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培训之海关对跨境电商的资质要求有哪些?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近日,从海关总署网站——互动交流版块了解到,海关对跨境电商的资质要求有哪些?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图片图源:海关总署网站
问:本人在微小程序建立微商城,拟计划从事韩国商品的跨境电商,除了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件外,还需要哪些其他的资质和材料?另外,用微信小程序的微商城进行跨境电商的商务活动,海关认可吗?如果不可以,有哪些方式是海关认可的?
答:留言收悉。现对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一、企业申请参与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主要包括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以下简称“参与企业”)资质需按以下2个流程申请办理: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参与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信息,主管海关对参与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还应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2、参与企业类型变更流程。参与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在相应的跨境电商企业类别中打钩。申请类型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系统自动完成备案手续。申请类型为“支付企业”的,主管海关验核支付企业《金融许可证》或《支付业务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有效期限,符合备案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类型为“物流企业”的,验核物流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有效期限,符合备案条件的准予备案。主管海关通过网络共享或互联网查询方式获取上述规定材料信息的,直接打印相关查询页面留存,无需企业另行提交。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加强对海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支持,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涉及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和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禁限商品,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机制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并完善进出口商品安全自律监管体系。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注:该答复仅供参考,具体业务办理请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