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培训班:关于rcep电子商务章节的逐条评析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前言

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仪式以视频方式进行,15个成员国经贸部长正式签署该协定。

rcep的签署标志着全球最大、人口数量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东亚自贸区成功启航,是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新的里程碑,全球约三分之一的经济体量形成一体化大市场。目前,各方将致力于履行各自国内核准程序,推动协定早日生效实施。

rcep的签署,更意味着电子商务,尤其是跨境电商将会迎来更多的发展机会与空间,而对此则需要我们对rcep中的电子商务条款,即涉及电子商务的规则进行了解,以此掌握rcep下电子商务的“玩法”。

rcep共包括20个章节,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是一份全面、现代、高质量、互惠的自贸协定。

在电子商务方面,rcep将制定跨境传输数据的规则,并限制成员国政府对数字贸易施加各种限制,包括数据本地化(存储)要求等内容,下文将对本章电子商务的内容进行逐条展开介绍。

一、本章概览

(一)主要内容

电子商务位于rcep的第十二章,本章内容旨在促进缔约方之间电子商务的使用与合作,列明鼓励缔约方通过电子方式改善贸易管理与程序的条款;要求缔约方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为在线消费者提供保护,并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加强监管和合作;对计算机设施位置、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提出相关措施方向,并设立了监管政策空间。

缔约方还同意根据wto部长级会议的决定,维持当前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做法。

(二)条款分布

本章含有五节,共计十七条条款内容,下文将逐节就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与分析。关于条款分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主题
条款
第一节
一般条款
第1-4条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
第5-6条
第三节
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
第7-13条
第四节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
第14-15条
第五节
其他条款
第16-17条

(三)rcep谈判成功的意义

2019年1月,代表世界贸易 90%份额的76个wto成员发起电子商务诸边谈判,旨在制订电子商务/数字贸易领域的国际规则,以适应经济的全球化和数字化发展。谈判既涉及成员存在基本共识的贸易便利化议题,也涵盖高标准的数字贸易新规则。

鉴于各谈判成员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核心利益诉求有别,导致整体谈判在客观上难度较大。从这一角度而言,rcep电子商务谈判的成功将促使中国这一电子商务大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迅速发展。经济数字化需要贸易规则的变革更新,rcep电子商务谈判的成功,也可以更好适应并促进各缔约方的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 一般条款

(一)相关定义

在rcep的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中就一般定义,包括gats、gatt、法人、措施、缔约方、人、个人信息等共计三十五个概念的一般定义进行了特别说明。

而在电子商务这一章中则对该章节所涉及的较为针对性的具体概念进行了特别说明,共涉及对四个概念的定义,分别是计算设施、涵盖的人、电子认证、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

1.计算设施
计算设施是指用于商业用途的信息处理或存储的计算机服务器和存储设备。

2.涵盖的人
针对本章中“涵盖的人”的定义,涉及其他章节内容,特整理如下:

(1)“涵盖的人”包括第十章第一条(定义)第(一)项定义的“涵盖投资”,涵盖投资指对于一缔约方而言,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已在该方领土内存在的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或已被东道国所接受,并遵循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适用)所设立、获取或扩大的投资。

(2)“涵盖的人”包括第十章第一条(定义)第(五)项定义的“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具体是指缔约一方投资者指试图、正在或已经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进行投资的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或法人。

(3)“涵盖的人”包括第八章第一条(定义)定义的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但不包括第八章附件一(金融服务)服务第一条(定义)定义的“金融机构”、“公共实体”或者“金融服务提供者”。

3.电子认证
电子认证是指为建立对一电子声明或请求可靠性的信心而对该声明或请求进行核实或检测的过程。

4.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
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指出于商业或营销目的,未经接收人同意或者接收人已明确拒绝,仍向其电子地址发送的电子信息。

(二)原则和目标

根据rcep第2.1条,关于rcep确立的电子商务的原则是让缔约方认识到电子商务提供的经济增长和机会、建立框架以促进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信心的重要性,以及便利电子商务发展和使用的重要性。

在目标上,根据rcep第2.2条,本章主要有三个目标,一是促进缔约方之间的电子商务,以及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的更广泛使用,二是致力于为电子商务的使用创造一个信任和有信心的环境,三是加强缔约方在电子商务发展方面的合作。

(三)本章范围

在本章的适用范围上,根据rcep第3.1条,本章应当适用于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的影响电子商务的措施。在不得适用的范围上,根据rcep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不得适用于政府采购,以及不得适用于一缔约方持有、处理的信息,以及包括信息收集等与此类信息相关的措施。

其中,根据rcep第3.4条,就本章第十四条(计算设施的位置)和第十五条(电子方式跨境信息传输)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特别约定,规定其不得适用于一缔约方采取的与第八章(服务贸易)或第十章(投资)义务不符的措施,只要该措施的采取或维持是根据下列内容:1.第八章第八条(不符措施承诺表)或第十章第八条(保留和不符措施);2.一缔约方依照第八章第六条(最惠国待遇)或第八章第七条(具体承诺表)作出的承诺中所规定的,或者与不受一缔约方上述承诺所限制的部门相关的任何条款、限制、资质和条件;3.适用于第八章(服务贸易)或者第十章(投资)义务的任何例外。

(四)相关合作

根据rcep,确定了各缔约方之间就后续电子商务方面的相关合作形式,包括确定缔约方之间有针对性的合作领域,以帮助缔约方实施或者加强其电子商务法律框架;鼓励商业部门开发增强问责和消费者信心的方法和实践,以促进电子商务的使用;积极参加地区和多边论坛,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等等。

在具体合作形式上,也并不限于上述形式,rcep提出各缔约方应努力在国际论坛现有合作倡议的基础上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而不是与之重复。

三、 贸易便利化

为了促进贸易便利化,rcep特别提出了“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两项措施和倡议。

(一)无纸化贸易

关于无纸化贸易,主要涉及电子形式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对此,rcep提出每一缔约方应当努力接受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与纸质版贸易管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各缔约方应当在国际层面开展合作,以增强对电子版本文件的接受度。

(二)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

1.电子认证

电子认证一般理解为是采用电子技术检验用户合法性的操作,考虑到电子认证的国际规范,rcep提出各缔约方应当允许电子交易的参与方就其电子交易确定适当的电子认证技术和实施模式;不对电子认证技术和电子交易实施模式的认可进行限制;以及允许电子交易的参与方有机会证明其进行的电子交易遵守与电子认证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同时,rcep提出各缔约方应当鼓励使用可交互操作的电子认证。

目前,我国已经于2005年发布并施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该办法就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提出了具体管理办法,对我国的电子认证服务进行了相关规范。

2.电子签名

在对电子认证进行国际规范的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提高电子签名的认可度和接受度。rcep特别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提出,除非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一缔约方不得仅以及签名为电子方式而否认改签名的法律效力。

我国已经于2019年4月发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简称“电子签名法”),该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在本条内容中,《电子签名法》同样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了与rcep相似内容的规定。

而第三条第三款中提到的“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所列举的三种情形,即属于关于rcep中所提到的“除非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运用电子签名时,需要特别注意各缔约方是否在其法律和法规中另有规定,以避免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产生影响。

四、 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

根据智研咨询发布的《2021-2027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市场运行态势及市场供需预测报告》数据显示:近年来全球网络零售占零售总额的比重逐年攀升,2019年全球网络零售占零售总额的14.12%,较2018年增长了1.90%,预计2020年将达到16.13%,未来几年将继续保持增长趋势。

从区域来看,亚太地区仍然是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集聚区和先行地。2019年亚太地区网络零售增速为25%,全球排名第一,其次是拉丁美洲和中东及非洲,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而在这一全球巨大电子商务市场下如何保护线上消费者,用户个人信息如何受到保护等问题的重要性不断得到凸显。

对此,本章第三节主题是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要求各缔约方采取监管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为在线消费者提供保护,并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加强监管和合作。同时,本节在国内监管框架、海关关税、透明度及网络安全角度进行了指导性规定说明。

(一)线上消费者保护

针对线上消费者保护,rcep首先提出缔约方应认识到采取和维持透明及有效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措施以及其他有利于发展消费者信心的措施的重要性,并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当采取或维持法律或者法规,以保护使用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免受欺诈和误导行为的损害或潜在损害。

同时,rcep对各缔约方提出了具体要求,即每一缔约方应当发布其向电子商务用户提供消费者保护的相关信息,包括:1.消费者如何寻求救济;2.企业如何遵守任何法律要求。

没有救济的权利等于形同虚设,如此,消费者通过掌握救济途径,以及了解了企业可能违反的法律要求,自身权益可以更好地获得保护。

(二)线上个人信息保护

电子商务将大家联结在一起进行互动,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他人之间可以不受空间和时间的约束进行在线交易。以电子商务中的在线购物为例,用户越来越多的透露个人信息,如姓名、地址、银行卡号、消费记录等等。越来越多的公司也会收集此类用户个人信息,在全球最大的自贸区背景下,如何对电子商务中的线上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将尤为重要。

本节体现了rcep在全球最大的自贸区背景下对线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对此,rcep首先提出了每一缔约方应当采取或维持保证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法律框架。要求缔约方在制定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框架时,应当考虑相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国际标准、原则、指南和准则。

rcep进一步明确,一缔约方可以通过采取或维持全面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和法规、或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部门法律和法规、或确保执行企业法人承担的与保护个人信息相关的合同义务的法律和法规等措施来遵守本款项下的义务。

与前文线上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条款内容相同,rcep同样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当发布其向电子商务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信息,包括:1.消费者如何寻求救济;2.企业如何遵守任何法律要求。

数据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救济,在rcep中仅有前述两款内容,并未作出细致规定。鉴于rcep明确提出要求缔约方在制定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框架时,应当考虑相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国际标准、原则、指南和准则。对此,可以就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作一些参考,在gdpr第77条至第80条规定了几种权利救济方式,包括向监管机构发起申诉的权利,针对监管机构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针对控制者或处理者提起诉讼,建立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等等。其后,或许缔约方在制定保护个人信息的的法律框架时,会对gdpr进行一些参考和借鉴。

另外,与线上消费者保护的条款内容不同,rcep特别提到缔约方应当鼓励法人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布其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对此,则是指类似app平台的隐私政策内容,如支付宝隐私政策中提到了针对用户的个人信息,支付宝将如何收集信息、如何存储和保护信息、如何使用信息,以及用户如何访问和管理自己的信息等内容。

(三)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

根据本章第一节第一条中的定义可知,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是指出于商业或营销目的,未经接收人同意或者接收人已明确拒绝,仍向其电子地址发送的电子信息。

实际上,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可以理解为一种垃圾讯息,是一种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讯息。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此类垃圾讯息已严重危害了正常通讯,对个人、企业、国家乃至于全球经济利益均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了有效控制垃圾讯息的蔓延,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印度等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如美国的《2003年控制不请自来的色情与行销攻击法案(“controlling the assault of non-solicited pornography and marketing act of 2003”)》,欧盟的《隐私与电子通信指令(directive on privacy and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2002),日本的《特定电子邮件传送标准化法》等等。在我国方面则有2006年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就此,rcep特别对各缔约方就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当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采取或维持相关措施,包括要求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提供者为接收人提升阻止接收此类信息的能力提供便利;根据其法律和法规规定,要求获得接收人对于接收商业电子信息的同意;将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减少到最低程度。

目前在gdpr的执法案例中存在一则类似案例,在拉脱维亚,某在线商家提供服务过程中侵犯了用户的“被遗忘权”。数据主体多次要求删除其个人数据,尤其是手机号码,然而,商家未响应该请求并继续通过短信将广告消息发送给该手机号码。在该则案例中,商家没有充分实现数据主体的被遗忘权,从而导致数据主体多次收到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最终,该商家遭受7000欧元的处罚,

为了更加有效的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提供者进行规范和监管,rcep特别提到各缔约方应当针对未遵守以上规定要求而实施措施的非应邀电子信息提供者,提供相关追索权。

(四)国内监管框架

虽然rcep在线上消费者保护及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方面提到了诸多要求与监管措施,但关于各缔约方在国内监管框架方面,rcep提到每一缔约方应当努力避免对电子交易措施施加任何不必要的监管负担。

rcep的这一出发角度也是符合本节的主题,即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从而避免因不必要的监管措施为电子商务活动增加负担,阻碍其发展。

在关于国内监管框架的具体制定上,rcep提出每一缔约方应当在考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2005年11月23日订于纽约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或其他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国际公约和示范法基础上,采取或维持监管电子交易的法律框架。

(五)海关关税

电子传输的关税减免作为国际贸易中一个重要课题,一直有着颇多的争论。在wto方面,基于1998年wto《全球电子商务宣言》中对电子传输不予征收关税的宣言,以及其后的几个延期宣言,wto成员方宣布对电子传输采取“零关税”,但各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电子传输豁免关税永久化问题采取了不同态度。

关于海关关税问题,rcep在本节的第十一条第一款中提出每一缔约方应当维持其目前不对缔约方之间的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

rcep也并没有完全禁止征收电子传输关税的途径。对此,rcep一方面在第二款、第三款中提出第一款所提及的做法是根据2017年12月13日世贸组织部长会议关于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的部长决定(wt/min(17)/65),每一缔约方可在电子商务工作计划框架下,根据世贸组织部长会议就电子传输关税作出的任何进一步决定而调整第一款所提及的做法,另一方面rcep在本节第十一条第五款又提出,为进一步明确,第一款不得阻止缔约方对电子传输征收税费、费用或其他支出,条件是此税费、费用或其他支出应以符合本协定的方式征收。

综上,在涉及电子传输关税征收问题上,虽然要求维持不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但各缔约方可根据世贸组织部长会议就电子传输关税作出的任何进一步决定而调整第一款所提及的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同时,在各缔约方就税费、费用或其他支出以符合本协定的方式进行征收时,不得以第一款规定对其征收行为进行阻止。

(六)透明度

为更好塑造电子商务的有利环境,rcep在相关措施的透明度上提出要求,即每一缔约方应当尽快公布与本章实施相关或影响本章实施的一般适用的所有相关措施,或如上述情况不可行,以其他方式使公众获悉,包括在可行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公布。总而言之,需要各缔约方做好相关措施的公开公布工作,使得公众可以对其进行了解。

而在相关缔约方就特定信息对另一缔约方提出请求时,rcep提出每一缔约方应当尽快答复另一缔约方关于特定信息的相关请求,该信息是关于该缔约方与本章实施相关或影响本章实施的一般适用的任何措施。rcep的这一要求,可以使各缔约方更好的就相关信息进行沟通,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

(七)网络安全

在网络安全上,rcep更多是让各缔约方认识到网络安全相关事项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负责计算机安全事件应对的各自主管部门的能力建设,包括通过交流最佳实践,另一方面是利用现有合作机制,在与网络安全相关的事项开展合作。

五、促进跨境电子商务

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方面,rcep提到了两个问题,一个是计算设施的位置,另一个则是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

(一)计算设施的位置

根据本章第一节第一条中的定义可知,计算设施是指用于商业用途的信息处理或存储的计算机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对于计算实施的位置,各缔约方为寻求保证通信安全和保密的要求,对于计算设施的使用或位置可能会有各自的措施。

对此,rcep明确提出缔约方不得将要求涵盖的人使用该缔约方领土内的计算设施或者将设施置于该缔约方领土之内,作为在该缔约方领土内进行商业行为的条件。

但同样,对于这一条件的设立也并不是被rcep绝对禁止,根据rcep,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任何与第二款不符但该缔约方认为是实现其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所必要的措施,只要该措施不以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的贸易限制的方式适用,以及该缔约方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要的任何措施,其他缔约方不得对此类措施提出异议。

(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

在电子方式传输信息的监管要求上,根据rcep第15.1条和第15.2条规定,缔约方认识到每一缔约方对于通过电子方式传输信息可能有各自的监管要求。一缔约方不得阻止涵盖的人为进行商业行为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

与本章第十四条(计算设施的位置)的第三条条款内容一致,rcep也同样在本条的第三款上提出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任何与第二款不符但该缔约方认为是实现其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所必要的措施,只要该措施不以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的贸易限制的方式适用,以及该缔约方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措施。

六、其他条款

作为本章电子商务部分的最后一节,共包括两个条款,分别是关于电子商务对话与争端解决。

(一)电子商务对话

rcep主要提及了在进行电子商务对话时需要考虑的情形,涉及三个方面:1.根据第十二章第四条(合作)进行的合作;2.当前和正在显现的问题,如数字产品待遇、源代码、金融服务中跨境数据流动和计算设施的位臵;3.与电子商务发展和使用相关的其他事项,例如反竞争实践、线上争端解决和电子商务相关技能促进,包括专业人员的跨境临时流动。

在关于对话的形式与参与人员上,rcep提出对话应当依照第十八章第三条(rcep联合委员会的职能)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进行,具体内容为就缔约方商定的议题举行对话论坛,可以酌情包括商业部门、专家、学术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参加。根据该条款,主要是通过举行对话论坛的形式进行,在人员上并没有太多限制,利益相关者均有可能参加。

(二)争端解决

争端解决内容在任何协定中几乎都是必备的条款内容。rcep第17.1条提出如缔约方就本章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任何分歧,有关缔约方应当首先善意地进行磋商,尽最大努力达成共同满意的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的解决方案。但如经过前款所提及的磋商未能解决分歧的,根据rcep第17.2条,参与磋商的任何缔约方可根据第十八章第三条(rcep联合委员会的职能),将该事项提交至rcep联合委员会。

在rcep的二十章节中,第十九章特别围绕争端解决进行了具体规定,但rcep在本章第17.3条提出任何缔约方不得就本章项下产生的任何事项诉诸第十九章(争端解决)的争端解决。作为根据第二十章第八条(一般性审议)对本协定进行的一般性审议的一部分,缔约方应当审议第十九章(争端解决)对本章的适用。审议完成后,第十九章(争端解决)应当在同意其适用于本章的缔约方之间适用。

根据rcep,如果要对本章项下产生的事项诉诸第十九章的争端解决,则需要经过第二十章第八条所涉的一般性审议完成后,在同意将第十九条适用于本章的缔约方之间进行适用。

总结

通过本文分析,在电子商务方面,rcep将制定跨境传输数据的规则,并限制成员国政府对数字贸易施加各种限制,包括数据本地化(存储)要求。rcep还对贸易相关文件材料数字化、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垃圾邮件等领域进行了规范,在促进跨境贸易的同时,也保护了区域内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整体而言,rcep的电子商务条款内容较好地兼顾了各方诉求,从而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准入和规则等领域都较好地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比如通过本文的逐条分析,虽然rcep有提出一些禁止性规定,但也对一些措施和监管并没有进行绝对禁止,考虑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差异,很多规定都保留了一个允许例外的“开口”。

根据rcep的规定,协定生效需15个成员中至少9个成员批准,其中要至少包括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中至少3个国家。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表示,现在协定已经签署,接下来rcep各成员将各自履行国内法律审批程序,努力推动协定早日生效实施。领导人已责成各位部长加快国内批准程序。中方也将与各方共同努力,争取让rcep协定尽早惠及本地区企业和人民。

希望通过本文,可以帮助电子商务的参与者更好地拥抱全球电子商务新时代,在全球最大的自贸区中进行合法合规的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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