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关于电子交单的解析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1.引言
新的国际商会电子规则(eucp 2.0版和eurc 1.0版)于2019年7月1日生效,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提供了两份出版物:

>一份是针对eucp 2.0版本和eurc 1
.0版本的逐条分析,以指导从业人员了解新规则。该指南深入阐释了每条规则,并概述了编写和起草过程[1]。

> 另一份是基于ucp和urc的基本原则以及当前电子商务交易[2]的标准实务,关于电子规则应用的进一步指导。

2020年4月7日,国际商会发布了一份附加指导文件,为市场提供技术指导,包括就不可抗力问题、修订国际商会特定贸易金融工具规则时应考虑的因素,以及为应对新冠疫情[3]而采取公共卫生措施期间交付的常见场景经验。

在上述文件中,国际商会确认将持续推动eucp 2.0版本的更广泛应用。它进一步澄清,对于现有遵循ucp 600的信用证,如各方意图从纸质单据改为电子记录,他们可以约定将信用证从遵循ucp 600修改为遵循eucp 2.0版。扫描单据将属于eucp 2.0版本中“电子记录”的定义范围,但需满足eucp第e6条中提及的证实要求。

2020年4月23日,国际商会发布了一系列贸易金融银行面对新冠疫情[4]时的快速应对措施,以保持贸易融资和贸易流动。

如上所述,由于全球疫情,这些规则在整个2020年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从业人员日渐意识到,纸质单据正在引发迟延和不便。

2.益处
2017年6月,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启动了“贸易金融数字化工作组”。该工作组的目标是确定克服贸易金融数字化限制,如依赖纸质的实务、对电子单据的法律地位的不承认、标准的不确定性以及普遍缺乏明确的法律与监管框架。该工作组是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与贸易融资数字化相关的所有工作的协调机构,其任务是确定克服上述障碍的方法。主要目标包括:

> 国际商会数字规则与实务;
> 加速数字化应用。

最初的《国际商会eucp指南》(icc第639号出版物)引言认为,向电子交单演变的可能结果是跟单信用证领域的自动相符审核系统。人工智能(“ai”)、机器学习(“ml”)和智能光学字符识别(“ocr”)的最新发展正日益成为贸易金融自动化背后的驱动力。在数字化工作组的主导下,一个子工作流小组正在制定一套明晰的指南,说明如何使用新技术实现贸易金融单据审核的自动化。

关于eucp,国际商会电子规则的内容将被持续监控,以确保其适用性。这些规则为在数字化环境中推进跟单信用证和托收的发展提供了诸多益处,并确保了这些重要工具在缓释贸易风险中的持续相关性。

国际商会现行规则,诸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和《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尽管在纸质世界中极具价值,但如应用到电子交易中,则仅能提供有限的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传统贸易工具将不可避免、无可逆转地向纸质和数字化混合的生态系统发展,并最终发展至仅有电子记录。就此方面而言,重要的是,市场认识到这些新规则对促进传统贸易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的解决方案在数字环境中的发展给予了诸多益处:

3. 使用eucp的准备工作
电子规则指导文件中明确概述了适当的准备工作,但值得再次总结要点:

操作
尽管第7页的“操作问题”中进行了更深入的介绍,但仍应注意,所有处理eucp信用证项下交单的员工皆须获得有关eucp的适当培训,并了解与电子记录处理相关的内部技术变化。掌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的基本知识至关重要,同时,强烈建议深入理解《关于审核ucp 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745)。

技术
内部数据处理系统能够处理电子记录的相关格式、验证信息并完成电子签名至关重要。鉴于这些规则是技术中立的,应由有关各方决定最适当的处理方法。

法律
据了解,eucp与电子商务法之间不存在冲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示范法》,包括最重要的《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和《电子签字示范法》都是如此。应注意的是,如果当地电子商务法对真实性的强制要求高于eucp的要求,当地电子商务法可能会对电子交单施加额外要求。重要的是要对客户协议进行审查,以确保涵盖电子记录格式、证实以及电子签名要求等问题。根据法律委员会的建议,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委派克莱德律师事务所(clyde & co.)就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开展了一项调研,无论该电子提单是电子记录的形式抑或是由电子记录转换为纸质形式[5]。

风险管理
虽然假设大多数内部政策已经满足了数字化的需要,但为解释eucp信用证处理实务中的变化,以及与交易处理相关的任何额外风险,对处理指南进行重检或许有所帮助。

尽管eucp基于经时间考验的ucp原则和跟单信用证实务,但电子记录交单仍为跟单信用证处理提出了新的考虑因素。每当新的流程被引入到操作环境中时,有必要仔细观察其影响。银行需要对与电子记录交单相关的操作风险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并为这些实务制定新的流程与风险指南。此外,各机构可能还要考虑一种具体接触客户的策略,了解他们对eucp信用的兴趣和准备情况。向数字环境的转型将在各方面节省成本和效率,同时也带来竞争优势。

欺诈
长期以来,跟单信用证从业人员就已意识到信用证项下潜在的欺诈交易与交单。然而,尽管单据欺诈一直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但对该行业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压倒性的问题。随着对电子记录证实的额外要求,结合与数字签名和信息证实相关的现代技术,这些问题应该会减少。只要采取适当的证实手段,在eucp信用证项下特定电子记录交单中进行欺诈将远比在现今的纸质世界困难得多。这并不是说仅仅通过使用电子交单即可消除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而只是欺诈的可能性变得更为有限。

国际船东保赔协会集团(“ig”)为全世界90%的远洋船舶吨位提供责任保险。因此,在允许其成员使用电子提单方面,它处于前沿地位。ig已经确定了出以下潜在的网络风险[6]:

>未能制定有效且定期更新的公司网络风险政策;
>在必要时未能维护和升级it系统;
>未能在计算机上安装最新的防病毒软件;
>未能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网络风险培训;
>未能对密码、私钥和唯一识别码保密;
>授权员工出于恶意或犯罪目的不当使用公司的it系统和电子提单平台;
>违反对电子提单平台的其他用户和/或第三方的保密义务。

4. 操作问题
为支持电子规则的进一步发展,针对这些规则提供额外的操作指导被认为是及时的。eurc 1.0版本可以考虑类似的方法,但该类规则并非本用户指南所关注的。

eucp的重点是单独或与纸质单据混合提交电子记录交单,而非eucp信用证的开立。这一决定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跟单信用证已经以电子方式开立多年。此外,有人担心,围绕开立的任何规则都可能阻碍现有和不断发展的电子开立实务,同时还会危及规则的技术中立性。这些规则所赖以建立的原则是ucp与电子商务交易现行标准实务中的基本原则。因此,这些原则大多反映在eucp第e3条的定义中。

然而,为获最大裨益,当开立一份信用证并规定单独或与传统纸质单据混合提交电子记录时,考虑eucp的影响仍然很重要。否则,可能会抵消许多好处。

此种考虑需在交易初始便提上日程。如同纸质环境一样,跟单信用证的开立并非总是直截了当的,也不一定能以定期或重复的方式进行。这一过程常常需要注意细节,并且,尤为重要的是需要强调信用证内容毫不含糊,且无多种解释。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eucp 2.0版本 《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销售合同与跟单信用证开立申请
与仅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的信用证一样,申请人必须确保任何开证申请明确说明并确定其与受益人商定的适当单据要求。文件还必须对所购货物的质量、标准及/或种类提供适当程度的保障,以便使货物能够顺利进口。

正如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格式指导说明(见下文第七节)所反映的那样,申请人和受益人应仔细考虑提交所需的单据、单据出具人、单据数据内容和单据的交单时间。跟单信用证既不能含有模糊不清或有多种解释的措辞,也不应规定无法从单据表面确定履行的条款。信用证应当仅要求必要的单据(例如用于清关目的)。[7]

对于eucp信用证而言,申请人需要考虑一些额外因素。基本要求便是连同信用证的受益人就允许提交电子记录达成一致,并决定何种单据可以此种方式提交,所有其他演变都将由此而展开。在协商过程中,受益人有必要确保其可以提交任何要求的电子记录,并且这些记录将以一种可接受的格式提交。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终格式之前,需要确认开证行与指定银行也可以接受此种格式。

电子记录的格式对于整个流程而言至关重要。诚如eucp第e5条所规定,eucp信用证必须注明每份电子记录的格式。如未注明,则电子记录可以任何格式提交。由此可见,如未注明电子记录的格式,则相关银行(最终是申请人与受益人)将承担任何由此引致的风险。考虑到数据处理系统不太可能读取所有格式,关键在于任何接收的数据可以被相关数据处理系统识别。格式的重要性在于数据处理系统处理数据的能力。如果某种格式并非数据处理系统所认可的,那么输出结果毫无意义并被界定为“无法读取”。

顺便提一句,除有关单据出具语音外,有关格式的问题与ucp 600下要求提交纸质单据无可类比。为创建一个处理电子记录的新系统,有必要使交单人与指定银行对预设的格式有所了解以避免困惑与纠纷。因此,eucp第e5条(格式)及第e7(c)条(审核)将注明所要求的格式这一责任加诸于开证行,并在eucp信用证未注明的情况下,允许交单人提交任何格式的电子记录。

相应地,当考虑格式时,下述要点须纳入考量:
> 电子记录的格式需由所有交易当事方预先达成一致。
> 该格式须能为交单人所理解。
> 该格式能够被特定的交易数据处理系统所接受和处理。
> 足够明确地对电子记录中组织数据的格式(协议)进行识别。
> 格式通常以版本形式发布-除非注明了特定的版本,否则该格式的任何版本均可接受。
> 注明格式的某种版本将被认为是包含该种格式的任何前序而非后续版本。
> 如果不接受格式的某种前序版本,相关交易应予以明确说明。
> 相关交易可能就不同的单据规定不同的格式-在此种情形下,电子记录必须以规定的格式提交。

如果eucp信用证未规定电子记录所要求的格式,且单据以任何格式提交,那么,这有可能会导致一种情形,即:尽管开证行或保兑行无法读取电子记录,他们仍将负有承付的责任。根据eucp第e7(c)条(审核)的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任何基于银行无法读取数据提交格式所作出的拒付都是不成立的。至关重要的是,提交的电子记录(如有要求)足以满足任何货物的清关要求并且为相应海关当局所接受。

申请人也必须明确其银行是否准备好开立受eucp约束的信用证,并且所要求的电子记录的格式相互兼容。申请人应当复审其与开证行的反担保协议中与eucp信用证相关的任何变化。

诚如前述所强调,在同意接受eucp信用证之前,受益人应当已就电子记录的提交及其格式与申请人达成一致。默认情况下,这些电子记录须是受益人(或出具人)能以必要的格式生成,且指定银行能以规定的格式接受。受益人应当确保任何有关此电子记录证实或附加电子签字的要求皆可以得到满足。如果无法满足电子记录交单的任何要求,受益人应当请求申请人着手对开证申请做出相应修改。

证实是在所接收的数据被视为已提交之前对其身份、来源和差错进行筛查的过程。在数字领域中,极大量的关注聚焦于数据证实。尽管在eucp通篇中被广泛使用, eucp并未对“证实”给出定义,此乃有意为之。之所以如此,是基于此种确信,即:任何所谓的定义将是对“电子记录”定义的不必要重复,亦或更甚者,为现有技术提供了特定联系。

“证实”这一措辞在eucp中被赋予两种不同的含义:
> 在eucp第e3(b)(iii)条(电子记录)中,意指识别信息发送人的身份及信息来源。
> 在eucp第e3(b)(iv)条(电子签字)中,意指将做出证实的人与被证实的信息内容进行关联。

eucp对电子记录证实的程度要求与对纸质单据的要求不同。然而,无论何种情况下,银行均未被要求超越单据表面审核以确定该交单所代表的事实。

就单据的表面真实性而言,电子交单的特性决定了其需要一种不同的审核方式。在纸质环境下,审单员将基于单据表面审核。只有当单据出现显而易见不合常理的情况,审单员才有理由怀疑其真实性。即便如此,审单员也没有理由基于单据看似虚假而予以拒付,除非,单据被证实为虚假、欺诈或伪造。

在电子环境下,处理系统发挥着审核的功能,并就电子记录的表面发送人以及信息是否被全面、完整地接收进行审查。证实的这一特性与电子记录的特性紧密相连,并在eucp第e3(b)(iii)条(定义)有关“电子记录”的定义中有更为详细的体现。eucp第e6(f)条规定,如果电子记录不能被证实,其“将被视为未曾提交”。其实,在多数此类情况下,跟单信用证部门甚至不会察觉到曾经有人试图交单,因为,相关传输无法通过银行的证实系统。当应用eucp第e3(b)(iii)条的标准时,当前及发展中的技术允许大量的商业化合理技术手段用以证实电子记录。信用证的当事方必须明确用以证实信息的安全等级与限额。《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对这一处理过程提供了绝佳的示范。不同的国内法也可能对电子记录的证实提出特定的要求。

以下是有关证实的关键考量因素:
> 交易当事方必须就用以证实信息的安全等级与限额达成一致。
> 电子记录发送人的表面身份可以被证实。
> 电子记录包含的数据的表面来源可以被证实。
> 电子记录完整和未被更改可以被证实。
> 关注任何可适用的国内法,这些国内法可能对电子记录的证实提出特定的要求。
> eucp保持技术中立且并不强制任何特定技术:任何可用的技术皆由特定交易的当事方进行协商。

开立跟单信用证
开证行有责任与其客户协商共议,以确保所开立的信用证在明确恰当的信用证要求方面完全满足每一位申请人的需要。恰当的信用证要求将促使货物顺利进口,并为所购买货物的质量、标准及/或种类提供适当程度的担保;与此同时,开证行还应确保所开立的信用证满足其必须遵循的内部政策、程序及监管指南的要求。
开证行必须确定申请人指示的可操作性,这对于开立将受eucp约束的信用证而言尤为重要。开证行不仅需要确定并认可这些指示的可操作性,其还须确保自身能够处理该信用证。

指定银行
取决于其在eucp信用证中的角色,指定银行(通知行、保兑行、其他指定银行)应确保其准备在eucp信用证下以被指定方的身份行事。
通知行没有义务审核信用证或修改以确定其条款看上去具备可操作性。审核信用证全部或部分条款的政策或决定,需由每家通知行自行制定或做出。

应当注意的是,即使银行可能会通知信用证,它也没有义务审核单据(假设其也是指定银行);而即使审核单据,它也没有义务对相符单据做出承付或议付。
然而,对于eucp信用证而言,强烈建议通知行至少明确:如果其决定如此行事,它能够处理任何要求的电子记录。

保兑行要承担审单过程中的单证风险。如果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则必须承付或议付,即使后续开证行判定单据不构成相符交单。正因如此,保兑行确信其能够全面处理eucp信用证至关重要。

尤为重要的是,审核信用证以确保银行可以满足eucp的任何要求。

修改
关于在数字领域中跟单信用证修改的处理,不断发展的实务将选择最行之有效的方法。现阶段,修改的处理默认遵循ucp600。ucp600的观点为修改必须被接受或拒绝。

为ucp和eucp制定单一的isbp
从长远来看,这是绝佳做法,该出版物将为从业人员提供极大的指导。随着实务的发展,此出版物的起草将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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