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注意风险:禁止进口“洋垃圾”知识问答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等法规文件,进一步完善了禁止进口“洋垃圾”的监管法规体系,加大了处罚和打击力度,构建起最严格最严密的严禁“洋垃圾”进境的监管制度。本文将通过问答的形式对禁止进口“洋垃圾”相关海关监管政策规定进行解读。
01、什么是“洋垃圾”?
答:“洋垃圾”是对来自境外的固体废物的俗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对于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02、我国对禁止进口“洋垃圾”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03、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洋垃圾”将如何处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04、什么是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答: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是指依据产生来源确认进口货物的类别,再根据固体废物定义或者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判断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活动。
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对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05、违反规定将境外“洋垃圾”输入境内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如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将依照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06、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洋垃圾”走私入境,涉嫌犯罪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规定处罚。
07、走私废物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08、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外产生的固体废物,海关如何进行监管?
答:根据《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