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培训专家:科技创新免税进口用品存放地点指南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科技创新免税进口用品存放地点指南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以高质量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国在科研用物资税收优惠方面出台实施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通过提升科研用物资的享受税收优惠化水平来提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研发水平,以促进科技创新。
一、 科技创新减免税政策简介。
1、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科技创新的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二、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包括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以下简称"免税进口用品")的后续管理。
1、免税进口用品后续管理基本政策。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免税进口用品,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问:免税进口用品可不可以移出本单位使用呢?
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但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因开展科研及技术开发协作、其他单位科研教学急需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定要求等特殊情况,确需将免税进口用品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的,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可以移出本单位;使用结束后,应及时运回原进口单位,并向主管海关报告用品使用等情况。
问:免税进口用品移出原进口单位使用,需要向海关办理哪些手续呢?
答:(1)上述单位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2)说明材料内容应包括:用于其他单位使用、移出本单位使用的理由;其他单位使用该免税进口用品的具体用途,使用时限,以及对用品移出本单位使用期间的管理措施等。
问:医疗类或含有医疗类专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能否把免税进口用品放置于其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呢?
答: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为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活动,如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放置于其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或放置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上述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免税进口后,应由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进行登记管理。
(1)上述附属医院包括: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高等学校、相关专业所在高等学校的附属医院;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科学研究机构的附属医院;
上述所属医院包括:下设相关科学研究机构,并为其科学研究活动提供依托的医院,下设高等学校(包括相关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并为其教学活动提供依托的医院;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技术开发机构所依托的医院。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科研院所中既是科学研究机构也是医院单位,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同时体现医院和科研机构名称的单位,或者机构编制、卫生、科技等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中体现"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内容的单位,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放置于其所属医院临床使用。对于此类单位,应以科研机构的名义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2)放置于上述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医院每种每3年1合。
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执行标准,按照进口货值200万元人民币/台(套)及以上掌握。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或者用途区分有明显差别的,可认定不属于"同种"仪器。
(3)需要向海关提供的材料。
提交相关医院与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关系的证明资料。
有关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在每年6 月 30 日前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时,应同时提交3年内免税进口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相关医院临床使用情况的说明材料。
问:免税进口用品能否移到主管海关辖区外使用呢?
答: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并随附相关材料。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并接受转入地海关监管。
减免税货物在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经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主管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