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管理专家谈综合保税区涉税新政策!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一、一般规定
1.综合保税区以外(以下简称“区外”)企业销售给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的货物,视同出口业务,区外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
2.区内企业销售到区外的,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和征税;
3.境外货物进入区内保税;
4.区内生产企业向区外企业购入水电气的,区内生产企业可申报退税。
二、综合保税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对于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完成备案后,区内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要实行试点备案管理,要求市政府牵头建立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同时,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建立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相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三、区内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区内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区内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货物内销的,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所购货物外销的,作为出口退税凭证;
3.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进入区内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4.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区内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区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5. 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区内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
四、所得税部分较有可能享受的政策规定
政策方面,目前所得税方面暂无专门针对综保区企业的特殊政策。服务方面,聚焦综保区内高成长、科技型企业,联合科技、财政等部门,优先做好综保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挖掘、培育工作。
因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多,暂仅摘编享受面相对较广、综保区企业较可能享受到的几项主要政策:
1.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综保区内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综保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自2018年1月1日起,综保区内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4. 综保区内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其中,制造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5. 综保区内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6.对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价值500万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和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五、财行税部分较有可能享受到的政策规定
政策方面,目前财行税方面暂无专门针对综保区企业的特殊政策。以下为综保区内企业较有可能享受到的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政策规定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咨询或查阅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