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培训:综合保税区政策解读第三讲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总署发布的《综保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啦!
重点一:该办法固化了综合保税区的政策措施,集成近年来海关总署出台的多个规范性文件中的监管举措。
重点二:体现了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增加了检验检疫相关规定要求。
重点三:预留发展空间,适应综合保税区双循环发展实际需求。
一、“办法”亮点在哪里?
●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体现了国发〔2019〕3号文的指导精神,体现了国家对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综保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第一条)
● 机构改革后,海关负责进出境检验检疫职能,立法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为综保区检验检疫监管执法依据。(第一条)
● 为进一步拓展综保区功能,优化综保区产业结构,支持和鼓励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扩大维修范围,新增再制造、融资租赁、跨境电商、期货保税交割等业务,新业态、新模式有利于优化综保区产业布局,促进综保区产业链向高端发展。(第五条)
●在综合保税区管理理念方面,首次将智能管理纳入《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中,体现了管理与科技同步提升,实现科技建关、科技强关的目标,不断提高综合保税区管理水平,更有利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第六条)
二、规定了哪些便利化措施?
1、明确对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执行,解决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后企业固体废物处置难题。(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
2、明确区内企业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有利于进一步释放综保区政策红利。(第四十二条)
3、明确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有利于进一步释放区内企业的产能,更好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第二十七条)
4、明确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可以按照内销选择性征税的政策缴纳关税,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区内企业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第十八条)
5、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自用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模具或者办公用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经海关同意,适用“60 30 检测、维修合同期限”政策。(第二十八条)
6、为提升综保区贸易便利化水平,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及出口关税、不涉及许可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第四十三条)
三、综保区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可以开展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检测、维修;货物存储;物流分拨;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港口作业;期货保税交割;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四、进出综保区货物检验检疫?
增加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明确对境外与综合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包装、集装箱检疫规定,同时明确对境内区外与综合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包装、集装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实施检疫。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的检验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五、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怎么办理申报手续?
(一)按照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二)为便利企业申报,实施集中申报制度。(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六、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有哪些税收(保、征、免、退)政策?
1、保税政策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对这些货物予以保税。(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2、征税政策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应当按照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第十八条、第十四条)
3、免税政策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货物主要包括: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由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4、退税政策
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其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七、综合保税区对关税配额、许可证有哪些管理规定?
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管理。(第八条)
综保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管理。(第十六条)
八、综合保税区对企业如何管理?
企业经营资格:
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从事食品的企业应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第三十四条)
企业管理方面: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按照海关规定设立电子账册;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稽、核查制度;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办理担保业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