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专家谈国际粮贸案例:汉口-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先说几句题外的话,也算是一个背景说明。
1920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中外贸易,特别是中欧贸易恢复了。当时,与中国有关的对外贸易基本上由外商控制,中国主要是一个出口商品的产地,以及进口商品的销售地。外商之间签订成交中国商品的合同后,通常由在中国各口岸的买办予以执行。外商不太了解中国和中国人,学也不容易,因此他们需要买办帮忙,另一方面,中国商界也不太了解外国的市场和规则,因此也需要买办。买办成了沟通中外的桥梁,他们会点英语,虽然没过六级,但够用了,而且用的很好,英语经他们的努力初步完成了中国化,这叫做chinglish,比如long time no see(好久不见),no zuo no die(不作不死)等等。买办好像都没上过大学,但都从基层做起,精通业务,很勤快,情商也高,这就容易积累财富,他们的财富后来大多投入了民族工商业。今天各公司的执行部门所做的业务,所说的话、所想的事,曾经也是各口岸买办生活的日常。在当年,买办都有个名号,叫做康百度(comprador),反正大家都这么叫。以上是这个时期中国外贸的一些历史背景,也是题外的话。
卖方(the united baltic corporation, ltd.)与买方(messrs. burgett & newsam)成交一批1919年产的中国白豌豆(china white peas crop 1919),货物在汉口(hankow)装船运往上海,然后换装s.s.polyphemus轮,运往鹿特丹。
货物在汉口装上江轮,在1月20日运抵上海,恰好在当天,海轮(ocean going vessel)polyphemus也到了上海,货物被运到码头,等待装船(这有点像fas),一直等到1月31日,海轮尚未备妥,在当天签发了提单,提单日期就是1月31日。实际开始装船是2月1日,装完是2月4日。
卖方向买方交单,买方拒单,理由很简单:货物装polyphemus轮完毕是在2月4日,而提单日期是1月31日,可见,卖方的交单不合格,用今天的话说,这是倒签提单,因此,这不是一个符合约定的good tender。买方表示:显示在提单上的日期,至少应该是真实的货物装船(完毕)日期吧。
合同约定:january shipment and january bill of lading or february shipment with bills of lading dated february at the sellers' option。从这句话的表面意思看,卖方有权选择在一月或者二月装船,如果选择在一月份装船,就出一月份的提单,如果选择二月份装船,就出二月份的提单。
根据上述约定,买方认为,卖方在2月4日装船完毕,但出了个一月份的提单(提单日1月31日),这就是卖方违约了。
卖方不同意买方的解释,卖方认为,上面这段英文应解释为可供卖方选择的三种方案:(1)卖方可以选择一月份装船,出一月份提单;(2)卖方可以选择二月份装船,出二月份提单;(3)卖方可以选择在一月份或二月份的任何日子装船,然后,出具一份提单日为这两个月中的任何日期的提单。卖方表示,他选择的就是第三种方案,在2月4日装船,但出具的是1月31日的提单。
双方使用的是伦敦谷物贸易协会(lcta,即gafta的前身)的标准合同,这事走到了仲裁,一审仲裁庭支持卖方,上诉仲裁庭支持买方,双方依然不服,于是又到了英国法院。
英国法官审阅了这份1月31日的提单格式,发现其中有这么一句话:"shipped or delivered for shipment on board the polyphemus"。法官据此认为,在1月31日,货物固然尚未装船(shipped on board),但,货物已经在码头备妥待装(delivered for shipment on board),因此,这份1月31日的提单是合格的,是一个true and correct statement。换言之,如果提单上仅仅申明:shipped on board the polyphemus,那么,鉴于1月31日货物尚未装船,那么日期为1月31日的提单就是不合格的。
有鉴于此,卖方的交单是合格的,买方无权拒单。
笔者理解:提单上的这句话,使得这份提单既可以被认定为一份已装船提单,也可以被认定为是一份备运提单。提单日期是1月31日,作为一份已装船提单,这是不合格的,因为实际装船完毕是在2月4日。但作为一份备运提单,这是合格的,因为在1月31日,货物确实做到了备妥待装。既然这份提单也可以被视为一份备运提单,据此,法官认为,卖方交单是合格的,买方无权拒单。
时至今日,几乎所有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提单,都被默认应当是一份clean and shipped on board bill of lading(简称clean on board b/l),考虑到国际贸易的链式交易,这份提单通常还应该是一份to order b/l。因此,国际贸易中的提单常规,应当是一份clean on board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shipper。这个历史案例中的情况,在今天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然也难以再现。
了解过去发生的实践案例,有助于提高对现实工作的认识水平,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同样应当以史为鉴。
李时民(2023年8月24日)
笔者系gafta/fosfa/lcia/cietac等机构的国际贸易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