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单证不符的应对之策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江西省的一家瓷器进出口公司于某年3月15日与美国贸易n公司(以下简称美国n公司)签订了一笔价值20万美元的高档日用瓷器的出口合同。美国n公司是瓷器公司长期业务往来的老客户,对规格、式样、色彩、包装等方面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为能顺利结汇,瓷器公司坚持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条件为以瓷器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合同签订10天后,美国n公司在3月25日通过本地s银行开立了以瓷器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的数量与金额与合同规定一致。收到信用证后,瓷器公司业务员对信用证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在审核中发现信用证关于对瓷器规格的描述中出现了一处错误:“瓷器下底直径为15厘米”,合同中的约定是:“瓷器下底直径为13厘米”。此项不同点在瓷器交易中属于重要的不符点,根据跟单信用证的要求,可能会造成瓷器公司收款上的困难,所以瓷器公司立即电告美国n公司问清事由并要求修改信用证。美国n公司接电后立刻答复说此处错误乃属“clericalerror”(笔误),出口货物应与合同规定的相符合,而信用证无需修改。由于在与n公司以往的交易中出现过类似的情况而没有影响正常收款,所以瓷器公司没有坚持修改信用证。
  随后瓷器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对瓷器进行了妥善的包装,按约定的装运期将该批瓷器运出,并将所有单据提交给银行,同时将承运人开具的提单副本传真给美国n公司。
  货物运出后约两个月,瓷器公司突然接到开证行关于单证不符不能付款的通知,该通知称关于瓷器的货物描述出现了不符点。瓷器公司立即电传美国n公司,说明该情况,强调货物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希望n公司能尽快地去开证行赎单。但n公司对此一直没有任何回应,直到7月12日,n公司回复说瓷器公司出口的瓷器不符合规格,希望瓷器公司重新考虑定价,并能给予一定的折价处理。考虑到可能对方需求市场发生了某种变化,但由于该批瓷器的利润并不是很高,而货物在美国当地信誉良好,还可以以同样价格转卖给当地其他买家,而且n公司的此种做法属于违反合同行为,所以,瓷器公司告知美国n公司将坚持按原合同执行。就在此时,瓷器公司得知美国n公司已经利用副本提单和银行开具的保函提走了货物,瓷器公司立刻联系美国船务代理的相应人员确认了此消息的真实性并且获得了该银行保函的传真件。随后瓷器公司将此情况电告开证行s行和n公司,认为对方已经把货物提走,并且开证行已经开具了银行保函,对方没有拒付的理由,应尽快赎单付款。美国n公司仍然对此再次保持沉默,随即瓷器公司向开证行提出退回全套单据的请求,开证行在三天后退回了全部单据。
  在面临着对方不付款而货物也被提走的货款两空的情况下,瓷器公司召集贸易部和法律部的业务人员对此事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来挽回在此次进出口活动中的不利局面。
  ――在信用证方面确实出现了“单证不符”的情况,所以如果买方坚持不赎单,则瓷器公司很难通过信用证这种银行信用收回货款。
  ――瓷器公司可以通过合同来主张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通过国际仲裁来解决争端,比较费时费力,并且由于长期业务往来,瓷器公司与n公司签订的合同并不是很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实际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瓷器公司经研究后认为,在信用证下进行进出口贸易的一项优势是:即使买方违约拒绝付款赎单,卖方仍可以凭相关单据主张货权。瓷器不是易腐产品,并且包装精良,拿回货物转卖他人也能减少损失。同时在本次交易中,我方是在掌握所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被提走,因此,可以追究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又因承运人持有买方的银行保函,可通过追究承运人的责任进而追究n公司和开证行的责任。
  通过以上的案情分析,瓷器公司于8月15日电告承运人要追究其无单放货的责任,提出要主张货权,收回货物。在电传承运人不久,承运人迅速回电表示愿积极配合讨回货款。8月25日美国n公司通知瓷器公司重新向银行递交该公司的所有单证,并且愿意主动到开证行付款赎单。瓷器公司考虑到在此次交易中开证行已经在提出信用证具有不符点的情况下向n公司开据银行保函提走货物,作为银行信用的信用证已经存在信用风险。所以,瓷器公司积极寻求在美国的中国相关部门的帮助,共同处理本案件。在双方多次交涉后,美国n公司最终在9月18日付清了所有的货款。
  瓷器公司通过追究承运人无单放货的途径最终顺利地收回货款,完成了本次交易,挽回了应得的经济利益。
  
  分析
  ――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性单据业务。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虽然美国n公司的做法违反合同的某些规定,但是由于单证不符违反了信用证所严格要求的“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给出口方在收回货款上造成一定的麻烦。这个过程中进一步体现出信用证作为银行信用是一项自足文件的本质,是一项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据业务。所以利用信用证进行的进出口贸易中,只有保证合同与信用证均严格执行才能保证贸易的顺利完成。
  ――有关“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本案中,瓷器公司以追究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突破口,成功地保护了在本次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利益。
  “无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的承运人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海运提单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是海运业务中最重要的单据,与信用证制度相结合后是信用证方式下最重要的单据之一。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正确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则,也是防止国际欺诈和保证托运人收款的重要措施。一旦出现了如上述的故意欺诈现象,如果承运人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则我方还可以主张货权,降低损失。所以信用证下进出口贸易中还应重视考察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信用风险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进口商与货运代理联合诈骗的案例时有发生。进口商通过指定货运代理,并利用与货运代理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取得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将货运代理公司出具的提单副本传真给进口商,而进口商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却已经用货运代理出具的船公司提单提取了货物。而后货运代理公司也可能不知去向。这样出口商的权益完全得不到保证,更谈不上利用本案中的通过追究承运人的责任向进口方和开证行施加压力的办法。
  
  提醒
  ――进出口贸易中审核信用证时一定要遵循“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原则,如果发现了不符点,一定要及时依照相关规定修改信用证,不能因为对方是“老客户”或是“笔误”等借口放弃了修改信用证的权利,造成无法收回货款的麻烦。
  ――在信用证单证不符造成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时,同样可以通过合同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但应注意在合同订立时双方条款应该明晰。本案中,虽然出口方可以根据合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操作中的疏忽,合同签订得不规范,导致通过合同主张权利存在一定的不必要麻烦。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国际贸易中的跨国仲裁一旦实际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所以应尽量避免信用证单证不符而最终不得不执行国际仲裁。
  ――在本案中通过追究承运人“无单放货”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的方法很有借鉴意义,为顺利进行国际贸易提供了多角度的思考和启示。但同时也从另一个方面提示我们:在今后的出口贸易操作中,一定要重视考察承运人的资信情况,为自己的货物找到可以信赖的承运人,这样即使进口方违约或不及时付款,出口方也可以主张货权,减少损失。
  ――本案中我国出口人员在面对信用证单证不符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地对所发生的不利形势作出周密的思考并寻求在美国相关联系单位的监督与配合,在贸易中争取主动权,并从不同角度寻求出路维护自己的利益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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