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常见风险处理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第一方面、出口企业不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造成的不能退税风险:

我这里说的是本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却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而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对企业主来说就是经济损失,产生财务风险,对企业会计来说如果企业主认定是你的原因造成的那你就是存在不能取得工资或者失去工作的风险。

具体来说分两大块:(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

一是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6)出口但未计外销收入的样品、展品。

(17)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劳务。

(18)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4、其他

(1)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退(免)税申报,但在免税申报期限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符合免税条件的。

(2)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不能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的。

(3)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5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不能收汇或不能按期收汇的出口货物,是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未向税务机关报告又未按时收汇的,适用免税政策)

(4)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

(5)卷烟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购进的卷烟。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从第2次《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日期或审判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纳税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的次日。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如果货物劳务服务的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货物劳务服务价格是否偏高:

①按照该企业最近时期购进或出口同类货物劳务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按照其他企业最近时期购进或出口同类货物劳务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③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公布。

(8)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①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

②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9)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①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②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③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④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

(10)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 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8.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这里要指出的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满足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13号公告要求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征税政策

9、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发生其他增值税违法行为的,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如果发生骗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新成立企业,继续按此规定执行。

10、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11、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收汇资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1)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2)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二)其他

1、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主动放弃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3、加工贸易业务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选择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5、税务机关发现的出口企业未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每年都会对上一年度未申报退税的报关单数据进行清理,剔除已免税、已征税、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剩余数据,如果在次年6月份申报期之前还未处理,应按规定适用征税政策。这点非常重要,一定要核对清楚自己企业每年的报关出口数据,及早谋划,不要贻误退税或免税的时机)

第二方面、出口企业可能所要面对的刑事风险

出口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除了可能承担上述不能退税的经济风险外,一不小心如果出口或购进货物的发票出了问题,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风险。我们这里也分两类情况:

一类是出口企业是善意的,或说是无意的,比如说法人不管具体业务的,具体业务是由业务员或业务经理操作的,或是说法人虽然经手出口业务,但由于法人对供货企业缺乏必要的了解,缺乏必要的警惕,造成进货发票出问题的等等,这一类的出口业务的性质是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不是故意造假,而是不了解政策、疏忽大意,但就是这样的情况,出口企业的法人或企业负责人还是逃不了主体责任,只不过是处罚程度的轻重而已,至少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处罚后果还是由企业来承担。所以说,我们出口企业除了自己合法经营外,还要对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对下面的业务员、业务经理,对供货企业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有些拿不准的业务,宁原错过,也不要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

第二类情况是出口企业存在主观故意,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有意通过骗取出口退税来获取经济利益,或说故意纵容下面的业务员虚开发票,假报出口,故意弄虚作假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发现承担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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