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结算专家对近期外汇及跨境人民币政策解答!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本文整理了近期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及跨境人民币政策问答,供需要的读者参考,本文选取了有关资本项目的政策问答。
问题1:某公司原注册地在上海,近日因发展需要迁至外省,同时公司名称也有变动,且做过odi业务,应到哪个外汇局对odi外汇管理方面信息及名称信息做变更?
答:该公司需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属地迁移”迁出业务,然后到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属地迁移”迁入业务。办理“属地迁移”业务,无需针对境外直接投资(odi)业务做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可在办理“属地迁移”迁入业务后,到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办理企业信息变更业务。
问题2:某公司股东由境内公司变更为境外公司,在银行进行外汇登记后,该公司和转让股权的原境内股东给是否均会取得外汇登记凭证?
答: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该公司在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后,银行会提供“fdi对内义务出资”“fdi境内机构转股中转外”两张业务登记凭证。
一是“fdi对内义务出资”业务登记凭证,提供转股标的公司用于办理后续资本项下业务。
二是“fdi境内机构转股中转外”业务登记凭证,提供转让股权的原境内股东的,用于开立资产变现账户接收转股对价款。
问题3: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现在决定不再经营,其资本金账户的外汇、结汇待支付账户的人民币是否可以原路汇出给外商投资方?
答: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以下称89号文)“6.6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中规定,资本金账户支出范围包括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发生汇出。89号问“10.2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中规定,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而发生的汇出。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可在银行办理相应登记后,将依法清算所得资金汇出。其中,存放在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的外汇可原路汇出给外商投资方;存放在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可购汇或直接汇出给外商投资方。
问题4:某公司是中外合资咨询公司,拟自境外借款以维持运营,办理步骤和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答:依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文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可利用“投注差”模式自境外借款,借用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经备案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乘以外方注册资本到位率。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除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外,境内非金融企业可采用“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在与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中外合资公司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模式,并应在不晚于外债提款前3个工作日,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该公司如是首次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应在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的书面申请中明确选择的跨境融资模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依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8.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账户开立、使用及关闭”等规定,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在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区内选择银行直接开立外债账户,并办理外债提款入账等相关业务。
“投注差”模式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加盖公章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认购协议或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打印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页面。
“宏观审慎”管理模式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2)加盖公章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认购协议或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
(3)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文件等)。
问题5:某公司从国外关联公司借了外债,目前尚未到期,现在我公司还想向其再借一笔,是否可以?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企业借了外债尚未到期的情况下,选择“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的企业,在“投注差”方式计算的外债额度内,仍可在办理新的外债登记后借用外债。选择“宏观审慎”外债管理模式的企业,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尚未超过上限的,仍可在上限内办理新的外债登记并借用外债。
问题6:vie架构下,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向vie协议控制的企业发放贷款?vie架构下的“关联企业”是否可以纳入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答:“关联企业”主要指的是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目前,国内尚无监管部门对vie有清晰明确的关系认定,因此暂不支持境内企业以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向其vie协议控制的企业放款。同样,根据汇发〔2019〕7号文,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所称的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vie架构是以协议控制关系为联结纽带,vie架构下的企业不属于汇发〔2019〕7号文的政策范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汇发〔2022〕4号)第十六条相关要求,试点区域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资本项目收入可以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
问题7:在办理fdi业务登记时,要求申请人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银行是否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的多层股东情况进行尽职审核?银行是否可以根据客户的承诺或披露情况对是否“返程投资”进行标识,监管如何判定银行是否做到尽职审核?是否有评判标准?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三条规定,“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并完整保存相关登记资料备查”,为履行好真实性审核义务,银行应按规定对境外投资者进行尽职审核同时留存相应材料备查。银行可结合客户承诺对其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进行判断,但不能仅依据客户承诺对是否“返程投资”进行标识,属于“返程投资”的,银行应审核返程投资结构的合法性。判定银行是否尽职须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例如考虑业务人员是否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履行了审核程序,是否对相关业务提示风险点进行排查,是否留存相关材料备查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