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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带你了解公式定价注意事项及报关单填制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
(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731333/index.html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演变,越来越多货物的长期贸易合同采用公式定价方法。例如,世界石油市场对原油的定价体系就大都采用这种公式定价方法。采取公式定价方法结算的常见货物包括:黄大豆、铁矿砂及其精矿、铜矿砂及其精矿等,那么公式定价到底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什么是公式定价?
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2、公式定价货物进口需满足什么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3、公式定价货物进口需办理什么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备案信息。海关自收齐《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提交《备案表》。
4、纳税义务人申请备案需提供什么材料?
(一)进口货物合同、协议(包括长期合同、总合同等);
(二)定价公式的作价基础、计价期、结算期、折扣、成分含量、数量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境关别、申报海关、批次和数量安排等情况说明;
(三)相关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注意:
(一)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当在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补办备案手续。
(二)经海关备案的公式定价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5、公式定价货物进口申报时,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不能确定,以暂定价格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
为方便纳税义务人尽快取得税单并实施增值税款抵扣,减少资金成本压力,由企业申请,现场海关可以先根据纳税义务人申报的暂定价格征收税款,同时按海关审定的和暂定价格的差额部分收取税款担保后放行货物(全额保或差额保由企业自主选择)。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
6、公式定价货物进口后结算价格迟迟不能确定怎么办?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根据《审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以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7、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后办理什么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包括将“暂定价格确认”调整为“否”以及其他相关申报项目调整等内容。同时,办理税款缴纳及其他海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方根据定价公式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
*注意:
(一)进口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后:最终价格低于申报时暂定价格的,若企业不需要退税,需提供不退税声明。
企业需要退还保证金的,在海关完成报关单修改手续后,应尽快提供退款所需的收款证明。
(二)《海关总署2013年10号公告》中涉及到的成品油,第一法定数量和第二法定数量之间应严格按照公告附件中的给定公式换算。零售包装的成品油,其第一法定数量应为扣除零售包装后的液体部分重量。按照商业惯例成品油通常会含有一定数量的水份,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时不应扣除含水量。
8、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申报纳税流程图
9、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
在进口报关单“价格说明”类栏目勾选(选项包括“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和在报关单备注栏填报“公式定价备案号”。“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为有条件选填项。单一窗口界面如下图:
01、公式定价确认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根据本公告规定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公式定价确认”为有条件选填项,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的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包括结算价格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无论能否确定结算价格,均应当填报“是”。
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该栏目未填报或填报为“否”均视为非公式定价进口货物。
02、暂定价格确认
“公式定价确认”填报“是”的,应当继续填报“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公式定价确认”填报“否”的,无需填写“暂定价格确认”栏目。
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未确定的,“暂定价格确认”应当填报“是”;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已确定的,“暂定价格确认”应当填报“否”。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03、公式定价备案号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在报关单“价格说明”类栏目“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均填报“是”的,应当按如下要求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
(一)公式定价备案号填写格式应为:“公式定价” 备案编号 “@”,如“公式定价012021000001@”。
(二)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需要指明某一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公式定价备案号填写格式应为:“公式定价” 备案编号 “#” 商品序号 “@”,如报关单中第二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货物,则填写“公式定价012021000001#2@”。
(三)各字段间不得插入空格符或其他无关字符,非汉字字符用半角输入。
10、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申报提示
公告扩大了适用范围,对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货物,也在公告管理范围。
保税物流货物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时,未发生销售的情形,应按照《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规定,不适用第44号公告。
海关实施属地纳税人管理,助力诚信守法企业通关便利,取消备案环节的海关价格审核。备案表提交后,海关仅对备案的货物是否属于公告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进行确认。
全国通关一体化下同一合同不需重复备案。
货物进口或内销时是公式定价暂定价格的,应在“公式定价确认”栏目选择“是”,在“暂定价格确认”栏目选择“是”。货物进口或内销时是公式定价,但最终结算价格已确认的,应在“公式定价确认”栏目选择“是”,在“暂定价格确认”栏目选择“否”。
属于公告管理的公式定价货物,我们举个例子
1.某公司进口一批铝矿砂,最终结算价格按到港后权威机构(如ccic)检测的al2o3、sio2、水分含量以及卸货港重量予以确定。
2.某公司进口燃料油,最终结算价格按到港后检测的氮含量及盐含量确定。
不适用公告的情形:
1.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交易的后续价格调整导致的进口申报时价格未确定的情形。
2.保税货物自用出区时仍应按《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