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俄国进口大宗商品业务卖方不能交货,国内买方的应对策略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从业务实践看,俄国卖家的代表性问题之一,是在市场波动(尤其是行情上涨)情况下,试图运用各种借口(如不可抗力、政府禁令等),以求摆脱其交货责任。其中,援引合同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条款是常见的情况。

必须指出,发生在俄国卖家群体中的上述情况,也同样发生在其他国家(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卖家身上,有时也可能会涉及一些闻名遐迩的重要企业。

卖家在行情波动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签约后行情上涨的情况下,受趋涨行情的诱惑而试图从交货责任中脱身(to escape the liability of delivery),这是趋利避害的人性使然。

在行情明显上涨的背景下,如果买家收到卖家的电邮,大意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卖家交货困难,或导致卖家交货责任的合理解除,那么,一场博弈也许就开始了。面对这种情况,买家应视为重大的违约预警信号,应严肃对待,必要时,应组织团队,运用集体智慧妥善回应。

为何交货困难?卖家总要讲讲原因,常见的例如:(1)卖家指出买家违约在先,如开证/付款问题,派船问题,指定港口/泊位问题,通知问题等等,因此认为既然是买家违约在先,故导致合同终止,卖家的交货责任也随之解除;(2)卖家指出因不可抗力/政府禁令,导致卖家心有余而力不足,虽有履约意愿,却无履约能力,常见表述如:the sellers have every intention to perform but were not in a position/unable to perform due to fm events prohibition;(3)卖家提出种种抱怨,诸如:气候反常、疾病流行、害虫肆虐、收成落空、战云密布、兵连祸结、奸商失信、刁民罢工、交通阻绝、港口拥堵、政策不明、市场莫测......或干脆声称一时钱紧,买卖缺钱,这主要怪银行不肯借......

买家听到的故事可能还不止以上某个情节,而是多个情节的变幻组合,这不奇怪,所谓祸不单行么。

俄国卖方借着不可抗力/政府禁令的理由讲故事的情形相对多一些。世界各地的卖家会讲不同的故事,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定的地域特征,打个比方,如果某卖家告诉你,他因为缺钱而无法进货,所以没法交货,除非买家愿意......,我猜他多半来自某个遥远而温暖的大陆。

市场变幻无常,商人伺机而动。因此,卖方在讲故事的同时,通常不把话说绝说死,比如,卖方可能仅强调交货困难(并要求展延装期),但并不直接表示无法交货。如果一上来就说无法交货,这就把话说死了,失去了回旋余地,搞不好还会授人以柄。

如果卖家在电邮中对买家讲了以上一番故事,买家也许可以回复:(1)邮件收到,内容看过;(2)强调:合同并未协议变更,并请对方确认:能否正常履约?或者,我方能否将对方的来电,理解为对方的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声明?(3)如对方确认不能正常履约,可询问对方:能否将对方的这一确认,理解为对方正式发出的违约通知(default notice)?(4)询问对方:下一步打算怎么办(私了还是仲裁)?对方有没有可供讨论的具体方案,比如washout proposal?

在我方的回复中,注意不应轻易指责对方或定性对方违约,因对方可能只是虚晃一枪,在观察我方反应的同时寻找机会。应强调,若我方贸然指责对方违约,则可能构成我方预期违约。

如果对方在电邮中提出不可抗力的借口,我方也许可以回复(通过多次往返电邮):(1)请对方确认,我方是否可将对方的来电,视为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通知(a contractual fm notice)?(2)假设(注意:假设性的表述方法,通常是安全且有效的)这是一个有效的不可抗力通知(a valid fm notice),那么,我方请对方提供适当证据,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确实发生;(3)如对方提供了相应证据(暂不论其是否有效成立),询问对方如何解决问题?(是展期?还是撤约?还是洗舱?等等)。

对方提供的不可抗力证据能否成立,这要看证据的内容与形式是否符合约定。比如,在常用的gafta/fosfa合同中,通常仅针对卖方可能面临的两种情况(也就是两类fm events)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这包括:(1)prevent loading;(2)preventing the transportation to the port of loading。如果卖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两种情况的发生,则其电邮的不可抗力通知是无效的。

卖方提出的任何fm events的直接后果,必须是performance impossible,而不是costs的上升。换言之,如果卖方提出的不能交货的理由,只是造成卖方的成本增加(如运费上升、采购成本上升等),则不属于fm events。从业务实践看,相当部分卖方提出的不能交货的理由,大都只是cost性质的问题,这属于卖方理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很难被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事实证明,在卖方发出(所谓的)fm notice的同时,存在洗舱(washout)的现实可能性,比如存在真实的市场报价(报价证实了market available,证伪了perform impossible),则卖方同样无法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洗舱价格可以参考市场报价,也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如能通过洗舱解决问题,那就不涉及不可抗力。所谓洗舱,通常只是针对卖方违约的一种私了方式,即违约的商业解决方式,与不可抗力无关。

这里要顺便提一下英国法对违约(breach)的一般态度,通常认为,违约是正常的,但违约一方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通常这体现为一定金额的补偿。如交货品质不良,则提供品质折价(quality allowance)。如无法交货,则支付洗舱差价(washout difference)。如果双方谈不拢,那就走仲裁,仲裁庭无非是站在中间说句公道话。仲裁庭和仲裁员通常都内行、中立,能做到以理服人,但也难免存在例外。在某些情况下,例外的比例还不低,因此,一裁终裁的仲裁制度,经常引起质疑。英国行业协会仲裁不搞一裁终裁,当事人对一级仲裁(first tier arbitration)的裁决不服,可以提出appeal。因为有appeal的制度安排,实际上也促进了一级仲裁裁决质量的提高。

不管卖方提出何种理由以规避交货,除非是下跌市道,否则,买方应争取与卖方达成洗舱协议。洗舱协议达成后,卖方也可能会违反洗舱协议,但对买方而言,基于仲裁角度,解决洗舱协议违约的难度,对比解决买卖合同违约的难度,那就低多了。

买卖双方围绕卖方交货责任的不断交涉,必然耗费时间,这意味着,在交涉期间,可能产生(1)原约定的交货期届满,及/或(2)已开立的信用证到期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意,原则上,若交货期届满,而双方未谈妥展延合同交货期,则应宣布对方违约,且我方接受对方违约,并宣布合同终止(to declare sellers default, to state that the sellers' default was accepted by the buyers, and the contract was terminated)。

宣布对方违约,是否会造成我方被动?大概不会,因为,即便对方主张的不可抗力(或政府禁令等)最终得以成立,其结果无非是免除对方交货责任,这不会让我方的境地变得更糟。

在宣布对方违约后,可向对方提出,是否愿意就原合同履行中的相关争议,展开后续谈判?在这种情况下,对方或我方提出的后续proposal,都属于新合同谈判的offer/acceptance。这样,双方的后续谈判就与原合同做了切割,万一涉及仲裁,就不存在原合同是否展期、买方对信用证展期是否负有责任等复杂的事实与责任认定。

以洗舱为例,双方后续即便谈妥洗舱,这只是对卖方在原合同项下违约的商业解决方式,并不改变卖方在原合同项下因交货不成而产生的违约的事实。谈妥的洗舱协议是与原合同相互独立的一个新的协议。如果无法谈妥洗舱,即可启动仲裁。

针对卖方在原合同项下的违约,双方除了谈洗舱协议,也可就集港的货物(假设货物已经集港,或卖方有能力安排货物集港)商谈新的交货安排。虽然从表面上看,这可能只是商谈一个新的交货期,但这不是原合同展期,而是双方就新合同谈了一个交货期。如能谈妥,这当然也是一个独立于原合同的新的合同(原合同已经因卖方违约而终止)。至于新合同谈妥后,买方是否追究卖方在原合同下的违约责任,那是另一个问题,这取决于买方的选择,买方有权选择追究,当然也有权选择不追究。

以上,简要介绍并分析了在卖方拒绝或不能交货的背景下,买方可能采取的各种应对措施。从业务实践看,历年来,在俄国/乌克兰及其他黑海港口交货的业务中,此类情况发生较多。但对我国进口商而言,在面对来自其他地区的供货商时,若遭遇对方拒绝交货的情况,所应采取的基本策略和原则,也是大同小异、异曲同工的。

以上,抛砖引玉,供业界朋友,特别是在业务一线的朋友们在工作中参考。未尽之处,欢迎来电来邮,促进讨论,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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