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与企业争议的行政复议程序、要点、重点、争议解决和法律救济解析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海关与企定争议的行政复议程序
第一:磋商,
“磋商”的适用范围
1、纳税争议
a 价格争议、b 归类争议、c 原产地争议
2、行政处罚
a 申报不实违规、b 加工贸易违规、c 减免税设备违规、d 物品进出境申报违规
“磋商”的适用对象
(1)与现场海关磋商(或税管中心)
(2)与稽查部门磋商
(3)与缉私部门磋商(处罚听证之前)
“磋商”的适用措施
1、书面意见
2、会议磋商
3、专业机构
4、专家意见
第二: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听证对象: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听证程序:
1、参加人员:法制主持,调查和企业作为控辩双方参加;
2、充分陈述:陈述事实,提交证据,表达意见;
2、听证效果:取决于能否提交新的有利证据。
第三:海关行政复议的重点
1、提交有利书证;例如:报关单证;查验单证;财务报表。
2、提交鉴定结论;例如:行业协会归类意见书;审计报告。
3、整理专业的申辩意见:事实、理由、证据和法律依据。
第四:行政诉讼的重点问题
(1)庭前向合议庭提交申辩意见和证据;
(2)庭前申请提出调取重要证据或重新鉴定;
(3)根据具体情况,诉讼过程调整诉讼目标;
(4)和解和撤诉是结案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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