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海关新政策: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方面有哪些新变化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相对于之前2022年第54号公告仅针对于影响税款征收的主动披露,127号公告在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时限要求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调整,也进一步释放海关容错机制新的政策红利。咱今天就围绕大家普遍关注的内容来聊聊主动披露新政---“127号公告”。先来一起了解一下公告发布的政策背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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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持续释放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政策红利,海关总署适时发布127号公告,扩大了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同时放宽了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海关主动披露制度在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方面积极作用。
基于《海关法》《行政处罚法》《海关稽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主动披露制度,是海关为推动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而实施的一项容错管理模式。在进出口企业发现可能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时,可以主动向海关进行披露并接受处理;经海关认定后,企业可依法享受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经过数年实践,主动披露制度已经充分证明其优势——一方面可以降低海关行政成本,提升执法效率,另一方面也给予了企业一定的守法容错、自查自纠的空间,可以有效激励企业规范管理和引导合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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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稽事语”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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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姐,127号公告主要变化有哪些呢?
127号公告不仅对54号公告适用过程中的一些实务细节进一步厘清,而且较原公告在范围和处置措施上放宽较多,有利于企业主动向海关披露管理违规或涉税违规事宜,解决风险隐患,在诸多方面减轻了进出口企业、单位实际操作主动披露的难度。主要变化有两点:
变化点1:主动披露适用范围扩大
最新的127号公告,明确包含了: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的、影响国家退税管理的、影响加工贸易监管、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或监管秩序、以及部分涉检事项的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的优惠政策(相对于原2022年总署54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仅为“涉税违规行为”,范围扩大较多)。
本次新公告将该相关范围囊括其中,对于广大进出口企业在遇到实际该类违规问题时,可以适用公告要求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享受优待政策,排除公司的潜在风险。
变化点2:部分适用的时限、次数放宽
1)对于涉及海关税款征收或出口退税的违规行为发生超过6个月的主动披露优待措施,修改时间为“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相对于原2022年总署54号公告规定的1年以内,予以放宽)。
2)将“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放宽至“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一年内第2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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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在2023年10月10日前已向海关主动披露相关违规行为,应当适用54号公告还是127号公告呢?
127号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54号公告同时废止。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2023年10月11日后受理的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作业,适用12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对于2023年10月10日前已受理未办结的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作业,适用54号公告相关规定,如适用新公告更有利于主动披露企业的,适用12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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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间如何确定?
以127号公告实施之日即2023年10月11日后第一次披露时间作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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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动披露需准备什么资料?
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主动披露报告表》。
●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能够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复印件。
企业可依照不同的违规行为类型准备好资料,注意证据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此外,企业在主动披露过程中可以在现场或通过互联网补充提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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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是否包含网上申报?
包含。为实现“让企业少跑腿”,在递交主动披露申请时,可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 海关”平台提交主动披露资料。通过打开海关总署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点击“互联网 海关”链接中的“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进入“企业稽核查”栏目后按系统要求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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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127号公告要求的税款滞纳金是自动减免吗?
税款滞纳金是不能自动减免的,需要企业向海关关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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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附:公告全文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处理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1.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四)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八)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见附件1)。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涉及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2),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检验检疫业务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及条件.doc
2.主动披露报告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