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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国际结算ca交单付现--不是制图软件啊
cad(cash against documents,简称cad),此种。在出口地完成出口装运后,货运单据(shipping documents)在出口地、进口地或第三国向。流程为:一、卖方(出口商)在出口地向买方指定银行提示单据;收取货款;二、卖方自买方所指定出口地代理人提示货运单据,请求付款,其流程与一相同,其关系人仅出口地的付款银行改为出口地代理人(非银行)而已;三、卖方委拖其出口地之往来银行(托收银行)向进口地银行(代收银行)提示单据请求代为收款。

cad方式是近年来才逐渐流行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实务做法,并为我国很多进出口企业所接受和使用。但事实上,cad结算方式本身没有普遍认可的权威定义、没有统一执行的惯例标准,将其作为国际贸易付款术语使用并不严谨规范。

首先,cad这个缩写就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在不同国家、不同对象、不同交易下,cad有可能被认为是cash against documents, cash on delivery或者check against delivery的缩写。实务中甚至有人认为是copy against documents的缩写(当然从某种意义来说,这也不无道理)。其次,cad结算方式意思表达高度不确定性。即使cad结算的参与方能够确定其是哪几个词的缩写,例如cash against documents,恐怕也很难保证所有使用者都能够对其确切含义采取同样的立场。其中可能涉及的主要问题有:① cash的定义;② cad的地点;③ cad的时间;④ cad的媒介。
因此,进出口企业要尽可能在买卖合同中对cad付款方式做出具体规定,如在合同中设置名词解释条款,以利于促进双方对此的理解和防控与之相关的法律风险。但令人担心的是,大部分进出口企业业务人员,甚至是银行相关人员根本不理解cad的意思和内涵,不是断章取义、自以为是,就是附和国外客户,人云亦云、听之任之。
一、国内外贸易实务界对cad的定义比较
定义1:alternative term fo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此定义的优势和缺陷都是显而易见的。优势在于,其将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结算方式简单地转化成已知确定的方式。缺陷在于,这种转化是否为各方所普遍接受是必须考虑的。因为如果这已经成为共识,那么为什么不直接使用更广为人知的d/p术语呢?这是令人困惑的事情,很难用完全用贸易习惯来解释。
定义2:指出口商发货后将单据交予进口商后进口商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本质上属于汇付范畴(实务中有企业将其作为t/t付款的另一种说法)。从操作流程看,cad与t/t也颇为相似,都是在进口商收到货运单据后向出口商进行支付,只是cad下的单据通常由银行来转递,而t/t下的单据一般是出口商自行递交。这一点在cad的付款地在进口商所在地时尤为明显。但问题在于,如果cad的付款地在出口商所在地时,其将成为一种有条件的汇款业务。由于这样的业务必然涉及进出口双方银行处理款项/单据的权利和义务,可能超出了某些银行愿意办理或能够办理的范围。还有一种解释是,出口商并不将货运单据通过银行托收,而直接寄交进口商或其代理人,然后由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付给出口商。这种第三方的t/t支付,就与银行没有关系了,可能更为接近cad的本质。
定义3:属现金交易条件。使用时须在cad后列明付款地地名。付款地可以为出口地,也可以为进口地。如果付款地为出口地,买方须事先将货款汇往出口地,卖方在装运完毕后,即可凭货运单据在出口地向买方指定的银行或其代理人领取现金;假如付款地为进口地,则与d/p无多大区别。不同的是cad仅凭货运单据即可取款,而d/p一般要求卖方另外开立汇票。应该说,如果“付现”的地点在出口企业所在地,那么此术语方式无疑对出口企业是有利的。但是,由于绝大多数银行尚未开发出与之配套的相关程序和产品,出口企业几乎无法真正实现在出口地获得支付。这里还需要解释一下,是否需要汇票是cad与d/p方式的重要区别,虽然实务中很多出口商在d/p方式下也没有出具汇票,但实际上是由于没有理解托收业务本质而产生的误解。托收依赖于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工具——汇票。对于卖方来说,使用汇票具有很多优势:第一,汇票促进对买方贸易信用的认可;第二,汇票可以使卖方更加便利地获得融资;第三,汇票是大多数法院所接受的,付款(或承兑)要求已正式向买方做出的书面证据(关于汇票的进一步讨论,超出了本文的范围)。至于cad业务为何不需要汇票,则与处理实体和商业传统有关。
二、cad结算方式产生的原因
尽管“cad”可能是不同短语的缩写,但在贸易实务中,大部分使用者还是容易接受或者愿意认为的理解主要有两种:即所谓“cash against documents”(交单付现)和“cash against delivery”(交货付现,也即是cash on delivery。为便于区别,下简称cod)。实务中多数情况下,贸易双方往往不加区别,而简单(经济)地将二者作为同一方式,不加区别。其实,cad结算方式脱胎于cod运输。很多进出口企业仍然习惯使用cod术语,正是这种历史渊源的反映。现代高速货物运输在极大提高物流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烦恼”,即货物可能在提单到达之前就已到达目的地,以致没有人能够从承运人那里得到交付。这对从事近洋海运和使用卡车、飞机的承运人而言特别不方便。为此,承运人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1、签发目的地提单。所谓目的地提单是指,在托运人要求时,承运人可以不在托运地向托运人发行提单而在目的地或任何在请求中指定的地点发行提单。这种提单有助于对银行托收的利用。
2、交货付款(cod)运输。在这种运输中,承运人如卡车司机就是托收和汇款的代理人。cod货到付款是指卖方将货物运出,货物到达目的地时,买方须将全部货款交付卖方或其代理人,才可取得货物。买卖双方约定以cod方式付款,例如cod[thru tnt](通过tnt交货付款)。卖方托运货物时,委托承运人代收货款,航空公司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后,即通知买方付款提货,然后再由航空公司将代收货款转交卖方。当然承运人办理cod的资格和能力要收到当地法律、政策的限制,并不是任何国家、任何承运人都可以和适合办理此项业务的。大型物流企业在提供金融业务服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比如ups,既有金融部门,又能提供物流服务,两者相辅相成的。同时,在能够办理此类业务的承运人,通常也会对客户设置一些限制和免责条款。例如香港货运物流业协会标准经营条款中规定,会员接受客户或其它人指示以银行本票或其它交货收款(cod)方式收取货物,必须基于客户对合理地谨慎选择将获送交有关收款项目的银行、代理银行、承运人或代理人的明确理解;会员对有关银行、代理银行、承运人或代理人的任何作为、不作为、错失、暂停营业、无力偿债或审慎不足、疏忽或失误,亦不负责任何汇款延误、汇兑损失或传送期间或收款期内发生的失误事项概不负责。
三、银行处理cad业务的做法和问题:
1、不接受。有些银行考虑到自身都不清cad到底是怎样的一种结算方式,所以对按此提交的业务不予接受。实务中cad还是很多变形,如cad thr bank、cad on vessel arrive、cad 60 days等。这将增大银行理解和控制上的困难,导致缺乏可操作性。从风险的角度考虑,银行避免办理自身不了解的业务,是明智的。但从实务角度来看,这是不现实的。一方面cad已经大量被进出口企业使用,银行不可能无视这种情况;另一方面在激烈同业竞争的压力下,银行不可能不考虑客户的需求。
2、接受,做法不尽相同。有的银行以d/p方式处理单据,将客户的cad术语直接转换成d/p;有的银行只是表面上以cad方式办理,实际上还是d/p。目前绝大部分银行没有专门针对cad业务的处理模块,一般通过d/p模块处理。我们不难看出,接受cad业务的银行实际上是用d/p托收“偷换”了cad的概念。虽然银行将cad按照d/p来处理也是无奈之举,实务中也尚未发生问题,但毕竟如何处理cad业务,目前尚无国际惯例可以依循,一旦出现纠纷、诉诸法律,对企业和银行都可能有意料之外的风险。
四、cad结算方式与collection业务的关系
1、collection有明确的适用规则,cad则没有。
以d/p和d/a方式为主体的collection业务,适用该领域唯一的有效的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rc522)。urc522基本上统一了各国银行对于托收业务惯例和程序的理解和做法,其自生效以来被各国相关机构普遍采纳,得到广泛的遵守。
目前国际上尚没有被普遍认可的cad业务惯例规则。实务中很多银行可能基于下面的理由,直接使用托收模块来处理客户cad业务。urc522规定,托收是指银行根据收到的指示处理单据,以便,
1)获得付款/及或承兑,或者;
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付单据,或者;
3)根据其他条款和条件交付单据。
托收行似乎可以根据第3点,要求代收行处理cad业务时适用urc规则。但问题是,作为交付单据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仅仅用cad三个字母来表示,是否足够清晰明确?urr522第14条中规定,对技术术语的翻译及/或解释中的错误,银行不承担责任。我们很难说cad属于或不属于技术术语,但它的不确定性本身就是风险。

2、collection处理实体是银行,cad则存在其他可能。
urc522已将处理托收业务的实体特定化,即银行。urc522起草工作组一致认为,由于没有公认的规范可资参考,无法为其他情况下的托收制定专门的规则。这里的“其他情况”,就包括不通过银行而是其他实体进行的托收。
银行处理单据而不是处理货物或任何基础合同。这是大家一直认同的惯例,并且在某些国家的国内法实际上甚至禁止银行具有处理货物或基础合同的功能。与银行相比,承运人或仓库保管人可以采取其他的立场,他们更善于处理货物而非单据。因此,承运人或其他实体办理cad业务的方式可能与银行的完全不同。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cad业务为何不需要汇票了。

3、collect下的payment有定义,而cad中的cash含义不明。
urc522中payment是指“可以立即支取的本国货币或者立即汇出的外国货币付款”。但在cash against documents中,什么是cash,则没有定义。一般来说,手中的现金、银行账户存款、现金支票等都属于cash的范畴。在国际贸易中,大部分人将其解释成payment for goods or services in currency or by check。如果付款人和银行认可上述解释的话,进口商提供一张支票就应可以获得单据。这种情况下,国外银行寄回支票,出口商不得不面临再次办理支票托收的问题,既要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和费用支出,又无法避免意外事件发生。实务中曾有案例,买卖双方约定按cad付款,但实际上买方提供的支票因账户余额不足(nsf checks)而无法兑现。因此,如果付款人和银行不认可上述解释的话,应该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或者直接将其直接定义为urc522中的payment。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cad是一种不确定的结算方式。如要使用,各方应在相关合同、协议上明确cad的业务流程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业务风险和纠纷。cad来源于物流实践,也更适合大型物流金融企业而不是银行来办理。因此,银行在处理cad业务时,必须清醒认识到自身操作模式存在的问题,善意提示进出口商风险,明确cad与托收规则之间的关系,积极研发满足客户需要的业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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