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结算培训 开证行扣款和放单是否应征得受益人同意的案例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西班牙某开证行开立了一份适用ucp 600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国内某进出口企业。信用证47a中包含一项罚金条款,规定如果延迟装运,延迟1天或更长时间将被处以发票金额10%的罚款,从第二天起每延迟一天将被处以发票金额1%的额外罚款:
in case of late shipmenta penalty of 10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 for a delay of 1 or more days and an additional penalty of 1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 per delayed day from the second day will be deducted from the payment.
受益人交单后遭开证行拒付,拒付通知列举包括信用证过期、装运延迟和迟交单等几处不符,拒付单据的处置方式为“notify”。申请人随后放弃了不符点。结果,开证行通知交单行,由于信用证中规定的罚金条款,开证行无需支付任何金额。
问题
1. 47a中的罚金条款是否属于非单据性条件?
2.发出拒付通知后,开证行在根据罚金条款扣款以及放单时,是否应获得受益人的事先同意?
分析
受益人称国际商会r326号意见与本案类似。然而,受益人和交单行均已知晓该罚金条款,r326号意见并不适用本案。
ucp600第14条(h)款规定,如果信用证包含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此外,《ucp600评述》(国际商会第680号出版物)指出,通过确保跟单信用证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与规定的单据明确关联,第14条(h)款所涵盖的问题可以很容易地解决。
国际商会第r212号意见指出,如果某项条件可以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明确关联,则该条件不被视为非单据性条件。由于r212号意见中的信用证规定了海运提单,因此实际上需要一份与该条件明确关联的单据。
结合前述摘录的《ucp600评述》段落以及r212号意见,本案中的罚金条款与受益人未能在最迟装运日期内装运货物有关。 由于信用证规定了最晚装运日期,可以从装船日期计算出罚款金额,因此该条件不属非单据性条件。因为它与装运日期有关,可以从装运日期进行核实,这属于信用证的单据性要求。
提交单据后,根据14(a),开证行必须审核交单,仅基于单据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构成相符交单。 如果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那么根据ucp 600第16条的规定,开证行可以拒付,并且必须向交单人发出一份单独的通知,说明银行拒付所依据的每个不符点。开证行通过swift mt734发送的拒付通知符合ucp 600的要求。
由于信用证规定了最晚装运日期,而提单显示的装运日期要晚得多,因此装运出现了严重延误,适用延迟装运的罚金条款。
由于信用证失效,开证行可以拒绝审单,或根据ucp 600第16条(b)款和(c)款拒付。在此方面,开证行的行为符合ucp 600的要求。
关于开证行是否可以适用罚金条款,并在未经受益人批准的情况下从付款中扣除任何金额的问题,引用了国际商会的多份意见,特别是r214、r726、r744/ta699rev和docdex第271号裁决。
裁决
由于罚金条款与提单上的装运日期相关联,因此该条款并不是非单据性条件。
开证行在发出拒付通知后,只要其依据ucp 600第16(c)(iii)(b)条行事,且在接受申请人的放弃不符点之前未收到交单行的指示,开证行在适用罚金条款扣款时,无需征得受益人的批准。
就本案争议的问题:
1)正如docdex decision no.212的结论所言,尽管信用证中的罚金条款不受欢迎,但受益人接受了含有允许开证行从信用证款项中扣款的信用证,则受益人应自行承担其风险。不可事后主张其为非单据性付款条件而不予置理。
2)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对拒付单据的处置代码(77b)为“notify”,对应的是ucp600第16(c)(iii)(b)条: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开证行拒付后,接受了申请人的放弃,也未收到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因此,开证行随后适用罚金条款扣款并放单的行为符合ucp规则,无需征得受益人的事先同意。
回顾该交易,开证行根据罚金条款计算的扣款金额超过交单金额,结果是付款金额为0,西班牙客户无需付款便获得单据提货。如此买卖,可谓触目惊心!
出口商为国内某大型纺织进出口公司,属传统专业外贸企业。争议的信用证金额为65940美元,最晚装运日为2021年8月30日,实际的提单装船日为2021年12月17日。若干个想不到:
1)一家专业外贸企业居然会接受没有上限的高额的逾期交货违约金罚款敞口条款(延迟1天或更长时间将被处以发票金额10%的罚款,从第二天起每延迟一天将被处以发票金额1%的额外罚款);
2)逾期一百多天交货,居然不改证就交单。大概是寄希望于客户接受不符单据,却忘了信用证中的惩罚条款;
3)根据开证行拒付通知中列举的不符点,除信用证失效、晚装运、晚交单、超支外,一家专业外贸企业居然没有提交信用证要求的产地证、测试报告、申请人证书、检验证书。再者,要求申请人证书(applicant’s certificate)的信用证本身也属重大隐患(isbp745先期考虑事项vii);
4)就在这笔交易“赔了夫人又折兵”后不久,该公司居然还继续操作了两份类似的信用证(金额分别为47450美元和96000美元),相同的配方,同样的0元购结果,可谓“吃一堑,长一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