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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出口退税对于当下很多外贸企业来说,都是不可忽视的一点,但若是想进行操作,我们就需要了解一定的政策,本次,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1、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条件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3、对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特殊处理
4、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条件
对出口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税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兔)税的货物外,都属于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除经国家特准退(免)税的外,“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指出口货物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下同),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不包括1993年12月引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上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国家特批的下列特定企业出口的货物:a、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b、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c、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d、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除上述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外,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则不得予以退(免)税。
2.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只给予免税,但不办理退税。
(1)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3)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除下列货物特准退税、免税外,其他出口货物只免税但不予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鬓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4)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的免税货物出口的。
3.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出口卷烟(仅指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4.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l)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席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4)糖。
对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特殊处理
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国务院批准认定的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即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企业提供“增值税(或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指出口货物税分割单,下同),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后,凭该批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从保税区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结汇水单[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联)]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自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的出口退税办法后,国内企业报关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报关购进的货物,不予退税。
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井作出口统计。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启运地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出境地海关在验收确认货物入库后,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签发供核销结案的出口报关单,并按“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作单位统计。待货物实际高境后,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供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作出口统计。
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如需提取销售给国内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也不作统计。
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我国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包括:
直接出口货物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含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收购货物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以及国家特准享受退(免)税的特定企业。
自1995年7月1日起,对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是 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
如其所投资的企业是1993年12月羽田以前批准设立的,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免税。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非自产的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现行条例的规定征税,对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除上述企业外,其他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一律不予享受退(免)税。
以上便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规定是什么的介绍,希望能帮到广大外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