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项下的关税减让对跨境电商零影响几何?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rcep项下的关税减让对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化妆品
影响几何
simple style
朱 秋 沅
引言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框架下的货物贸易自由化成果丰硕。各成员之间关税减让以立即降至零关税、十年内降至零关税的承诺为主。协定有利于推动实现区域内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1]
如一般进口项下的协定关税大幅下降或降为零,会不会使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综合税失去优势?
实际上,rcep框架下我国对化妆品关税减让承诺及其对跨境电商的影响,需要根据不同产品与不同进口国来进行逐一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的一言以蔽之。
由于rcep市场准入具体承诺表的篇幅很长,本文选取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主要商品之一——化妆品中的“3304”品目进行分析。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相对于一般贸易进口的优势
在零售进口方面,我国主要有“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两种海关通关监管模式。我国对这以下两种模式下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按照跨境电商政策征税,但监管条件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也就是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对于一般贸易进口的优势主要在于:
一是交易限值内相对较低的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综合税。在税收制度方面,关于跨境电商进口税的主要依据(不包括自贸港优惠政策)是2018年11月29日发布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中未尽事宜继续按照2016年3月24日发布、2016年4月8日开始实施的《财关税〔2016〕1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列入《正面清单》上的商品能够按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制来进口,清单之外商品仍执行一般贸易税收政策或行邮税政策。如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二是较为便利的监管条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条件是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从而不执行一般贸易进口化妆品时应适用的部分监管要求。当前,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海关监管措施方面的规定有: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二、rcep框架下我国
对3304品目化妆品的关税减让承诺
“3304”税目为“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药品除外),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指(趾)甲化妆品”,主要包括:唇用、眼用化妆品,指(趾)甲化妆品,粉(不论是否压紧)等货品。
我国对rcep缔约方逐年的具体关税减让承诺分别见下表。
(一)我国对日本的关税减让承诺
(二)我国对韩国的关税减让承诺
(三)我国对澳大利亚的关税减让承诺
(四)我国对新西兰的关税减让承诺
(五)我对东盟的关税减让承诺
上述是我国对各rcep缔约方自协定生效后的20年及以后的具体承诺(可点击图片放大,也可看下文的分析)。
三、影响分析与结论
(一)减让情况分析
一是对日本和韩国,我国没有对3304品目下的货品作出关税减让承诺。
二是对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关于33041000(唇妆)、33042000(眼妆)、33043000(指甲化妆品)、33049100(粉)税目下的四类商品,我国承诺从协定生效的第1年起,关税率降为5%,此后一直维持在5%。
三是对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关于3304.9900(其他)税目下的商品,我国承诺从协定生效的第17年起关税率降为1%,此后逐步趋近于零税率,至第20年完全降为零。
(二)结论
在rcep框架下,对3304品目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几乎没有影响。
一是在rcep缔约方当中,日、韩是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化妆品的主要来源地。但我国并未作出3304品目下货品的关税减让承诺。因此,对于从日、韩零售进口粉、唇妆、眼妆等的跨境电商业务没有影响。
二是对于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33041000(唇妆)、33042000(眼妆)、33043000(指甲化妆品)、33049100(粉)。我国当前最惠国税率本来就是5%。rcep协定税率与最惠国税率相同。因此即使rcep生效,一般进口的关税率也没有改变。因此从关税比较角度看,不会改变跨境电商业务的现有状况。
三是对于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3304.9900(其他)税目下的商品。我国承诺从协定生效的第17年起关税率降为1%,此后逐步趋近于零税率,至第20年完全降为零。我国当前该税目的最惠国税率是1%,原本就不高。因此从关税比较角度看,自rcep生效后的17年内,不会改变跨境电商业务的现有状况。此后,rcep要到协定生效后的第18年起,协定关税率才会略低于1%(现有mfn关税率),到生效第20年关税率为0时,才会使得跨境电商综合税下的关税率优势完全消失。但由于关税下降空间本已不大,减让前后的价格差异较小。加之,对于单个购买者而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交易限值内的购买量本身不大,因此对跨境电商业务产生的影响几乎可以不计。
四是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其他通关优势仍然保持,如即使一般进口项下协定关税率全部降为零,交易限值内的跨境电商综合税的进口环节税优势仍然存在。再如,有关监管条件的优势也仍然存在。
真正的结论
说人话!
哦,那就是:没啥,该咋还咋,请继续。
早说呢!啰嗦一堆!
其他税目可不一定哦。关院海关法律系有个“国际关贸合规工作站”,他们比我啰嗦多了。以后你可以问他们。
作者简介
朱秋沅: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律系教师,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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