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公司进口的设备,交给其他公司使用会被处罚?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其中一家子公司进口了一批减免税设备,由于业务需要,上述设备中的部分设备由该子公司交给其他公司使用了一段时间,业务操作人员由于对海关政策法规不熟悉,就上述减免税设备使用行为没有办理海关许可手续,现在被海关调查。请问我们公司会因此被处罚吗?
答:如果所表述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则可能会根据货物价值依法处罚。根据《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因此,如果该减免税设备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贵司未经海关许可将减免税设备交给其他公司使用构成违法。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综合上述,如果该减免税设备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则贵司的上述行为会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之将减免税设备及加工贸易货物移作他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处罚的基准为涉案货物的价值。

典型案例:w海关调查发现,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4月25日,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期内的光谱分析仪2台(2019年6月24日申报进口)、老化测试系统1台(2019年6月24日申报进口)、自动焊线机1台(2019年5月28日申报进口)等4台减免税设备继续留在原址,由某研究院使用。当事人将进口的减免税设备擅自移作他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该违规行为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为4056926.83元。以上行为有w海关稽核部门线索移交单及随附证据材料、检查记录、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兔税证明、合同、发票、分离协议、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财务记账凭证、固定资产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送核表、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涉及减免税设备海关监管问题。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案例中,当事人将本应由其使用的减免税设备未经海关许可擅自交给某研究院使用,违反本条所规定的“特定企业”的限制。根据《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构成违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前引案例中,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进口的四台减免税设备处于海关监管期限内,当事人未改变涉案四台减免税设备的位置,但未经海关许可将其交给某研究院使用,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可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w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21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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