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贸易性质出口退税的调研报告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一、前言

随着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全球性物流网络的构建,跨境电商呈现出较高的增长态势,据统计2020年1-8月青岛市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进出口15亿元,增长334%,逐渐成为拉动外贸的新增长点。通过相关调研出相应的出口退税服务举措,更好的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今年9月,青岛海关开始试点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监管业务(以下简称“9810业务”),对进出口税收管理是一个新的课题。

依据海关发布的《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2020年75号),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企业和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业务中,如何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确认退(免)税收入?如何确认出口退(免)税商品的数量?风险防控措施等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二、“9810业务”现状概述

“9810业务”是企业先将货物经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并在海外亚马孙等平台上销售货物。根据销售情况及平台要求及时将货物从海外仓运至平台规定的仓库,最终配送至购买人。通过企业调研,梳理企业业务流程如下:企业“9810业务”出口多为选择一家代理商代理报关出口、运输物流及海外仓库的存储配送等服务,同时无法直接通过中资银行收汇,需要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在海外产生的相关费用也会直接在境外扣除,不会汇入国内账户。企业出口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对出口收入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因此“9810业务”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1.收入的确认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

税法要求确认收入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购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商品实施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一般在出口之日已符合税法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是先由国内外贸公司出口至国外的中转仓库中,出口之日无法确定国外最终购买客户、销售价格及数量。也就是在“9810业务”中,货物先离境后交易。根据2005年51号公告《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销售收入的确认节点是否应该选择海外仓销售的节点,囤货的时间过长,如何与出口退税申报期限衔接也会成为问题。

2.收入金额的确认

跨境电商海外仓现阶段只能通过第三方收汇平台汇款,汇入国内的款项通常需要扣除在海外发生相关费用及第三方收汇平台收入的费用。最终结汇金额将将小于其销售金额(销售数量乘以销售单价)。对于结汇金额小于销售金额合理性的偏差范围的确定也是防范出口退税风险的一个重要问题。

综上所述,由于“9810业务”的特殊性,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条件即可确认收入及确认收入时间节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

3.出口退税风险点

由于“9810业务”无法直接通过中资银行收汇,在海外产生的相关费用也会直接在境外扣除,不会汇入国内账户。根据2013年30号公告要求:“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需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企业在境外产生的费用可达出口收入的30%左右,收汇的金额远小于出口美元离岸价,需对境外费用的真实性及合理性进行判断,防范出口退税风险。

三、风险防控措施建议

(一)针对“9810业务”收入确认节点及金额的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1.按年核销清算管理

每年5月31日前对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贸易性质办理出口退税企业进行按年度清算,按照年度核算销售与出口数量,计算出企业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贸易性质出口货物实际销售比例,根据比例计算应退税额,多退税款,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追回多退税额。(年度以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为准)

年度实际销售比例=(实际销售数量×单价×汇率)÷(出口数量×单价×汇率)

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实际退税额×年度实际销售比例

年度应追缴税额=年度实际退税额-年度应退税额

2.税务机关与海关、外汇管理局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按季度、年度核对出口离境、境外销售、外汇结汇核销台帐。

(二)针对出口退税的风险点,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控:

1.清算制度与实地核查相结合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中规定“对出口退(免)税案头审核中无法排除的疑点,或者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等工作中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企业首次申报“9810业务”时应前往企业实地核实,了解其业务的具体情况,同时建立《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贸易性质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对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贸易性质方式出口货物的出口离境、境外销售、外汇结汇情况详细记录,由纳税人填制,按月报送,由审核岗审核并建立核销台账。

2.审核岗应对《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贸易性质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所列数据条数,按照30%比例抽查推送到调查评估岗,调查评估岗应对供货企业逐户填写《关于调查出口税收情况的函》经复审岗确认,核准岗核准后,向复函地税务机关发函。

3.“互联网+”时代的税收风险管理应基于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条件准确找出税收风险,人工分析与计算机大数据处理相结合。

4.通过税收情报交换了解企业国外资金流的真实情况,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防控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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