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释疑 | 综合保税区常见问题解答(1)(外汇篇)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1)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计划在综合保税区开设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是否需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答:国家外汇局管理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不在名录的企业金融机构不能直接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涉及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均需到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2)问:我公司计划从综合保税区采购货物,与供应商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吗?
答:需要结合贵司和供应商的性质以及货权属性进行判定。
(1)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货物贸易项下的交易以及区内机构之间货物贸易的交易,既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的形式计价结算。
(2)境内区外企业购买综合保税区内的货物,货权属于境内区外其他企业,货物为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既可以以人民币结算,也可以外币进行结算。货物如果是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应当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3)问: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能否以仓储公司名义进口货物,而由企业自行对外付汇?
答:综合保税区内业务,允许货物流和资金流主体不一致。如果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金融机构将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区内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果企业提供的保税核注清单、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需要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以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和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以及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
4)问: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的资金收付是否要进行延收延付报告?需要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吗?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规定:a类企业30天(不含)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均需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相关报告均可通过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的特殊业务除外)。
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依然按照汇发〔2012〕38号执行。
5)问:某公司为境内区外企业购买非居民存放在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应如何进行外汇申报?
答:货物进出二线关境(即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的涉外收付款以及货物存放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监管场所,但所有权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转移而产生的涉外收付款,应申报在“121030-综合保税区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除进出二线关境货物及综合保税区货物仓单买卖外,如货物的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了转移,但货物未发生实际跨境或者货物虽发生跨境但无需报关,通常情况下申报在“122-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