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务管理培训班:应对海关“五查”基本整备要素之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五、被稽查人在海关稽查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接受海关稽查的义务
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真实记录进出口业务情况的义务
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保证其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认真保管记录进出口业务情况资料的义务
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自进出口货物结关之日起,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或者电子数据3年以上。
(四)配合、协助海关查阅、复制资料的义务
1、海关稽查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如实提供并协助海关工作。
2、海关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时,应当在确认复制资料与原件无误后,在复制资料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以及“本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并签章。
3、外文资料,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应当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的电子数据。对电子数据进行复制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数据内容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等,并由制作人和被稽查人代表签章。
4、海关需要在其他场所查阅、复制的,应当填写《海关稽查调审单》,经双方清点、核对后,由海关稽查人员签名和被稽查人代表在《海关稽查调审单》上签章。
(五)配合、协助海关检查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的义务
海关稽查人员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时,被稽查人代表应当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场所、搬移货物,开启、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六)“先纳税,后复议,”的义务
在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提供有关资料、规章制度的义务
海关稽查时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规章制度(包括、不限于)
1、能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有关情况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2、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3、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帐、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管。
4、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报送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情况的资料。
5、《报关单证保管制度》、《出入库保管制度》《海关单证保管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