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名单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序号直属海关序号隶属海关序号指定口岸/指定查验场名称口岸类别(海港、河港、空港、公路等)第一入境口岸
1北京海关1首都机场海关1首都机场口岸空港首都机场口岸
2北京海关驻平谷办事处2北京平谷国际陆港公路天津口岸、大窑湾口岸、鲅鱼圈口岸、二连浩特进口肉类指定口岸、黄岛前湾港口岸、
烟台港口岸、首都机场口岸、连云港口岸
3天竺海关3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空港、公路天津口岸
大窑湾口岸
鲅鱼圈口岸
二连浩特进口肉类指定口岸
黄岛前湾港口岸
烟台港
首都机场口岸
连云港口岸
2深圳海关4蛇口海关4蛇口口岸海港蛇口口岸
5大鹏海关5盐田口岸海港盐田口岸
6大铲湾海关6大铲湾口岸海港大铲湾口岸
7沙湾海关7海吉星指定查验场公路盐田口岸
蛇口口岸
大铲湾口岸
8友信菘锋指定查验场公路盐田口岸
蛇口口岸
大铲湾口岸
8笋岗海关9中粮集团(深圳)指定查验场公路盐田口岸
蛇口口岸
大铲湾口岸
9惠州港海关10惠州港荃湾港区     海港惠州港荃湾港区     
3长沙海关10岳阳海关11湖南岳阳城陵矶水运口岸河港岳阳城陵矶水运口岸、上海口岸、珠海湾仔口、深圳盐田口岸、宁波北仑港口岸、宁波梅山口岸、广东黄埔口岸、天津口岸、辽宁大窑湾口岸、鲅鱼圈口岸
11星沙海关12湖南(红星)进口肉类指定查验场公路广东口岸(南沙新港口岸等)、深圳口岸(盐田口岸等)、上海口岸
12长沙海关驻郴州办事处13郴州进口肉类指定查验场  公路深圳口岸(盐田口岸等) 、广东口岸(黄埔口岸、南沙新港口岸等)  
4厦门海关13东渡海关14厦门海沧码头口岸海港厦门东渡码头口岸
14海沧海关15厦门海沧码头口岸海港厦门海沧码头口岸
15泉州海关16泉州港石湖港区口岸海港泉州海港石湖作业区
5宁波海关16北仑海关17宁波北仑港口岸海港宁波北仑港口岸
宁波保税区海关
17梅山海关18宁波梅山口岸海港宁波梅山口岸
6福州海关18马尾海关19马江口岸海港马江口岸
19机场海关20福州长乐机场口岸空港福州长乐机场口岸
7拱北海关20湾仔海关21湾仔口岸海港湾仔口岸
21中山海关22中山港外运口岸河港中山港外运口岸
8杭州海关22温州海关23温州口岸海港温州口岸
23舟山海关24舟山港综合保税区进口肉类指定口岸海港舟山口岸
24义乌海关25义乌铁路口岸进口肉类指定查验场公路宁波梅山口岸、宁波北仑口岸、舟山口岸、上海口岸
25金华海关26金义综合保税区进口肉类指定查验场公路宁波梅山口岸、宁波北仑口岸、温州口岸、
上海洋山口岸
9成都海关26成都海关驻青北江办事处27成都铁路口岸公路黄埔口岸
盐田口岸
天津口岸
宁波口岸
厦门东渡码头口岸
北海口岸
黄岛前湾港口岸
上海口岸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口岸
10上海海关27洋山海关28上海口岸海港上海口岸
28外高桥海关
29外高桥海关保税区办事处
30崇明海关
31机场海关29机场口岸空港机场口岸
32浦江海关30西郊指定查验场公路上海口岸、机场口岸
11郑州海关33郑州海关驻河南公路港办事处    31郑州指定查验场空港黄岛前湾港口岸、烟台港口岸、天津口岸、连云港口岸、张家港口岸、上海口岸、宁波北仑口岸、宁波梅山口岸、盐田口岸、大铲湾口岸、蛇口口岸、厦门东渡码头口岸、厦门海沧码头口岸、大窑湾口岸、鲅鱼圈口岸、北海港口岸、二连浩特进口肉类指定口岸
公路
34周口海关32漯河指定查验场公路黄岛前湾港口岸、天津口岸、连云港口岸
35焦作海关33焦作进口肉类指定查验场公路黄岛前湾港口岸、天津口岸、上海口岸、宁波北仑口岸、宁波梅山口岸、广东口岸(南沙新港口岸等)、深圳口岸(盐田口岸等)
12重庆海关36两路寸滩海关34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口岸河港南沙新港口岸、番禺莲花山港口岸、蛇口口岸、盐田口岸、天津口岸、二连浩特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北海港口岸、钦州保税港区、上海口岸
13青岛海关37黄岛海关35黄岛前湾港口岸海港黄岛前湾港口岸
海港
海港
38青岛大港海关海港
海港
海港
海港
39烟台海关36烟台港口岸海港烟台港口岸
海港
40威海海关37威海港口岸海港威海港口岸
41荣成海关38石岛新港口岸海港石岛新港口岸
海港
14济南海关42潍坊海关39潍坊综合保税区进口肉类指定口岸海港黄岛前湾港口岸
15大连海关43大窑湾海关40大窑湾口岸海港大窑湾口岸
44鲅鱼圈海关41鲅鱼圈口岸海港鲅鱼圈口岸
16沈阳海关45/42沈阳桃仙机场口岸空港沈阳桃仙机场口岸 大窑湾口岸 鲅鱼圈口岸 天津口岸  二连浩特进口肉类指定口岸
公路
17天津海关46新港海关43天津口岸海港天津口岸
47
48
49
50静海海关
51东疆海关
52
18南京海关53金陵海关44南京口岸                 河港上海口岸
54连云港海关45连云港口岸海港连云港口岸
55镇江海关46镇江口岸                河港上海口岸
56张家港海关47张家港口岸     河港上海口岸
57太仓海关48太仓口岸            河港上海口岸、宁波北仑港口岸、宁波梅山口岸
58苏州海关49苏州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肉类指定查验场公路上海口岸
59无锡海关50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肉类指定查验场公路上海口岸、张家港口岸
19南宁海关60北海海关51北海港口岸海港北海港口岸
61钦州保税港区海关52钦州保税港区海港钦州保税港区
20哈尔滨海关62/53黑龙江大庄园指定查验场公路大窑湾口岸
天津口岸
21呼和浩特海关63二连海关54二连浩特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公路二连浩特进口肉类指定口岸
22广州海关64南沙海关55南沙新港口岸海港南沙新港口岸
65番禺海关56番禺莲花山港口岸河港番禺莲花山港口岸
66佛山海关驻禅城办事处57佛山口岸河港佛山口岸
67广州白云机场海关58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口岸空港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口岸
68佛山海关驻南海办事处59南海港货运口岸河港南海港货运口岸
23汕头海关69汕头海关驻港口办事处、广澳海关60汕头口岸海港汕头口岸
70饶平海关61广东潮州三百门码头海港广东潮州三百门码头
24湛江海关71霞山海关62湛江港中海集装箱码头口岸海港湛江港中海集装箱码头口岸
25黄埔海关72黄埔海关驻沙田办事处63虎门港口岸(东莞(国际)货柜码头)河港虎门港口岸(东莞(国际)货柜码头)
73新港海关64黄埔口岸海港黄埔口岸
老港海关
26江门海关74江门海关现场业务一处65江门外海外贸码头口岸河港江门外海外贸码头口岸
75新会海关66新会港口岸河港新会港口岸
27海口海关76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67洋浦港口岸海港洋浦港口岸
28长春海关77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68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进口肉类指定查验场公路天津口岸、大窑湾口岸、鲅鱼圈口岸
29西安海关78西安海关69西安陆运口岸公路黄岛前湾港口岸、天津口岸、连云港口岸、烟台港口岸、上海上海口岸、二连浩特口岸、阿拉山口口岸、满洲里口岸、霍尔果斯口岸
30合肥海关79马鞍山海关70马鞍山口岸河港上海港、宁波港、张家港、南京港
80芜湖海关71芜湖口岸河港上海港、宁波港、张家港、南京港
31武汉海关81武汉海关72武汉阳逻港进口肉类指定口岸河港天津口岸、上海上海口岸、深圳蛇口口岸、盐田口岸、大铲湾口岸、江苏南京口岸、连云港口岸、张家港口岸、镇江口岸、太仓口岸、阿拉山口口岸、霍尔果斯口岸、二连浩特口岸、满洲里口岸
82东湖海关73武汉东湖综保区保税物流园指定查验场天津口岸、上海上海口岸、深圳蛇口口岸、盐田口岸、大铲湾口岸、江苏南京口岸、连云港口岸、张家港口岸、镇江口岸、太仓口岸、阿拉山口口岸、霍尔果斯口岸、二连浩特口岸、满洲里口岸
河港公路
32昆明海关83勐腊海关74景洪港(关累码头)进口肉类指定口岸河港景洪港(关累码头)
33兰州海关84兰州海关驻中川机场办事处75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肉类指定查验场公路天津口岸、阿拉山口岸
霍尔果斯口岸、塔克什肯口岸、老爷庙口岸、二连浩特口岸
85金昌海关76甘肃(武威)国际陆港进口肉类指定查验场公路天津口岸、阿拉山口岸
霍尔果斯口岸、塔克什肯口岸、老爷庙口岸、二连浩特口岸
34太原海关86大同海关77大同进口肉类指定查验场公路天津口岸
35乌鲁木齐海关87阿勒泰海关78阿勒泰塔克什肯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公路塔克什肯口岸
88哈密海关79老爷庙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公路老爷庙口岸
89乌鲁木齐海关现场业务处80乌鲁木齐铁路西站进口肉类指定口岸铁路、公路天津口岸、老爷庙口岸、塔克什肯口岸、阿拉山口口岸、霍尔果斯口岸
36石家庄海关90石家庄海关驻曹妃甸港区办事处81唐山港曹妃甸港区进口肉类指定口岸  海港唐山港口岸曹妃甸港区、天津口岸 

(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根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以下简称“指定监管场地”)。

  第三条指定监管场地包括:

  (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

  (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

  (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

  (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

  (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

  (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

  (八)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

  (九)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第四条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除外)。

  在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的,原则上应当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设立为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行集约化监管。

  第五条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或企业,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第六条申请经营指定监管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建设指定监管场地。

  第七条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国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直属海关口岸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关区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隶属海关负责实施本辖区指定监管场地日常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有关作业场所(场地)、区域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海关实施本规范不妨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立项与评估

  第十条地方政府根据口岸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指定监管场地设立的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并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

  地方政府经评估,认为具备设立条件的,形成立项申请,函商直属海关提出立项评估意见,直属海关初审后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指定监管场地立项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外向型经济和口岸建设的基本情况、发展规划,指定监管场地开展相关业务的市场需求,以及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地方政府制定保障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工作制度(组织机构、能力保障、职责分工、督查督办)。

  (三)指定监管场地的建设规划(建设主体、周期、资金保障、规划平面图等)。

  (四)指定监管场地建设有关土地、环保、农林等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直属海关收到立项材料后,应当组成专家组进行初审评估,评估工作以资料审核为主,并视情开展实地验证和评估,必要时可与地方政府、申请单位沟通了解相关情况。

  专家组应由海关系统内场所管理、动植检疫、食品安全专业的人员构成,必要时可聘请系统外专家。

  第十三条 海关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一)口岸对外开放情况和相关配套保障情况;

  (二)海关监管能力和配套保障情况;

  (三)海关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配套保障情况;

  (四)指定监管场地布局及必要性。

  第十四条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初审评估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直属海关经评估认为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要求的,报海关总署。

  直属海关经评估认为不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要求的,应当向地方政府书面反馈意见。根据地方政府的需求,直属海关可以提出相关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海关总署对直属海关的立项评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批复意见,并反馈直属海关,由直属海关向地方政府反馈。

  第十六条指定监管场地应当在海关总署同意立项批复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

  逾期未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的,该立项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的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可统一组织开展验收。

  第三章 直属海关预验收

  第十八条指定监管场地申请预验收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指定监管场地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具备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条件;

  (二)指定监管场地主管海关的监管能力满足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业需求;

  (三)地方政府已建立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指定监管场地具备预验收条件后,由申请单位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二)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申请须知”中列明的随附材料;

  (三)其他相关资料或材料。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第二十条直属海关口岸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验收组开展指定监管场地的预验收工作。

  验收组应当由海关系统内场所管理、动植检疫、食品安全专家或骨干构成。

  第二十一条直属海关对指定监管场地的预验收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

  书面材料审核通过的,直属海关组织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核;书面材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中止验收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指定监管场地的实地验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召开验收工作见面会,验收组公布验收工作的依据和程序,听取指定监管场地的建设情况汇报。

  (二)验收组赴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验室等场地开展实地验核。

  (三)验收组内部评议,形成验收结论。

  (四)召开现场反馈会,验收组反馈验收情况,给出验收结论,由验收组和申请单位签字确认。

  (五)必要时,海关可提前安排进行检疫处理效果、海关监管人员能力考试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通过预验收的或预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毕的,直属海关应当函请海关总署组织验收。

  第四章 海关总署验收

  第二十四条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根据直属海关预验收情况,组织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也可视情况委托直属海关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海关总署的验收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

  资料审核通过的,海关总署组织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核工作;资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中止验收,由海关总署书面答复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第二十六条验收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程序开展指定监管场地实地验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组向海关总署提交指定监管场地验收工作报告,随附审核验收记录。

  海关总署委托直属海关开展验收工作的,直属海关应将验收情况函报总署,并随附指定监管场地验收工作报告和审核验收记录。

  第二十八条通过验收的或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毕的指定监管场地,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报请署领导批准后,将新批准的指定监管场地信息维护进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并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

  经公布的指定监管场地可正式承载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海关监管业务。

  第五章 海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指定监管场地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名称变更、指定监管场地因行政区划造成地址名称变化的,应当于变更后1个月内向直属海关报告,经直属海关核实后向海关总署报备。

  第三十条指定监管场地改扩建或新建查验场地、冷链一体化设施、技术用房等基础设施,应当事先向直属海关报备。对于影响海关监管的,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或全部的指定监管场地海关监管业务。

  指定监管场地改扩建或新建项目完成后,经营单位应当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海关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经营单位主动放弃经营指定监管场地的,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直属海关经审核确认指定监管场地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已经全部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的,应当同意其申请,并函报海关总署。

  第三十二条直属海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海关相关监管要求的,应当责成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情况严重的或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直属海关应当暂停在该指定监管场地开展海关作业,并向海关总署报备。

  暂停海关作业后,指定监管场地对相关问题完成整改的,须报直属海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恢复相关海关业务,并向海关总署报备。

  第三十三条海关总署对指定监管场地采取“双随机”的方式进行年度抽核,验证指定监管场地是否持续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年度抽核工作以书面审核为主,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对被抽核的指定监管场地进行初审,并将其日常监管情况和初审意见函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进行复审。必要时,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核。

  第三十四条海关总署在年度抽核中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经评估可以限期整改的,责成经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由直属海关负责跟踪验证,并将整改及跟踪验证情况函报海关总署。

  第三十五条海关总署根据年度抽核和海关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总署将其从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删除,并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

  (一)指定监管场地不符合风险防控要求,造成重大动植物疫情扩散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指定监管场地有关食品安全或动植物疫病疫情的风险防控能力达不到本规范的要求,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指定监管场地被直属海关暂停开展海关作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四)在海关总署年度抽核工作中,发现指定监管场地严重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或未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五)经营单位主动申请放弃经营指定监管场地并经海关审核同意的;

  (六)指定监管场地连续2年未开展所申请的特定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业务的;

  (七)经营单位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八)经营单位依法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指定监管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或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立项:

  (一)指定监管场地经营单位变更的;

  (二)海关总署同意立项批复之日起2年内未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的;

  (二)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从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删除,停止指定监管场地运营海关业务后,拟重新开展指定监管场地海关业务的。

  第三十七条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再次使用前应当经直属海关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第三条第(八)项中的非国家隔离检疫场,可不提供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和立项申请。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范发布之前,海关制定的指定监管场地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四十条自本规范发布之日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制度的公告》(2016年第74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名单的公告》(2017年第5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全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名单的公告》(2018年第20号)、《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肉类指定口岸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64号)、《质检总局关于采取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2009年第133号)、《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2014年第106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境植物种苗指定口岸和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及查验点名单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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