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中大宗商品买卖合同滞期费(demurrage)条款审核相关问题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国际贸易实务中,大宗商品买卖往往适用cif贸易术语,用租船方式将货物送至目的港,确保卖方在收到全款前一直控制货权。
出租人(船东)与承租人(卖方)签署租船合约,货到目的港产生滞期费承担是租船合约必要条款之一。卖方(承租人)往往会通过大宗商品买卖合同将滞期费转嫁给买方。
鉴于此,我国大宗商品进口企业应特别注意大宗商品进口合同中关于滞期费的约定内容。
一、滞期费的定义及我国《海商法》关于滞期费的特别之处
1.1 定义
guest勋爵曾给滞期费做了如下定义:“lay days are the days which parties have stipulated for the loading or discharge of the cargo ,and if they are exceeded the charterers are in breach; demurrage is the agreed damages to be paid for delay if the ship is delayed in loading or discharging beyond the agreed period.”
【译文】装卸货日期是指双方约定装货或卸货的日期,如果超过该日期,承租人即构成违约,滞期费是双方约定的因船舶延迟装货或卸货超过约定期限而支付的损失。
1.2 《海商法》第78条第二款之特别规定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需要提醒的是,全球范围内,绝大部分国家法律及国际公约对于滞期费的承担主要依据提单合同关系,在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人之间分配权利与义务,没有排除性规定。类似于我国《海商法》第78条第一款规定,也即“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海商法》第78条第二款看似对进口商有利,但是请注意,该条适用的前提是提单的准据法必须是我国《海商法》。
二、滞期费的性质及对实务的影响
2.1 滞期费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赔偿金。除非另有原因(如欺诈),租船人是不能事后以运价超出市场水平过高为由推翻滞期费约定内容,即便约定运价远高于当时的市场运价水平。
非常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违约赔偿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约定过高的违约赔偿金可能会遭遇管辖法院以申请而调低的结局,而普通法下,即使是议定赔偿(liquidated damage),也很有可能会因为议定赔偿金额过大(或过高)构成“罚款” (penalty)而无效。
2.2 滞期费是一种议定的赔偿金。滞期费的损失,一旦约定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船东无义务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大小,滞期费只需按约定计算。
换个角度理解,在合同一方出现违约时,不管对方是否有实际损失,也不管对方的实际损失数额是否高于或低于约定的滞期费数额,违约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予以赔偿。
一般而言,滞期费主要基于装卸时间延误而导致的违约赔偿,而非其它原因导致的违约赔偿。
其它违约的延误,船东应举证证明实际遭受的损失,此种情况下,滞期费可能只是船东实际损失的一种参考。
三、滞期费的计算方式
前述分析可知,滞期费主要是基于装卸时间延误而导致的违约赔偿,而非其它原因导致的违约赔偿。
所以,合同应明确约定“装卸时间”含义,因为一旦发生滞期,在滞期期间的星期日、节假期,还是天气或其它原因停止装卸工作的时间是否也作为滞期时间计算滞期费?滞期发生,出租人和承租人会对该问题进行“斤斤计较”地计算。
为了避免争议,合同中应明确使用“ 滞期时间连续计算”还是“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
3.1 滞期时间连续计算(demurrage runs continuously)
滞期时间连续计算又叫做“一旦滞期,永远滞期”(once on demurrage,always on demurrage)。滞期时间一旦开始计算就不会中断,即使遇到按约定不计为装卸时间的星期日、节假日或因不良天气而不能进行货物装卸的时间,仍会计入滞期时间,直至货物实际装/卸完毕。
3.2 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demurrage runs uncontinuously)
指在滞期时间内,不包括周六(中国法下需要考虑)、星期日、节假日或不良天气等影响停止装卸作业的时间,滞期时间是断续计算的。
注意,按照“1993年规则”,滞期费的定义本身已表明滞期费是连续计算的,无需另外约定“滞期时间连续计算”的术语。因此,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使用“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则按“一旦滞期,永远滞期”方式连续计算。
四、大宗商品买卖合同,买方角度应注意的审查点
4.1 cif交易中,仅在买卖合同约定买方不承担滞期费的约定可能无法排除买方支付滞期费的义务。对于买方而言,能在提单中明确“cqd”,买方就不需要支付滞期费。因为,即便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不承担滞期费,租约提单合并租船合同内容,一旦出现滞期,船方有权依据提单合约向买方主张滞期费。如果在提单中明确了“cqd”了,则可以避免使买方在提单合约下承担滞期费。
4.2 滞期费与装卸时间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一旦超出约定装卸时间届满,则开始计算滞期费。所以,作为买方,应首先关注装卸时间起算时间以及装卸起算时间应具备的条件。
以上截图范例来自于一份从美国进口大豆的买卖合同,我们认为控制装卸时间的主要手段是控制nor签发和生效条件,具体见截图中的修改。
我们知道,船舶到达后,船东或其代理人可能会在船舶进港口后立即或未到约定泊位前就签发nor,这样可能对租船人不利。
因此,我们删除了“or recognizedpilot stationoranchorage ofdischarging port wibon, wccon”的约定,也即约定船舶在具体泊位且各方面准备好装卸货后才能向买方或其代理人签发nor,启动装卸时间,排除船舶到领航站、卸货港锚地、“wipon”【whether in port or not 无论船舶抵港与否】、“wibon”【whether in berth or not 无论船舶停靠与否】的情形下即签发nor。
4.3 明确卸货港工作日装卸能力,确定合理的日装卸率。
当通过约定装卸率计算装卸期限,从而计算滞期费时,应特别关注卸货港的工作日卸货能力。
该案中,卸货港工作日卸货能力实际为不超过7000metric tons,因此需要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