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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以来,中美贸易的走势牵动人心,中国很多对美出口企业都想尽办法降低损失,对于贸易摩擦对行业带来的影响及风险一直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对此,企业应对中美经贸摩擦的策略都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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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企业谨防美国“长臂管辖”
企业需要加大对国际国内其它市场的开拓,减少对美国市场的依赖,包括“一带一路”市场、南美等新兴国家市场。受“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影响,我国对部分新兴市场,如沙特阿拉伯、吉尔吉斯斯坦、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和伊拉克的服装出口额实现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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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企业应加强差异化产品研发。智能制造和转型升级是企业保持出口竞争优势的必然选择。
此外,企业应加大“走出去”和产能转移的力度,充分利用国际合作园区、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据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测算,如果综合考虑原材料采购成本、人工成本、关税优惠和所得税优惠等,我国企业在东南亚地区开工厂的净利率比国内高出5-6个百分点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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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中的ddp要求卖方承担最大的责任,包括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进口清关完税等,除此之外,其他10个贸易术语都约定由买方承担进口关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虽然在第4章规定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但第66条将风险限定为货物遗失或损坏,即加征的关税不属于可以转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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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臂管辖也是我国企业在对美贸易中应注意的事项。
美国民事诉讼中长臂管辖的对象扩张至非美国公民。一个企业不需要在美国设立,也不必在美国有业务经营,只要企业经营行为与美国市场、美国相关机构或美国企业有联系,那么“长臂法”就可管辖,如果美国法院认定企业或企业高管存在违反美国出口管理、贿赂等腐败行为,即便行为不是发生在美国,也同样受到美国“长臂法”的制约。
三、fob术语项下出口商或面临额外损失
对外贸易中,我国出口企业多选择fob,但不少企业对其中的风险没有充分认识。近日中国信保在处理一起美国买方破产案件时发现,fob术语项下出口商可能面临承担货物承运人相关损失补充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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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是英文free on board的简称,通常翻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根据最近一版“incoterms2010”对fob术语的规定,在该贸易规则下,将货物装上运港船舶,卖方便履行完义务。因而,对于卖方来说,选择fob具有成本核算简便和操作简便等明显优势,但也暗藏风险。
举个例子:出口商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日用商品,价格术语为fob。货物在起运港按b公司的指示交指定货代,并由承运人运往美国。货物运输期间b公司破产,致使部分货物到目的港后滞留,后又被美国海关扣留,b公司无力提货,也无法弃货、转卖或退运。
一段时间后,a公司收到承运人催讨运费、港口仓储费和滞箱费等损失的邮件。承运人称,由于b公司已经破产,截至邮件日已产生堆存费6520美元,之后每日每箱仍将收取370美元费用。由于货物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a公司,承运人依照《海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要求a公司作为托运人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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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缔约托运人已经破产,实际已无法追讨。在承运人留置货物并拍卖后仍无法弥补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被保险人a作为发货托运人仍有对相关损失的补充责任。这也是承运人向a公司追讨的基本理由。
综上所述,即便是fob这类买方负责运输的价格术语,出口商作为发货托运人仍有对承运人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
1、出口商应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承运人费用全部由买方承担,要求买方向卖方出示其与承运人约定运费及目的港费用均由买方承担的订舱合同,以及卖方在起运港交付货物前要求承运人书面确认运费及目的港费用均向买方收取、与卖方无涉。
2、如未取得上述文件时,应密切关注货物走向,一旦发现货物在目的港滞留时应及时指示承运人回运、转运或处置,要求承运人尽到减损义务,从而规避或减少前述的额外损失。
来源:深圳外贸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