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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免罚
当事人:上海某某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研究所)
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3月22日、2018年7月10日及 2018年11月8日向海关办理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 3票,ata单证册号略,出境货物分别为超宽带mimo前视 探测雷达测试平台1套、超宽带有源天线阵1套及脉冲源 5 个 、 直 流 稳 压 电 源 1 个 , 申 报 价 共 计 为 人 民 币 216200元。
经查,上述货物的复运进境日期限分别为 2022年2月17日、2022年5月6日及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将上述货物复运进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ata单证册、海关查问笔录及情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 一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这个第二款是啥?可不是第二条啊,我早上就一眼瞄到第二条,想着不对啊,还转给大师看了,然后大师还没来得及笑我,我在原文看到了第二款,第二款:
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详见附件2)规定,或者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这就对了是吧图片
2、轻微违法免罚、减轻处罚
当事人:宁波艾yoyo机械有限公司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9月21日,当事人以“其他进出口免费”监管方式向海曙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样品,报关单编号略,申报品名为多级缸(旧),申报数量为2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22100090,申报总价为6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7台多级缸和2个液压阀块。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鉴定,2个液压阀块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经鉴定,上述固体废物重量总计51.75千克。
一个事情两个坑
不但少报了东西,还报进了固废图片
2023年12月11日,奉化海关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奉化海关责令退运决定书》---,于次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8日将上述固体废物申报出境, 出口报关单号略。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报关单、查验记录单、鉴定报告、与外商往来邮件材料打印件、查(询)问笔录、线索移交材料等证据为证。
两个坑,两个填,来,看:
当事人进口货物品名、数量申报不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鉴于其已及时将该票货物退运出境,且漏缴税款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符合《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所规定之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这里看仔细哦,这个叫做轻微违法免罚
上面第一个案例是初次违法免罚。
同时,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固体废物在三吨以下属于零星、少量,且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所列之情形,具备减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复习一下:
第十七条 依据《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案件,按照以下规定量罚:
(一)减轻行政处罚的,处不满五十万元的罚款;
(二)从轻行政处罚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罚款;
(三)一般行政处罚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罚款;
(四)从重行政处罚的,处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轻处罚
当事人:义乌市岳lili进出口有限公司
2023年07月13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假睫毛等一批非法检货物 ,报关单号略,为非退税货物。
经查验,实际货物为法定检验商品口红,商品编码3304100091,监管条件:b,以及眼线液,商品编码3304200091,监管条件:b,共计 440件,合计134400支,总价24.12万元。
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口红和眼线液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未报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出口法定检验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案例么,很简单
就是漏报造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法检货物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 验记录单》、合同、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如实提供载货清单且依法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配合海关查处且认错认罚,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情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中《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四十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0元整。
从轻情节,那么,怎么就符合了?来,复习: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
(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影响税款征收从轻处罚
2022年7月26日至2023年5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控制器1200个,商品编码8537101190,报关单号略。
经海关核查,上述货物商品编码为9032899099。经海关计核,当事人上述商编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926152万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税款计核证明书、查获经过、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7万元。
好了,那么看个从重的
5、从重处罚
2023年12月20日,当事人深圳老某贸易有限公司持某某号报关单捆绑1100446298396 号载货清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 一批 , 由粤zfj** 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 。
经查 ,该报关单货物申报商品编码为 8471702000,实际商品编码为 8471609000, 货物实际为旧品 ,属于需要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 , 未报检 ,未做卫生检疫处理 ,被查获。货物名称为硬盘驱动器 ,共 5200 个 ,货物总值为75400 美元。
当事人申报进口的货物属于需实施检验监管的旧机电,当事人未报检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相 关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 。
同时当事人进口旧货物未申请进行卫生处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 检疫法实施细则》第 一 百零九条第十项、第 一百 一十条第三款应科处罚款 ;
商品编码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 应科处罚款。
该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三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情形。
来,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五条第 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 )》(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7 号) 第六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 8.656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