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培训班: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的税务监管思路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要求出口企业将其与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外贸企业的购销合同、生产企业为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出口货物装货单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三种单证,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按规定要去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制度。具体来说,出口退(免)税货物单证备案(以下简称单证备案)的主体为出口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提出备案单证要求后,经历了初期的摸索阶段到2012年规范化阶段。要求出口企业每一笔货物出口都必须备案购销合同、物流单据、通关单据,是出于防范骗税的目的,对于真实的出口贸易来说,从与海外买家洽谈、订单落实、向工厂订购、落实船期、安排运输、通关、货物装船等环节,从国际贸易交易过程和环节来说,单证备案要求的单据并留存企业并不是难事。基于出口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交易的思路,税总不断规范单证备案的要求。
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的不同管理规范阶段
一、萌芽阶段(2005年之前)
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对外贸易主力军主要是以国有的外贸公司为主,外贸公司是生产型企业出口产品主要的窗口,一般生产企业是没有出口权,拓展市场和参加广交会都依赖外贸公司,或者与外贸公司联营参展。外贸公司以自营的方式出口。2000年前国家对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都是非常严格。自2001年入世贸组织后逐步开发,直到到2004年新《外贸法》才把进出口经营权改为备案制。外贸出口从以国有外贸公司为主逐步演变为以国有外贸企业、民营外贸公司、生产企业为主。随著外贸出口的高速增长,国家出口退税业务也逐年增加,利用国家出口退税制度骗取国家税款的形势也愈演愈烈,其中以外贸企业的“四自三不见”、真代理假自营、等最为常见的方式。
二、2005年到2012年单证备案摸索阶段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199号文,第一次提出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备案单证需要: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然后在2006年发布国税函904号文和国税发24号文,进一步说明单证备案的要求;主要的目的是规范外贸出口经营,并对自营的出口有明确的阐释,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出口企业要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法律法规。2005年119号文对单证备案的要求是基于实质参与出口贸易的外贸企业思路制定的。往后的税总公告对于单证备案要求也是基于这思路规定。2009年税总发布104号国税函,简化单证备案管理,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日常检查,才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税务机关对单证备案从事前检查转为事后监控和备查。
三、2012年至今:备案单证管理的规范化阶段
自单证备案制度实施以来,出口企业和税务机关从生疏到熟练的过程,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企业的贸易流程和环节的熟悉和理解,和对外贸企业以自营方式申报规范的要求,发布了2012年24号公告、39号公告,2013年12号公告,可以说是自营税务管理基本法,对自营方式申报要求作出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要求。并对单证备案的管理重新做出明确,取消了出口货物明细单的要求。
四、2017年至今外贸综合服务的单证备案要求
2017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35号公告《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详细说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管理规范,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业务实质,是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划分了税收违法责任主体是生产企业,35号公告的第10条明确综服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五、国税总2022年发布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再细化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要求,具体如下:
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