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事务管理培训:原产地知识简介(下)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三、原产地申报

(一)货物进口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原产地。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货物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声明文件以及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应当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联运提单等证明文件;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临时储存的,还应当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原产地申报为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未依照规定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在申报进口时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按照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海关认为需要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货物是否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进行核查的,应当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二)货物出口申报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三)海关查验

为确定货物原产地是否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及其他申报单证相符,海关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重点验核原产地标记、规格型号、品质、货柜号码及封志,必要时可以通过取样化验方式判定货物原产地。

(四)原产地证书与报关单的关系

一份报关单应当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一份原产地证书应当对应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应当是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进口货物。

(五)主动申明

根据规定,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人应当主动申明货物是否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对于未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者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的,也未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不应当视为进口人“主动”申明,有关货物不得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待遇。

四、原产地签证管理

(一)原产地签证的管理及办事机构

海关总署对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实施管理。主管海关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按照分工负责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目前我国共有各类原产地证书共22种,具体包括非优惠原产地证书1种、普惠制原产地证书1种、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14种、输欧盟农产品等专用原产地证书6种,以及金伯利进程证书。

(二)原产地证书的申请

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应当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申请人应当于货物出运前向申请人所在地、货物生产地或者出境口岸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签证。申请人在初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时,向所在地签证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备案表》;

2、《原产地证书申报员授权书》及申报人员相关信息;

3、原产地标记样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6、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7、申请签证的货物属于异地生产的,应当提交货源地签证机构出具的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

8、对含有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者签证机构需核实原产地真实性的货物,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以电子方式申请原产地证书的,还应当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申请表》和《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保证书》。进口方要求出具官方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未明确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者其地方分会申请办理。申请签证的货物属于异地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货源地签证机构申请出具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参加国外展览的货物,申请人凭参展批件可以申请原产地证书。货物在中国加工但未完成实质性改变的,申请人可以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加工、装配证书。经中国转口的非原产货物,申请人可以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转口证书。一批货物只能申领一份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对于同一批货物不得重复申请原产地证书。

(三)原产地证书的审核

签证机构接到原产地证书签证申请后,签证人员应当按照《原产地条例》和《实质性改变标准》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审核无误后,向申请人发放《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备案证》。申请人再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时,可免予提供《原产地证书签证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前四项的材料。签证机构可以对申请人申报的产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料及零部件的产地来源、制成品及其说明书和内外包装等。申请原产地证书的货物及其内、外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出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制造、生产的字样或者标记。

(四)出证

签证机构应当在受理签证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签证。申请人未在签证机构备案的,签证机构应当自备案信息核对无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申请的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签证。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在内。原产地证书为正本1份、副本3份。其中正本和两份副本交申请人,另一份副本及随附资料由签证机构存档3年。申请人因实际需要申请增加原产地证书副本的,签证机构应当予以办理。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更改、重发证书的有效期同原发证书。

(五)原产地证书的重新申领、更改、补发

已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毁损,申请人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向签证机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更改/重发申请书》,申请重发证书。

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申请人应当在原产地证书有效期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更改/重发申请书》,并退回原发证书。签证机构经核实后,方可签发新证书。更改后的证书遗失或者毁损,需要重新发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重新发证。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出运后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除依照《原产地证书签证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补发原产地证书申请书、申请补发证书原因的书面说明、货物的提单等货运单据。签证机构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专用栏内加注“补发”字样。对于退运货物或无法核实原产地的货物,签证机构不予补发原产地证书。

(六)原产地核查

1、进口货物原产地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可以在本关区或者请求海关总署深圳原产地办公室或者海关总署拱北原产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开展进口货物原产地核查:一是对进口人所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二是进口货物查验过程中发现原产地异常的;三是直属海关通过监控分析,发现需要对本关区进口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开展核查的。两办通过监控分析,发现存在原产地风险时,应当向有关海关发出业务联系单;相关海关在收到业务联系单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两办。原产地核查涉及境外的,直属海关应当根据两办职责分工,向具体负责的原产地办公室提出核查请求,由两办负责对外核查。

(2)出口货物原产地核查

海关对出口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真伪或者对出口货物原产地存在疑问时,可以开展核查。由本关区所在地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者由本关区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可由有关直属海关自行开展核查;对于非本关区所在地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者非本关区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各直属海关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核查请求,由海关总署统一组织核查。应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签证机构应当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收到查询函后3个月内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机构。

五、海关特殊区域(场所)内销货物适用优惠税率规定

(一)入区申报

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在货物从境外首次申报入区域(场所)时规范填制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同时进口人须向区域(场所)所在地海关提出内销申请,并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以及商业单证、运输单证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经所在地海关审核,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真实有效、货物属于“同一批次”进口且货物运输符合有关“直接运输”要求的,所在地海关应在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上进行批注。“同一批次”进口货物是指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进口货物。对于客观原因导致有关进口货物在运抵中国关境(运抵口岸)前必须分批运输的情况,不影响同一批次的认定。

对于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或者对货物是否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方存疑的,所在地海关将留存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并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原产地对外核查。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进口人在货物首次申报入区域(场所)提出内销申请时无法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

(二)货物内销

货物出区域(场所)内销时,进口人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有关单证和材料,规范填制进口报关单。经所在地海关审核无误的,有关货物可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货物出区(场所)内销时,如进口人仍无法补充提交符合要求的原产地证书或者正在开展原产地对外核查的,进口人应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凭保放行的申请,所在地海关应进口人的申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办理货物放行手续。进口人及时补充提交符合要求的原产地证书或者经核查有关货物的原产地真实无误的,所在地海关可准予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已收取保证金的,同时办理保证金转退手续。

(三)内销时不能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出区域(场所)内销时不能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1、进口人在货物首次申报入区域(场所)时未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内销申请或者内销申请未获得批准的;

2、内销时进口人提交的有关单证上所在地海关加盖的骑缝章有缺失的;
3、内销时原产地证书超出有效期的;

4、内销时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超出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操作规程中所述的微小加工或处理范围的;

5、其他海关认定的情形。

(四)《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享受协定税率问题

对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如从境外首次申报入区域(场所)时相关农产品已达到当年触发水平的,除在途农产品外,相关农产品不论在当年还是跨年度内销时,均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六、法律责任

(一)违反《原产地条例》的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原产地签证办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原产地证书签证办法》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予以行政处罚。贸促会系统在签证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移交当地海关予以处理。

2、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3、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物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4、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按照《原产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按照《原产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备案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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