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外购包装物是否可正常退税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退税疑问权威回应
q:
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外购包装物是否可正常退税?
你好,我是一家生产警报器的企业,因国外客户的需要,我司出口一批报关单上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请问,这批出口的包装物可否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应怎么申报处理?谢谢!
a: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您好,该批包装物随同警报器一起出口,并在财务上分别核算的,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文件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规定:“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
“七、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附件3),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填报错误的,应及时要求企业改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