度为 405-477 mpa , 代理要求当事人提供产品准确的抗拉强度用于手册申领。由于当时产品尚未生产, 405-477 mpa 只是理论数值,当事人最终与代理确认按照 450 mpa 向海关申领手册。在后期手册项下成品生产、质检完成后,当事人在已检测出铝合金杆实际抗拉强度大于 460 mpa 的情况下,依然按照手册备案的抗拉强度向海关申报出口,并在后期数十本加工贸易册的设立环节继续沿用 450 mpa 抗拉强度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在实际出口成品时以 450 mpa 抗拉强度向海关申报出口。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 可证管理目录》 ( 以下简称 “ 《管理目录》 ”) 的描述, “ 外径超过 75 mm 管状或柱形实心体 ” 、 “ 极限抗拉强度能达到 46 0 mpa 或更大 ” 的铝合金杆被列为管制商品,应归入 7604291010 等税则号列项下。

案发前,当事人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对税则号列 7604291010 项下商品定义为 “ 柱形实心体铝合金 ”, 当事人将 “ 柱形 ” 理解为截面为圆形的圆柱形,认为其出口的截面为矩形的铝合金杆不应归入 7604291010 项下, 一 直使用7604291090 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出口。当事人作为涉案商品的生产商,知悉商品的性能及用途,能够认识到出口的厚度大于75 mm 的铝合金杆可以被加工成《管理目录》物项。

2018 年,当事人高层曾经就出口抗拉强度大于 460 mpa 的铝合金杆是否适用 7604291010 税号进行专门研究。当事人在当时已经意识到出口税号申报错误可能会造成违反国家出口管制规定的后果,但当事人在之后的业务中仍然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铝合金杆的抗拉强度。

2020年4月,在美国公司并购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就铝合金杆的出口税号适用问题向当地海关进行进一步确认;2020 年下半年,代理向当事人提出如果出口铝合金杆的抗拉强度大于 460 mpa , 应使用 7604291010 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2020 年 9月 25日,当事人主动向中国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提请业务咨询函, 请求确认该司出口的铝合金杆 ( 厚宽比超过 1/10, 最大极限抗拉强度为 516 兆帕 ) 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2020 年 10 月 22 日,商务部专家组答复:“ 企业拟出口物项不属于《核出口管制清单》、《 核两用品及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的范围,但此批铝合金中厚板的极限抗拉伸强度均大于460 mpa , 且各方向任一尺寸大于 75 mm , 可以通过加工成为属于管制范围内的管状或圆柱实心体的高强度铝合金;企业拟出口物项与管制清单中物项的关联度高,中厚板通过加工后可以用于核工业铀浓缩环节中离心机的高速旋转材料 ” 。

2020年10月26日,商务部正式答复当事人,出口的铝合金杆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主动向海关报告在 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0月出口铝合金杆 9109 吨 ( 厚宽比超过 1/10, 实际最大极限抗拉伸强度大于 460 兆帕,厚度超过 75 mm ), 总价 4793.28 万美元,申报商品编码 7604291090, 该部分商品按照商务部的答复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规格、商品编码与实际不符, 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 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基本资料、 海关货物价值核定证明书、从海关数据系统打印的涉案货物 报关电子数据资料、收取当事人担保金资料、当事人关于高强度铝合金杆拉伸度的说明、关于铝合金杆工艺流程和化学成分的说明、当事人主动向海关报明违规出口铝合金杆相关资料及附件、当事人提供 的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装箱单、发票等资料、涉案货物原始合同订单电子资料、部分涉案货物质检报告纸质资料、全部涉案货物质检报告电子资料、代理公司提供的当事人委托办理手册备案、核销业务的部分原始资料、当事人委托办理货物出口业务的部分原始资料、电子邮件往来资料 、查问笔录、询问笔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 ( 五 )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 三 ) 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 24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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