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进出口实务:启运港退税政策、办理流程、常见问题解答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什么: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陆路启运港为铁路转关直达),自离境地口岸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退税政策对企业有什么好处?它和一般情况下的出口退税相比,有什么积极作用呢?

一般情况下,企业需将货物运到出口离境港口,办理好结关手续后,海关部门才生成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简称:结关数据),待税务部门接收后,出口企业才能申请出口退税。

在启运港退税政策下,在货物离开启运港后,海关部门会立即自动生成启运港出口报关单信息(简称:启运数据),供企业申报退税,较大幅度节省货物从启运港至离境港的途中运输时间,以及在中转港换装国际船舶、离境港靠港、办理离境手续等时间,缩短退税周期。启运港退税港口名单附后。

举个例子:
重庆某公司某批次出口货物2023年1月16日从重庆果园港启运,船经上海出口至墨西哥,该公司2023年2月9日申报启运港退税。如果政策实施前,该企业只能在2023年2月27日系统显示结关后才符合申报退税条件,前后相差18天。启运港退税政策有效降低了企业资金占用成本,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特别是对于在内陆港口启运报关的出口货物,可以大幅提前报关单信息等待时间。

申请启运港退税的参与资质

1.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以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为准);

2.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启运港退税办理流程

1.启运港所在地海关部门在货物启运后,自动生成启运数据;待货物实际离境后,海关部门会生成结关数据。数据均会按日通过电子口岸传送给税务部门。

2.出口企业在启运之日起2个月内,凭启运数据及相关材料申报启运港退税(申报明细表“业务类型”栏内应填写“qygts”标识),外贸企业应使用单独关联号申报。

3.出口企业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税的出口货物,应使用结关数据及相关材料,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申报明细表“业务类型”栏内不再填写“qygts”标识)。

特殊情形:
出口企业已申报办理启运港退税的货物,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预计2个月内无法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暂不对前期业务调整处理。

4.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未申报退税的,不得再申报退税;已申报办理退税的,应补缴已退税款。

1、出口企业办理启运港退税,是否需要提前办理启运港退税备案手续?
答:不需要提前办理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税备案。

2、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执行时间是启运日期还是实际离境日期?
答: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是不是只要海关部门出具的报关单带有启运港标志,在使用该报关单申报退税时,企业都必须填写“qygts”标识?
答:海关部门出具的报关单带有启运港标志,不完全等同于启运港退税,还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符合启运港退税申报规定,填写“qygts”标识:①申报日期在启运日期起2个月以内;②申报时未结关。否则,应当使用结关数据,按照普通业务申报出口退税,无需再填写“qygts”标识,如果填写反而属于申报不规范情形。

4、申报出口退税时,电子税务局提示疑点“申报出口报关单为启运港业务,业务类型未填报启运港标识,目前未收到结关信息,不予受理”。添加qygts标识后,又提示疑点“申报退税日期已超启运日2个月,不得申报qygts业务类型”,请问该如何解决?
答:第1个疑点是因为这份报关单属于启运港报关单,相当于报关单信息在启运后提前到达,纳税人申报启运港退税,需要在申报明细表“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gts”方可申报;第2个疑点是因为启运港报关单在启运日期2个月以内没有及时申报启运港退税,按照规定公司只能在实际结关后,按照普通业务申报出口退税。为了加快全环节出口退税进度,早日获得退税资金,重庆税务部门建议公司内部也应加快申报资料收集效率,及时申报退税。
5、我公司前期办理了启运港退税业务,海关总署网站上查询货物属于已结关状态,但税务人员提醒我们距离启运日期马上到两个月了,税务局系统内显示该份报关单仍属于未结关状态,超期将追回我们的启运港退税,该怎么解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六条规定,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启运港退税相关事项所使用的信息,应以税务总局清分的信息为准。如果存在海关已结关数据未同步至税务信息系统的情形,您可以登录电子口岸查询报关单实时状态,如果显示“待税务总局接收”,说明信息尚未到达税务部门,需要在纳税人端点击“重新发往税务总局”按钮,等待信息同步即可;如果显示“税务总局接收成功”,但税务信息系统仍显示未结关,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核实后申请数据校正。

6、我公司出口业务频繁,遍布各个港口,涉及多个航次,分不清哪些业务可以申请启运港退税,该怎么办?
答:为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重庆税务部门近日在电子税务局开通了启运港报关单提醒功能,按日将可用于启运港退税的报关单信息推送到纳税人,您可以此为参考。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网络!
如果在外贸工作中有不清楚的可以向世商管理刘希洪专家咨询,我们20多年专注企业供应链安全管理培训,涉及国际贸易、关务培训,aeo认证、海外营销、进出口实务、海关新政、商品归类、人力资源、生产管理、战略采购、供应链物流、中高层管理,通用管理等。提供企业内训和公开课及咨询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