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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需要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首先要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找到“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事项,点击“在线申报”进入申报模块。
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总体上分为三个步骤,一是明细数据采集,二是证明申请,三是申报结果查询。
第一步,明细数据采集。进入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采集界面。点击【新建】,录入基本信息、出口信息、退运信息及其他信息,然后再点击【保存】,就完成了一条明细数据的采集了。注意:“业务类型”可以选择退运、改单、撤单,大家按照实际情况选择业务类型。
第二步,证明申请界面。点击【生成申报数据】,录入“申报年月”及“批次”,点击【确认】将明细数据生成为申报数据。可以勾选申报数据进行【数据自检】,并对自检反馈的申报疑点进行修改,也可以直接点击【证明申请】,完成申报操作。
第三步,申报结果查询。完成正式申报后,可实时查询税务机关办理情况,“证明文书开具”栏次可下载申请开具的证明文书电子版。

2、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并通过保税区内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货物,出口企业如何申报办理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3、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处理?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征税率为零即纳税人为免税购进的货物,该类货物出口免税;第二种征税率不为零,该类货物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需要视同内销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和其相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不符的,能否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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