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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化工大国,危险化学品进出口量大、经营单位多、涉及范围广,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如果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错报、漏报、伪报等情事发生,极易给国内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引发公共安全事故,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监管任重而道远。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种类和类别

危险化学品是指有毒害、腐蚀、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全球统一制度》将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分为29个危险种类(harzard class),包括17个物理危险种类、10个健康危害种类以及2个环境危害种类。危险种类表示一种化学物质固有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性质。例如,易燃固体、致癌性、急毒性。在各种危险种类中又分为若干个危险类别(harzard category),将分类标准进一步划分为几个等级,以反映一个危险种类内危险的相对严重程度。如易燃液体包括四个危险类别、急毒性包括五个危险类别等。

(二)如何区分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

在实际生活中,大家普遍容易将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混淆,误认为危险货物就是危险化学品,其实两者相差甚远,例如:锂离子电池属于危险货物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硼酸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货物、乙醇既属于危险货物又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前,国际上有两套并行的标准,一种是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以下简称tdg)确定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适应于危险货物管理;另一种是按照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确定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这是近年来发展起来并不断深化的新分类体系,适应于危险化学品管理。

(三)哪些危险化学品纳入海关监管范围

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包括目前已列入《出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暂未列入《出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两种情况。

(四)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模式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署检函【2020】351号)要求,自2021年1月10日起,进口危险化学品监管由“口岸查验 目的地检验”模式调整为进境口岸“批批验核 抽批检测”模式。出口危险化学品监管模式未发生变化,仍为“产地检验 口岸查验”模式。

(五)进口危险化学品需要哪些材料

企业在申报时,应填报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码(un编号)、联合国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事项,还应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六)出口危险化学品需要哪些材料

企业在申报时,应提交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出入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七)危险公示标签要求

制定ghs标签的程序,包括以下内容:(1)分配标签要素;(2)印制符号;(3)印制危险象形图;(4)信号词;(5)危险说明;(6)防范说明和象形图;(7)产品和供应商标示;(8)多种危险和信息的先后顺序;(9)标示ghs的标签要素的安排;(10)特殊的标签安排。

(八)安全数据单格式要求

安全数据单中的信息应按下列16个标题顺序列出,不得变更顺序:(1)标识;(2)危险标识;(3)组成/成分信息;(4)急救措施;(5)消防措施;(6)意外释放措施;(7)搬运和存储;(8)接触控制/人身保护;(9)物理和化学特性;(10)稳定性和反应性;(11)毒理学信息;(12)生态学信息;(13)处置考虑;(14)运输信息;(15)管理信息;(16)其他信息。

安全数据单编制中,每一个标题有低限度的信息要求。如:标题(1)“标识”要求低包含ghs产品标识符等5项内容,标题(9)“物理和化学特性” 要求低包含物理状态等19项内容。

(九)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符合以下要求: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应);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应);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局的技术规范、标准。

(十)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出口化学品如何处置

对出口危险化学品, 发现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不合格等情况能够进行技术整改的,可经企业整改重新检验合格后,予以放行;对无法通过技术整改的,不准出口。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发现危险公示信息等不合格情况能够进行技术整改的,可经企业技术整改重新检验合格后,予以放行;对无法通过技术整改确保货物运输、销售及使用安全的,或质量安全项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依法实施退运或销毁;检出重大安全隐患或已发生泄漏等事故,无法单独处置的,相关情况通报当地政府、**管理、港口管理、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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