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你公司又是几类呢?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税务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分类管理类别重要吗?不同类别对出口企业有什么影响?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吧!
在符合各项条件的前提下,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保持在3个工作日之内。一类出口企业还可享受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这样评定:
●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1、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4.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2、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3.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1.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2.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3.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4.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1.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2.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3.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4.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5.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6.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7.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8.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9.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除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那分类管理类别能重新评定吗?下面注意啦!如何申请重新评定分类管理类别?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企业申请分类管理复评时应注意如下原则: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5.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1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